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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孫某某、綏芬河市世達經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梁九業(yè)(黑龍江鼎坤律師事務所)
張國萍(黑龍江鼎坤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孫某某
綏芬河市世達經貿有限公司

原告: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綏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劉尊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九業(yè),黑龍江鼎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萍,黑龍江鼎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東寧市東寧鎮(zhèn)號,現住綏芬河市綏芬河鎮(zhèn)。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綏芬河市綏芬河鎮(zhèn)十四委4組,現住綏芬河市綏芬河鎮(zhèn)。
被告:綏芬河市世達經貿有限公司,住所地綏芬河。
法定代表人:劉曉東,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綏芬河農商銀行)與被告王某某、孫某某、綏芬河市世達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達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綏芬河農商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萍、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孫某某、世達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綏芬河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孫某某立即歸還原告430061203300004號借款合同項下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借款利息1,005,095.77元(按借款本金890萬元,月利率8.1‰計算);2.判令被告王某某、孫某某立即歸還原告430061503310002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890萬元,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間利息共計1,714,494.76元[其中:利息956,394元,罰息641,601元,復利116,499.76元。
利息按借款合同約定月利率8.1‰計算,罰息和復利按借款合同約定自逾期之日起在月利率8.1‰基礎上上浮50%計算],并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上述標準繼續(xù)給付利息、復利、罰息,至本息清償之日止;3.判令被告世達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抵押連帶還款責任;4.訴訟費用由被告王某某、孫某某、世達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2年3月29日,綏芬河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通天路信用社(以下簡稱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與王某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王某某向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借款89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借款利率為月8.1‰,如王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該罰息計算至本息付清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
該筆貸款于2015年3月28日到期,王某某未能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
王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申請借新還舊。
截止2015年3月31日,王某某尚欠原告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利息1,005,095.77元。
2015年3月31日,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天路支行(以下簡稱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與王某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綏農商個借字430061503310002),約定借款人王某某向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借款89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借款利率為月8.1‰,用于償還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項下的到期貸款本金890萬元,如王某某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該罰息計算至本息付清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
借款合同簽訂當日,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由被告世達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與世達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編號43006150331000201號),世達公司自愿以其單獨所有的房屋(房產證號:××××2、××××4、××××5、××××6房屋,土地使用證號:綏國用2010第××2號土地使用權),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2015年3月31日,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與世達公司到房產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房屋抵押登記權利證號為0043193、0043194、0043195、0043196,土地抵押登記權利證號為綏他項2015第150號)。
截止2016年10月16日,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430061503310002號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890萬元,利息總額1,714,494.76元[其中:利息956,394元;罰息641,601元;復利116,499.76元],本息合計10,614,494.76元。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嚴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為所借款項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對于被告提供抵押的房產,依法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法定權利,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無異議。
被告孫某某未答辯、未應訴。
被告世達公司未答辯、未應訴。
本案爭議焦點:1、被告王某某、孫某某是否拖欠原告合同編號430061203300004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利息1,005,095.77元未付;2、應否給付原告合同編號430061503310002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890萬元及利息;3、被告世達公司應否對上述債務承擔抵押、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原告為支持其主張的成立,向法庭舉示如下證據:
1、中國銀監(jiān)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關于同意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yè)的批復黑銀監(jiān)復(2014)159號一份,意在證明:原告開業(yè)的同時,綏芬河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其所屬機構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轉為原告的債權債務。
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為原告的分支機構。
原告主體適格。
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孫某某特別聲明各一份,意在證明:1.2012年3月29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世達公司三方簽訂(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2.合同約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89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3.借款利率為月8.10‰,逾期利率在月利率8.10‰的基礎上上浮50%,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4.被告世達公司作為抵押人為該借款提供擔保;5.被告孫某某特別聲明其與被告王某某為夫妻關系,且自愿以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合法財產償還該合同項下的債務。
