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劉顏君
宋某某
李鐵軍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石保華
遲某某
呂萍
梁麗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王福新
原告(反訴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顏君。
被告(反訴第三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鐵軍。
被告(反訴第三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孫緒玲。
委托代理人石保華。
被告(反訴原告)遲某某。
委托代理人呂萍。
委托代理人梁麗。
被告(反訴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蔣建成。
委托代理人王福新。
原告(反訴被告)徐某某與被告(反訴第三人)宋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被告(反訴原告)遲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賈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顏君,被告(反訴第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鐵軍,人壽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寶華,太平洋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福新,被告(反訴原告)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呂萍、梁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4月20日21時02分,被告宋某某駕駛黑C70987號
低速自卸貨車,沿光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陽明區(qū)檢察院門前時,與由沿光華街由北向南步行橫過道路的行人徐某某相撞,徐某某倒在光華街雙黃線南側的機動道上,事故發(fā)生后,宋某某駕車逃離現場,約五分鐘后,徐某某又被沿光華街由西向東行駛該事故地點的遲某某駕駛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騎壓,向東推行十米遠,造成徐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陽明大隊依法認定,徐某某無交通事故責任,宋某某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遲某某負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宋某某所有的黑C70987號
低速自卸貨車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遲某某駕駛的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理賠限額為100000.00元)。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入駐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實際住院99天。
黑CT2000號
轎車車主譚金元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82830.13元,宋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7400元,遲某某墊付醫(yī)療費91150.00元,其余賠償事項款未達成協(xié)議,故請求法院
判決四被告賠償原告259566.72元,被告宋某某黑C70987號
低速自卸貨車投保的人壽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00元,殘疾賠償金87794.56元,誤工費9163.00元,護理費10612.56元,交通費4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00元,殘疾賠償金37626.24元,護理費4548.24元,誤工費3927.00元,交通費1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案外人譚金元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醫(yī)療費62830.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85.00元,二次手術費8600.00元,司法鑒定費2700.00元,血費3680.00元,計79295.13元的70%,合計55506.59元;被告遲某某賠償原告司法鑒定費的30%,即810.00元。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調整了訴訟請求數額,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原告10000.00元醫(yī)療費,因此,對被告人壽保險的請求醫(yī)療費10000.00元撤銷,調整到第三項、第四項的賠償明細表中,即被告遲某某賠償25978.54元,被告宋某某賠償62506.59元,總賠償額度不變。
被告宋某某辯稱:對原告提出的各項賠償數額以當庭當事人認可的數據為準;被告宋某某支付給原告27400.00元,其中包括了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支付的10000.00元。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原告系被兩臺車分別撞擊、騎壓造成的傷、殘后果,雖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事故認定書
劃定了事故責任,但是,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只對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對原告侵權行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法、最高法院
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范圍內承擔法定賠償責任,原告應對其向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負舉證責任,需要原告進一步確定其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賠償的損失項目與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的因果關系,因為,根據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在沒區(qū)分兩臺事故車輛致傷致殘的后果的情況下,原告對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暫時不應予予支持;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及交強險條款及保險法第66條規(guī)定,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其他意見在舉證質證環(huán)節(jié)闡述。
人壽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給原告10000.00元。
被告遲某某辯稱:因為筆誤,鑒定費要求變更為980.00元。
被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對受害人表示同情和歉意,黑CT2000號
