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熱電廠,住所地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鮑杰,職務廠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長春,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冰,黑河市愛輝區(qū)幸福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黑河市熱電廠與被告趙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黑河市熱電廠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黑河市熱電廠申請撤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黑河市熱電廠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原告黑河市熱電廠負擔。
審判員 陳 末
書記員:李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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