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分行
潘世學(xué)(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wù)所)
李某某
陳淑萍
林淑艷
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分行,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XX路XX號。
負(fù)責(zé)人高雙柱,男,行長。
委托代理人潘世學(xué),男,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XX村X組。
被告陳淑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qū)XX委XX組。
被告林淑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XX村X組。
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分行與被告李某某、陳淑萍、林淑艷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因?qū)徖磉^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fù)雜,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八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徐瑩瑩
書記員:王思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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