原告高財,男。
委托代理人姜立華,系五大連池市和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萬德某,男。
委托代理人張之敏,系黑龍江青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高財與被告萬德某、王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財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力華,被告萬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之敏、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高財在萬德某處購買了五大連池市順泰種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的、授權萬德某經銷的華疆二號大豆種子,2016年5月進行了耕種,秋后,高財播種的北疆二號大豆出現了大豆秧矮,豆角少的情況。
本院認為,高財未舉出其購買種子的數量、種子質量有問題的證據,其購買萬德某的種子播種后,豆秧矮、豆角少,原因是多樣的,可能受溫度、土壤濕度、種植時間、田間管理等多種因素影響,豆秧矮、豆角少并不能說明就是種子質量問題,故對高財要求萬德某、王某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高財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財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索遠宏
書記員:劉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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