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愛某支行,住所地:黑河市。
主要負責人:郭文君,職務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妍,黑龍江莊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關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現(xiàn)住黑河市愛某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某(系被告關育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河市人民藝術劇院職工,現(xiàn)住黑河市愛某區(qū)。
被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河市人民藝術劇院職工,現(xiàn)住黑河市愛某區(qū)。
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愛某支行(以下簡稱龍江銀行愛某支行)與被告關育、郭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江銀行愛某支行主要負責人郭文君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莊妍、被告郭某亦作為被告關育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龍江銀行愛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解除龍江銀行愛某支行與關育、郭某簽訂的《個人貸款借款合同》,關育、郭某償還欠付龍江銀行愛某支行借款本金2,414,249.69元、利息140,980.21元,本息合計2,555,229.9元(暫計算至2018年11月23日),利息請求判決至實際給付之日;2.請求以關育、郭某提供的抵押財產優(yōu)先償還借款本息合計2,555,229.9元(暫計算至2018年11月23日)、利息請求判決至實際給付之日、本案訴訟費用及所有實現(xiàn)債權費用;3.與本案相關訴訟費用及所有實現(xiàn)債權費用由關育、郭某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17日,關育、郭某與龍江銀行愛某支行簽定《個人貸款借款合同》(下稱借款合同),約定:二人向龍江銀行愛某支行貸款3,000,000元整,貸款種類為物業(yè)貸,只能用于進貨,貸款期限為120個月,即從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年利率5.65%上浮40%,即年利率為7.91%,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款,借款人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視為發(fā)生違約事件,貸款人可提前收回已發(fā)放貸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相關費用。同日,關育、郭某與龍江銀行愛某支行簽定《個人貸款抵押合同》(下稱抵押合同),約定:將三處房屋及其土地作為抵押物,擔保上述貸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及律師費,在借款人出現(xiàn)違約事件時,抵押權人可實現(xiàn)抵押權,雙方并辦理了房屋及土地的抵押登記。2015年6月17日,龍江銀行愛某支行依約足額發(fā)放了貸款。貸款初期,關育、郭某尚能按期還款,從2018年2月開始,關育、郭某對借款本金、利息分文未還,截止2018年11月23日,已連續(xù)10個月沒有還款,經龍江銀行愛某支行多次與其溝通、催收,一直沒有還款。綜上,根據雙方《借款合同》第24條、第25條,《抵押合同》第14條、第15條的約定,龍江銀行愛某支行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故龍江銀行愛某支行訴至法院。
被告關育、郭某辯稱,對起訴的事實認可,但是利息不同意給付到判決之日止,關育、郭某認為龍江銀行愛某支行已經起訴,合同就終止了,利息不應該再繼續(xù)支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6月17日,關育、郭某與龍江銀行愛某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向龍江銀行愛某支行貸款3,000,000元;貸款種類為物業(yè)貸,只能用于進貨;貸款期限為120個月,即從2015年6月起至2025年6月止;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年利率5.65%為基礎上浮40%,即年利率為7.91%,隨基準利率調整而按固定日調整;借款人未按約定按時足額還款的,貸款人有權對其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按日在合同執(zhí)行利率水平上加50%計收罰息,直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付息;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款,約定每月20日還款;借款人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視為發(fā)生違約事件,貸款人可提前收回已發(fā)放貸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相關費用。同日,關育、郭某與龍江銀行愛某支行簽定三份《個人貸款抵押合同》,約定:將關育名下的位于宏志開發(fā)公司5號樓26號門市、27號門市及郭某名下位于宏志開發(fā)公司5號樓-010018號門市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險金以及抵押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送達費、差旅費等);雙方在房產部門辦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記。2015年6月17日,龍江銀行愛某支行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3,000,000元。貸款初期,借款人尚能按期還款,自2018年2月起,借款人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自2018年3月起,借款人未能再償還借款本息,截止2018年11月23日,借款人已連續(xù)9個月沒有還款,共計逾期還款10次,欠龍江銀行愛某支行借款本金2,414,249.69元、利息、罰息、復利140,980.21元。同時查明,借款人關育與郭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龍江銀行愛某支行與關育、郭某簽訂的《個人貸款借款合同》、《個人貸款抵押合同》及借款憑證、通用機打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他項權利證書,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證實龍江銀行愛某支行與關育、郭某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是真實、合法、有效的,關育、郭某以其名下的房屋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龍江銀行愛某支行按照《個人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給付了借款3,000,000元,但關育、郭某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其逾期10次的還款拖欠行為屬于違約,導致解除《個人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條件成就,為此龍江銀行愛某支行可以解除合同,關育、郭某應及時償還龍江銀行愛某支行剩余借款本金并按雙方合同約定標準給付利息、罰息及復利。關育以其名下的位于宏志開發(fā)公司5號樓26號門市、27號門市、郭某以其名下的位于宏志開發(fā)公司5號樓-010018號門市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并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龍江銀行愛某支行依法取得了抵押物的他項權利,并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關育、郭某辯解龍江銀行愛某支行已經起訴,雙方合同已經終止,不同意支付之后利息的理由,因本案系關育、郭某未按約定期限返回借款,導致解除《個人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條件成就,關育、郭某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逾期利息,故關育、郭某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龍江銀行愛某支行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二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解除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愛某支行與被告關育、郭某簽訂的合同編號為L25082015000209的《個人貸款借款合同》;
被告關育、郭某償還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愛某支行借款本金2,414,249.69元,利息、罰息、復利140,980.21元(計算至2018年11月23日),本息合計2,555,229.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并給付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
三、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愛某支行對被告關育名下的位于宏志開發(fā)公司5號樓26號門市、宏志開發(fā)公司5號樓27號門市及被告郭某名下位于宏志開發(fā)公司5號樓-010018號門市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3,620.92元,由被告關育、郭某負擔,與上款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即權利人應在本案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法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張家雙
書記員: 馬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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