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晉州市。原告(反訴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二原告(反訴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超,河北元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晉州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安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河北天時化工機械有限公司法律顧問,該單位推薦,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本訴原告劉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二原告5066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二原告與被告合伙經(jīng)營周家莊大食堂期間,被告多次支取合伙款項共計7.6萬元,用于被告的家庭開支,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屬于二原告的份額。本訴被告趙某某辯稱,被告2014年3月退股后,二原告繼續(xù)合伙經(jīng)營,占用并消費合伙財產(chǎn),且一直沒有進行清算。被告所支取的款項實為被告預(yù)支的利潤款,二原告既共同也各自占有合伙資金或其他財產(chǎn)。反訴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59667元。2、反訴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反訴人與反訴人合伙經(jīng)營周家莊大食堂期間,從合伙資金中支出12萬元用于交付其二人合伙經(jīng)營大食堂的租賃費,且其二人還占有合伙款項5.9萬元。為此特提起反訴。重審中,反訴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64093元。反訴被告代理人辯稱,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yīng)駁回反訴請求。根據(jù)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結(jié)合原審卷宗材料及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意見,合議庭歸納以下爭議焦點:1.雙方當事人能否進行合伙清算。2.未清算情況下,原告、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無證據(jù)支持。圍繞上述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發(fā)表了各自意見并舉證。對于第一個焦點,本訴原告代理人陳述,合伙期間的賬本能夠提供,可依此進行清算。二審期間被告承認賬本在原告手中。本訴被告認為,對于本訴原告提交的賬本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賬本中記載的部分內(nèi)容與事實不符,按照此賬本清算,不符合事實,不同意以此賬本作為清算依據(jù)。賬本確實是在原告手中,目前提交的賬本不是真實的,部分篡改,我們不認可。對于第二個焦點,本訴原告代理人陳述,原審已經(jīng)提供了被告支款的條子,以及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終6770民事判決書,判決書認定被告支取現(xiàn)金是76000元,用于孩子上學找工作。此次要求返回三分之二,有法律事實及依據(jù)。本訴被告認為,三人合伙經(jīng)營期間及被告退出經(jīng)營后,沒有進行清算也沒有進行利潤分配。當時支款時,以分紅名義預(yù)支利潤76000元,包括被告的利潤及妻弟的工資。上述款項用于被告?zhèn)€人的消費、妻弟的工資及償還合伙期間采購物品的債務(wù)。反訴原告陳述,2014年全年租金支出120000元,2014年3月份反訴原告退出合伙,此后由二反訴被告經(jīng)營,應(yīng)當三分之一返還反訴原告。2014年3月1日-2015年3月1日租金120000元,租金繳納時間是2014年2月25日,支出條和現(xiàn)金憑證、錄音光盤原審已提交。在三人合伙期間,劉某某支取22000元,李某某支取37000元、13280元,三項總共72280元?,F(xiàn)提交新證據(jù)證實2013年10月17號李某某支取的13280元。反訴被告代理人認為,對反訴原告陳述的款項,不認可。反訴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李某某的條子,反訴原告提交的條子是李某某支取,我們沒有支取任何款項。2014年的租金是120000元,租期是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并且租賃協(xié)議是劉某某代表與周家莊第九生產(chǎn)隊簽訂協(xié)議,明確表示,中途不干,協(xié)議作廢,租金是不返還的。返還是周家莊第九生產(chǎn)隊,而不是反訴被告。提交一份與周家莊第九生產(chǎn)隊的協(xié)議復(fù)印件。反訴原告質(zhì)證,對協(xié)議內(nèi)容的真實性認可。事實上,起止時間以交租金為準,應(yīng)以2014年3月1日開始。李某某就是李某某。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間,劉某某、李某某、趙某某三人合伙經(jīng)營周家莊人民公社大食堂,股份均等。2014年1月1日,劉某某代表李某某、趙某某與晉州市周家莊農(nóng)工商合作社第九生產(chǎn)隊簽訂協(xié)議,約定:年租金12萬元租賃“人民公社大食堂”。并于2014年2月25日交納租賃費12萬元。2014年3月趙某某退出合伙,劉某某、李某某繼續(xù)合伙經(jīng)營。合伙期間,趙某某支取合伙款項共計76000元,用于其兒子上學及找工作。本訴原告劉某某、李某某據(jù)此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趙某某返還二原告50667元。原審中,趙某某提交錄音證據(jù),認為劉某某、李某某亦曾支取合伙款項5.9萬元,且趙某某退出合伙后,所交納租賃費12萬元,劉某某、李某某應(yīng)予返還三分之一。從而提起反訴要求反訴被告劉某某、李某某返還59667元。重審中,反訴原告提交署名“李某某”支款條復(fù)印件一份,稱“李某某”即李某某,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而反訴被告返還64093元。根據(jù)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意見,本院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合伙清算。但因趙某某對劉某某、李某某所提供流水賬系劉某某自己記錄賬本、且賬本有涂改不予認可,合伙財產(chǎn)未能清算。對于合伙期間記賬明細,雙方當事人均否認持有。劉某某稱根據(jù)飯店監(jiān)控顯示,趙某某退股后第二天曾去過大食堂,后發(fā)現(xiàn)記賬憑證不見了。趙某某否認。對此,劉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本院認為,劉某某、李某某、趙某某合伙經(jīng)營周家莊人民公社大食堂,股份均等。2014年3月趙某某退出合伙。合伙期間雖然趙某某因個人家庭生活支取76000元。根據(jù)趙某某所提供錄音、支款條及租賃費收據(jù),劉某某、李某某亦曾支取部分款項。在交納租賃費后,趙某某退出合伙,但合伙財產(chǎn)未清算。重審中,經(jīng)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合伙清算,因趙某某對劉某某自記流水賬不予認可,且入賬憑證、記賬明細下落不明,合伙清算無法進行。在合伙賬目未能清算的情況下,本訴原告劉某某、李某某要求本訴被告趙某某返還50667元的訴訟請求,反訴原告趙某某要求反訴被告劉某某、李某某返還64093元的訴訟請求,均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李某某訴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原經(jīng)本院作出(2017)冀0183民初1029號民事判決。趙某某不服此判決,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民終668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超、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安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駁回本訴原告劉某某、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二、駁回反訴原告趙某某的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1068元由本訴原告劉某某、李某某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402元由反訴原告趙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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