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中山西路983號。
法定代表人程耿,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鄒哲峰、張建民,河北世紀鴻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投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被告融投公司在答辯期內(nèi)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本院裁定駁回其異議。被告融投公司提出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星、被告融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同原告起訴事實。
另因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就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借款利息向石家莊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與借款人在仲裁庭主持下,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明確借款人于2015年4月26日前支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元,并自2014年12月8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后因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因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借款人新寶豐公司的破產(chǎn)重整申請,河間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中國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借據(jù)、收款收據(jù)、石家莊仲裁委員會調(diào)解書、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提供被執(zhí)行人財產(chǎn)狀況通知書、滄州中院訴訟材料接收單、河間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關于應否追加借款人新寶豐公司為當事人參加本案訴訟。因被告為新寶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意思表示明確,借款期滿,新寶豐公司未依約還款,原告既可以要求新寶豐公司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被告在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況且原告已就新寶豐公司履行債務申請仲裁,因新寶豐公司破產(chǎn)重整,河間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故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原告要求追加新寶豐公司為本案當事人的請求,本院不予準許。被告據(jù)保證合同約定對借款本金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新寶豐公司進行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對河北新寶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魏某某的借款本金10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二、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河北新寶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追償。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1800元,由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XXXXXX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劉 燕 人民陪審員 張新廣 人民陪審員 周東紀
書記員:薛紅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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