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某某,男,漢族,住順平縣河口鄉(xiāng)。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濱,河北心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鮑某某,男,漢族,住順平縣河口鄉(xiāng)。
被告:鮑某甲,男,漢族,住順平縣河口鄉(xiāng)。
被告:鮑某乙,男,漢族,住順平縣河口鄉(xiāng)。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住順平縣河口鄉(xiāng)。
被告:鮑某丙,男,漢族,住順平縣河口鄉(xiāng)。
被告:鮑某丁,男,漢族,住順平縣河口鄉(xiāng)。
被告:鮑某戊,男,漢族,住順平縣河口鄉(xiāng)。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桂英,順平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
工作者。
被告:順平縣水利局。地址:順平縣小城北。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11130636000815533C。
法定代表人:劉偉,系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旭輝,河北心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齊某某與被告鮑某某、鮑某甲、鮑某乙、劉某某、鮑某丙、鮑某丁、鮑某戊、被告順平縣水利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康濱,被告鮑某某、鮑某甲、鮑某丙、鮑某戊、劉某某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石桂英,被告順平縣水利局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旭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鮑某乙、鮑某丁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八被告共同賠償齊晨陽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20萬元。2、要求八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7日下午15時左右,原告之子齊晨陽在順平縣河口鄉(xiāng)大李各莊村村東南處的倒流河攔水壩洗澡時不幸溺水死亡。導致齊晨陽溺水的攔水壩系被告鮑某某等七人于2014年合伙共建,用于灌溉農作物,面積四五畝,深達3米左右。蓄水池周邊沒有任何警示標志牌及安全防護設施,非法建設在河道上,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被告七人作為該蓄水池的管理人及受益人,未盡到安全管理的義務,應當對齊晨陽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順平縣水利局作為河道的管理單位,對七被告的非法攔截河道行為不予制止,對齊晨陽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7日下午15時左右,原告之子齊晨陽隨他人在順平縣河口鄉(xiāng)大李各莊村村東南倒流河攔水壩蓄水池內洗澡,因不習水性溺水死亡。齊晨陽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死時不滿十四周歲。齊晨陽溺水的攔水壩系被告鮑某某等七人于2014年合伙共建,用水泥筑壩攔截倒流河蓄水,用于灌溉農作物,面積四五畝,水深3米左右。該攔水壩為開放性的,上下游存在多個大小各異的此類蓄水池。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齊某某主張:1、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年×20年×70%=154714元。
2、喪葬費:52409元/12月×6月×70%=18343元
3、精神撫慰金:40000元×70%=28000元。
以上共計201057元。
原告就其主張?zhí)峁┮韵伦C據(jù):
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
戶籍死亡注銷證明。
原告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事發(fā)后原告在事故現(xiàn)場拍攝的照片及光盤。
河口派出所的詢問筆錄及出警記錄。
鮑某某、鮑某戊等七被告辯稱:河口派出所調取的證據(jù)證明齊晨陽不會游泳,蓄水池周圍有警示標志。被告建立蓄水池是用于澆地,原告監(jiān)管不到位,齊晨陽在知道自己不會游泳貿然下水,對自己的行為導致的后果應當負全部責任。
被告順平縣水利局辯稱:在集體土地上興建水利工程,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齊晨陽溺水地點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河流,該河道不屬于本局管轄范圍,水利局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本院認為:齊晨陽溺水身亡地點,位于順平縣河口鄉(xiāng)大李各莊村村東南處倒流河攔水壩蓄水池內,該蓄水池是被告鮑某某、鮑某甲、鮑某乙、劉某某、鮑某丙、鮑某丁、鮑某戊合伙共建,用于灌溉農作物,位置偏遠,并非游泳場所。原告齊某某對其子齊晨陽疏于管教,安全防范意識差,應承擔主要責任,依法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被告鮑某某、鮑某甲、鮑某乙、劉某某、鮑某丙、鮑某丁、鮑某戊作為蓄水池的管理者和受益者,自建工程為開放性的,缺乏安全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被告順平縣水利局負責全縣江河的綜合治理與開發(fā),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順平縣水利局對事故地點的亂建抗旱工程疏于規(guī)范與指導;原告作為死者的近親屬有權請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齊晨陽溺水身亡造成的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221020元。參照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元標準,按照20年計算確定。
2、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shù)仄骄钏?,確定為40000元。
4、喪葬費26204元。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河北省職工平均工資52409元,計算半年的數(shù)額確定。
以上損失共計287224元。根據(jù)原、被告的過錯程度,責令被告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確定賠償數(shù)額為135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鮑某某、鮑某甲、鮑某乙、劉某某、鮑某丙、鮑某丁、鮑某戊于判決書生效十日一次性連帶賠償原告齊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5000元。
二、被告順平縣水利局于判決書生效十日一次性賠償原告齊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0000元。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計2150元,由被告鮑某某、鮑某甲、鮑某乙、劉某某、鮑某丙、鮑某丁、鮑某戊、順平縣水利局均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文鋼
書記員:何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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