3、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一份,意在證明:1.2012年3月29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世達公司三方簽訂(綏)農信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2.被告世達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2、××××4、××××5、××××6的房屋及地號為BF-(5)-49-(2)面積為7390.9平方米的工業(yè)用地抵押給原告,被告王某某的該筆借款提供擔保。
4、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借款憑證一份,意在證明:1.2012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王某某賬戶匯款890萬元;2.截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利息1,005,095.77元。
5、綏芬河房權證綏字第××××2、××××4、××××5、××××6號房產證各一份,綏國用(2010)第××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一份,綏房他證綏芬河字第0032772號、第0032773號、第0032774號、第0032775號房屋他項權證各一份,綏他項(2012)第030號土地他項權證一份。
意在證明:1.被告世達公司為上述不動產所有權人;2.被告世達公司已將上述不動產抵押給原告,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6、第430061503310002號個人借款合同、孫某某特別聲明各一份,意在證明:1.2015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世達公司三方簽訂(綏)農信個借字(2015)第430061503310002號個人借款合同;2.合同約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89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3.借款利率為月利率8.10‰,逾期利率在月利率的基礎上上浮50%,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4.被告世達公司作為抵押人為該借款提供擔保;5.被告孫某某特別聲明其與被告王某某為夫妻關系,且自愿以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合法財產償還該合同項下的債務。
7、抵押擔保合同一份,意在證明:1.2015年3月31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世達公司三方簽訂編號為43006150331000201號抵押合同;2.被告世達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2、××××4、××××5、××××6的房屋及地號為BF-(5)-49-(2)面積為7390.9平方米的工業(yè)用地抵押給原告,為被告王某某的該筆借款提供擔保。
8、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借款憑證一份,意在證明:1.2015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王某某賬戶匯款890萬元;2.截至2016年10月16日,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90萬元、利息1.714494.76元,本息合計10,614,494.76元。
9、綏房他證綏芬河字第0043193號、第0043194號、第0043195號、第0043196號房屋他項權證各一份,綏他項(2015)第150號土地他項權證一份。
意在證明:1.被告世達公司為上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2.被告世達公司已將上述不動產抵押給原告,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被告王某某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對此予以確認。
被告王某某未舉證。
被告孫某某、世達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3月29日,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與被告王某某、世達公司簽訂(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王某某向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借款89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年,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借款利率為月8.10‰;世達公司為王某某向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王某某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在月利率8.10‰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被告孫某某特別聲明其與王某某合法的夫妻關系,自愿以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合法財產對償還該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負共同的償還責任。
同日,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與王某某、世達公司簽訂(綏)農信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世達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綏芬河房權證綏字第××××2、××××4、××××5、××××6號房屋及綏國用(2010)第××2號、使用權面積7390.9平方米的工業(yè)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對王某某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及抵押權人為實現債權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等),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2012年3月30日,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向王某某發(fā)放貸款890萬元。
2014年6月17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作出《中國銀監(jiān)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關于同意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yè)的批復》黑銀監(jiān)復(2014)159號文件,同意綏芬河農商銀行及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等8家分支機構開業(yè),該行開業(yè)的同時,綏芬河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轉為綏芬河農商銀行債權債務。
另查,2015年3月31日,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與王某某、世達公司簽訂(綏)農商個借字(2015)第430061503310002號《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王某某向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借款89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借款利率為月8.10‰;世達公司為王某某向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以及訴訟費、咨詢費、代理費等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一切費用;王某某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在月利率8.10‰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孫某某特別聲明其與王某某系合法的夫妻關系,自愿以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合法財產對償還該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負共同的償還責任。
同日,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與王某某、世達公司簽訂編號43006150331000201《抵押合同》,世達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綏芬河房權證綏字第××××2、××××4、××××5、××××6號房屋及綏國用(2010)第××2號、使用權面積7390.9平方米的工業(yè)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對王某某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同日,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向王某某發(fā)放貸款890萬元。
此款用于償還(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本院認為: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與王某某、世達公司簽訂(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及《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2014年6月17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作出《中國銀監(jiān)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關于同意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yè)的批復》,綏芬河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轉為綏芬河農商銀行債權債務。
