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拜泉縣。被告:姜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住拜泉縣。
原告黃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342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姜英某以家庭生活需要為由,多次向我借款共計34200.00元,于2017年8月25日向我出具欠條一份,雙方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后經我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予給付,現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被告姜英某未出庭答辯,也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材料。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姜英某多次在原告黃某某處借款,共計34200.00元,于2017年8月25日向原告黃某某出具欠條一份,雙方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F原告黃某某以經多次索要,被告姜英某一直未予給付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姜英某給付借款本金342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姜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姜英某依法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姜英某在原告黃某某處借款34200.00元,并給原告黃某某出具了欠條,因此在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姜英某之間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原告要求被告姜英某還款的訴訟請求應該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黃某某借款本金342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5.00元減半收取328.00元,由被告姜英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送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肖雁
書記員: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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