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遲某某訴稱:在此起交通事故中,遲某某為本訴原告墊付了96178.32元,花費車損鑒定費1500.00元,本訴原告的賠償責任主體應當是太平洋保險公司,故本訴原告應返還反訴原告(本訴被告)遲某某96178.32元,宋某某應當賠償反訴原告(本訴被告)遲某某車損鑒定費980.00元。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徐某某辯稱:反訴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為201380.13元。
在本訴中只請求賠償醫(yī)療費82830.13元,并沒有將反訴原告遲某某墊付的費用包含在本訴的請求中;反訴原告為本訴原告墊付的金額為91150.00元,并不是反訴原告請求的96178.32元;反訴原告對其墊付的醫(yī)療費超過其應當承擔的部分,應向宋某某主張。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宋某某辯稱:由其承擔車輛損失鑒定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其已經墊付給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徐某某27400.00元,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給付的10000.00元。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辯稱:反訴原告對人壽保險公司無訴訟請求,因此,人壽保險公司不答辯。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不答辯。
結合本訴原告、反訴原告的訴請、理由,本訴被告、反訴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辯,本院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本訴原告的經濟損失數額是多少;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范圍內承擔數額是多少;確定保險公司理賠數額后,被告(反訴第三人)宋某某、被告(反訴原告)遲某某對原告的賠償數額是多少;在確定反訴原告(本訴被告)遲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費用數額后,對其預先支付的費用,如果超出了應當由其承擔的數額,應當如何處理。
本訴原告為支持自己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陽明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份。
證明2014年4月20日21時02分,被告宋某某駕駛黑C70987號
低速自卸貨車,沿光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陽明區(qū)檢察院門前時,與沿光華街由北向南步行橫過道路的行人徐某某相撞,徐某某倒在光華街雙黃線南側機動車道上,事故發(fā)生后,宋某某駕車逃離現場,約五分鐘后,徐某某又被沿光華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該事故地點的遲某某駕駛的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騎壓,向東推行十米遠,造成徐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牡丹江市公安局公安交警支隊陽明大隊依法認定,徐某某無交通事故責任,宋某某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遲某某負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因此,宋某某承擔交強險限額外70%的責任,遲某某承擔30%的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
送達后,被告宋某某、遲某某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向上級公安機關進行復核,該認定書
發(fā)生法律效力。
被告宋某某對該證據的形式要件和證明內容均無異議。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
對原告陳述的主要內容無異議,發(fā)生該事故的兩輛車在間隔約5分鐘后,分別基于兩個過失行為造成的原告受傷的后果,所以,該證據同時對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答辯意見起到證明作用。
被遲某某對該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問題無異議。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形式要件、證明問題及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該份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被告對該份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二份,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單一份。
證明被告宋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遲某某駕的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無異議。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及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計算兩家保險公司的應當承擔的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比例有異議,對原告的傷、殘成因可先行擱置,僅就多車傷一人的處理問題,交強險不按照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比例承擔民事賠償的份額,只分有責和無責,交強險部分主責和次責保險公司是均等承擔責任的,不存在30%和70%的比例問題,要求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承擔70%的責任是錯誤的,建議法院
對原告該組證據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
被告遲某某對該組證據無異議。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該組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被告宋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的事實予以確認,對被告遲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事實予以確認。
證據三、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原告徐某某住院病案一份,出院證及診斷證明書
一份,血費票據一份,醫(yī)療費結算單一份,住院費用明細清單一份。
證明原告徐某某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經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多發(fā)性肋骨骨折、血氣胸等損傷”,住院治療99天,發(fā)生醫(yī)療費201380.13元。
其中,被告宋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7400.00元,遲某某墊付醫(yī)療費91150.00元,原告自己墊付82830.13元。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
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血費票據有異議,認為,應該是原告家屬去獻血后退回原告,不應該由其他被告承擔。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無異議。