因此,綏芬河農商銀行承繼綏芬河通天路信用信的債權債務后,有權就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對王某某、世達公司享有的債權行使訴訟權力。
王某某對其尚欠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利息1,005,095.77元無異議,孫某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自愿與王某某對此筆債務負共同的償還責任,故對綏芬河農商銀行要求王某某、款孫某某給付借款利息1,005,095.77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世達公司自愿為王某某向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上述借款承擔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責任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故對綏芬河農商銀行要求世達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抵押、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綏芬河農商銀行要求王某某、孫某某歸還(綏)農商個借字(2015)第430061503310002號《個人借款合同》項下89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問題,與王某某簽訂該借款合同的相對人系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而非綏芬河農商銀行。
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雖為綏芬河農商銀行的分支機構,但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已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王某某主張權利,故綏芬河農商銀行向王某某主張(綏)農商個借字(2015)第430061503310002號《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不當。
對于綏芬河農商銀行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一并審理。
對此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可另行主張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利息1,005,095.77元;
二、被告綏芬河市世達經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抵押財產范圍內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抵押財產為:綏芬河市世達經貿有限公司所有的綏芬河房權證綏字第××××2、××××4、××××5、××××6號房屋及綏國用(2010)第××2號、使用權面積7390.9平方米的工業(yè)用地使用權)。
原告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交訴訟費91,518元,其中案件受理費13,846元由被告王某某、孫某某負擔,被告綏芬河市世達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余款77,672元返還原告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爭議焦點:1、被告王某某、孫某某是否拖欠原告合同編號430061203300004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利息1,005,095.77元未付;2、應否給付原告合同編號430061503310002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890萬元及利息;3、被告世達公司應否對上述債務承擔抵押、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原告為支持其主張的成立,向法庭舉示如下證據:
1、中國銀監(jiān)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關于同意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yè)的批復黑銀監(jiān)復(2014)159號一份,意在證明:原告開業(yè)的同時,綏芬河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其所屬機構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轉為原告的債權債務。
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為原告的分支機構。
原告主體適格。
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孫某某特別聲明各一份,意在證明:1.2012年3月29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世達公司三方簽訂(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2.合同約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89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3.借款利率為月8.10‰,逾期利率在月利率8.10‰的基礎上上浮50%,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4.被告世達公司作為抵押人為該借款提供擔保;5.被告孫某某特別聲明其與被告王某某為夫妻關系,且自愿以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合法財產償還該合同項下的債務。
3、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一份,意在證明:1.2012年3月29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世達公司三方簽訂(綏)農信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2.被告世達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2、××××4、××××5、××××6的房屋及地號為BF-(5)-49-(2)面積為7390.9平方米的工業(yè)用地抵押給原告,被告王某某的該筆借款提供擔保。
4、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借款憑證一份,意在證明:1.2012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王某某賬戶匯款890萬元;2.截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利息1,005,095.77元。
5、綏芬河房權證綏字第××××2、××××4、××××5、××××6號房產證各一份,綏國用(2010)第××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一份,綏房他證綏芬河字第0032772號、第0032773號、第0032774號、第0032775號房屋他項權證各一份,綏他項(2012)第030號土地他項權證一份。
意在證明:1.被告世達公司為上述不動產所有權人;2.被告世達公司已將上述不動產抵押給原告,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6、第430061503310002號個人借款合同、孫某某特別聲明各一份,意在證明:1.2015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世達公司三方簽訂(綏)農信個借字(2015)第430061503310002號個人借款合同;2.合同約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89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3.借款利率為月利率8.10‰,逾期利率在月利率的基礎上上浮50%,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4.被告世達公司作為抵押人為該借款提供擔保;5.被告孫某某特別聲明其與被告王某某為夫妻關系,且自愿以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合法財產償還該合同項下的債務。
7、抵押擔保合同一份,意在證明:1.2015年3月31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世達公司三方簽訂編號為43006150331000201號抵押合同;2.被告世達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2、××××4、××××5、××××6的房屋及地號為BF-(5)-49-(2)面積為7390.9平方米的工業(yè)用地抵押給原告,為被告王某某的該筆借款提供擔保。
8、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借款憑證一份,意在證明:1.2015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王某某賬戶匯款890萬元;2.截至2016年10月16日,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90萬元、利息1.714494.76元,本息合計10,614,494.76元。
9、綏房他證綏芬河字第0043193號、第0043194號、第0043195號、第0043196號房屋他項權證各一份,綏他項(2015)第150號土地他項權證一份。
意在證明:1.被告世達公司為上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2.被告世達公司已將上述不動產抵押給原告,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被告王某某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對此予以確認。
被告王某某未舉證。
被告孫某某、世達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3月29日,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與被告王某某、世達公司簽訂(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王某某向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借款89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年,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借款利率為月8.10‰;世達公司為王某某向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王某某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在月利率8.10‰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被告孫某某特別聲明其與王某某合法的夫妻關系,自愿以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合法財產對償還該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負共同的償還責任。
同日,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與王某某、世達公司簽訂(綏)農信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世達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綏芬河房權證綏字第××××2、××××4、××××5、××××6號房屋及綏國用(2010)第××2號、使用權面積7390.9平方米的工業(yè)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對王某某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及抵押權人為實現債權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等),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2012年3月30日,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向王某某發(fā)放貸款890萬元。
2014年6月17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作出《中國銀監(jiān)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關于同意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yè)的批復》黑銀監(jiān)復(2014)159號文件,同意綏芬河農商銀行及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等8家分支機構開業(yè),該行開業(yè)的同時,綏芬河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轉為綏芬河農商銀行債權債務。
另查,2015年3月31日,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與王某某、世達公司簽訂(綏)農商個借字(2015)第430061503310002號《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王某某向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借款89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借款利率為月8.10‰;世達公司為王某某向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以及訴訟費、咨詢費、代理費等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一切費用;王某某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在月利率8.10‰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孫某某特別聲明其與王某某系合法的夫妻關系,自愿以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合法財產對償還該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負共同的償還責任。
同日,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與王某某、世達公司簽訂編號43006150331000201《抵押合同》,世達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綏芬河房權證綏字第××××2、××××4、××××5、××××6號房屋及綏國用(2010)第××2號、使用權面積7390.9平方米的工業(yè)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對王某某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同日,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向王某某發(fā)放貸款890萬元。
此款用于償還(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本院認為: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與王某某、世達公司簽訂(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及《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2014年6月17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作出《中國銀監(jiān)會黑龍江監(jiān)管局關于同意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yè)的批復》,綏芬河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轉為綏芬河農商銀行債權債務。
因此,綏芬河農商銀行承繼綏芬河通天路信用信的債權債務后,有權就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對王某某、世達公司享有的債權行使訴訟權力。
王某某對其尚欠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利息1,005,095.77元無異議,孫某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自愿與王某某對此筆債務負共同的償還責任,故對綏芬河農商銀行要求王某某、款孫某某給付借款利息1,005,095.77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世達公司自愿為王某某向綏芬河通天路信用社上述借款承擔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責任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故對綏芬河農商銀行要求世達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抵押、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綏芬河農商銀行要求王某某、孫某某歸還(綏)農商個借字(2015)第430061503310002號《個人借款合同》項下89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問題,與王某某簽訂該借款合同的相對人系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而非綏芬河農商銀行。
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雖為綏芬河農商銀行的分支機構,但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已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王某某主張權利,故綏芬河農商銀行向王某某主張(綏)農商個借字(2015)第430061503310002號《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不當。
對于綏芬河農商銀行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一并審理。
對此綏芬河農商銀行通天路支行可另行主張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綏)農信個借字(2012)第430061203300004號《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利息1,005,095.77元;
二、被告綏芬河市世達經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抵押財產范圍內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抵押財產為:綏芬河市世達經貿有限公司所有的綏芬河房權證綏字第××××2、××××4、××××5、××××6號房屋及綏國用(2010)第××2號、使用權面積7390.9平方米的工業(yè)用地使用權)。
原告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交訴訟費91,518元,其中案件受理費13,846元由被告王某某、孫某某負擔,被告綏芬河市世達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余款77,672元返還原告黑龍江綏芬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審判長:賈海波

書記員:伊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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