被告遲某某對該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中關于被告遲某某墊付的錢數有異議,認為,原告舉證的201380.13元的醫(yī)療費票據中,被告遲某某交付給原告91150.00元包含在201380.13元醫(yī)藥費中,3680.00元血票中包含了被告遲某某給付原告的920.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無異議。
原告承認被告遲某某所陳述的情況屬實。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該組證據來源、形式合法,內容真實,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四、原告徐某某戶口登記本二份,牡丹江市隆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工薪支付明細表單三份,工資證明一份,護理人員葉麗居民身份證一份,牡丹江市陽明區(qū)前進街道辦事處機車東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護理人員梁淑賢居民身份證一份,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凱瑞摩戶外裝備店出具的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工資條三份,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徐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年滿40周歲。
徐某某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2013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00元計算20年;原告徐某某為牡丹江市隆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員工,工資收入為每月3300元,2014年4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傷,耽誤工作,單位未向其支付工資。
原告主張誤工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在原告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由妻子葉麗進行護理,葉麗戶口性質為非農業(yè)家庭戶口,無工作無收入,其護理費應當按照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yè)49320.00元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護理人員梁淑賢為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凱瑞摩戶外裝備店員工,擔任店長職務,月工資為3000.00元,在原告徐某某受傷住院期間,其護理30天,減少工資收入3000.00元,該護理費被告應當依法賠償。
被告宋某某對護理人員梁淑嫻的身份證、個體工商戶愛民區(qū)凱瑞摩營業(yè)執(zhí)照及梁淑嫻工資條及證明的前兩份證據形式要件無異議,對梁淑嫻工資條及證明形式要件及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原告沒有出示梁淑嫻與用工單位的用工合同,牡丹江個體工商戶用工人員的工資發(fā)放大多數都是現金支付沒有工資條,屬于臨時用工性質,工資3000.00元不真實,原告應當提交“五險一金”的證據和書
面勞動合同,原告提交的書
面證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此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的收入是多少。
且原告提交的證據沒有護理證明支持,所以,兩個護理人員應該出庭作證,沒有出庭無法核實,主張護理人員的護理費用不符合規(guī)定。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戶口、證明及原告為非農業(yè)性質的居民身份證的形式要件,對證明的內容無異議。
對牡丹江市龍昌機械制造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工薪支付明細表形式要件無異議,對真實性及證明問題有異議,根據該公司的注冊登記情況看,其公司的住所地為牡丹江市陽明區(qū)對俄經貿園區(qū)裕民路和丹江路的2號
,與原告自述的牡丹江市前進警務室轄區(qū)以及牡丹江市愛民區(qū)麻花溝附近地址不一致,重要的是根據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作為單位員工,如果沒有為原告繳納社保基金,該單位不能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于社保基金的征收部門依法對該單位進行欠費稽核,原告憑單位出具的證明不足以證明依法證明勞動或勞務關系的存在。
對于護理人員的證據的異議理由同該證據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遲某某同意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的意見。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于原告的戶籍證明、單位誤工證明、工資證明形式要件無異議,但認為,應該提供勞務合同,關于兩個護理人員,對梁淑嫻的工作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無異議,對工資表和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工資發(fā)放應該是財務部門,應該有財務章或者有勞務合同。
對葉莉無工作這一事實,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的戶口登記本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對原告徐某某的戶口登記本予以確認;關于原告徐某某的誤工損失及護理人員的護理費用,原告提供的證據雖然在形式上缺少一些必要的要件,比如勞動合同等,但是,原告請求的誤工費及護理費均低于黑龍江省上一年度同行業(yè)在崗職工工資的標準,因此,本院對其主張的誤工費及護理費計算標準予以采信。
證據五、牡丹江博愛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一份,司法鑒定費票據一份。
證明徐某某雙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左側1-12肋、右側2、7肋);左面輕度面癱;腰3椎體骨折,傷殘八級、十級、十級。
2、誤工損失日為傷后120日;傷后前一個月需二人護理、后二個月一人護理;肋骨存有固定物,需手術取出,醫(yī)療費約人民幣7000.00元;兩個牙齒需修復、醫(yī)療費約人民幣1600.00元。
合計人民幣8600.00元或依實際支付為準。
該份司法鑒定意見具有客觀性和合理性,應當作為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的證據使用。
司法鑒定費2700.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
交警部門委托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委托鑒定事項不真實,對傷殘等級無異議,對傷者的誤工日、護理及后期治療進行司法鑒定存在異議,按照習慣性作法,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應該由傷者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委托法院
鑒定,原告?zhèn)笳`工日期、護理日期、護理人數及期限有問題,因為只有在被告對原告的治療期護理期原告、被告產生異議的情況下,才能鑒定。
住院的醫(yī)院沒有出示護理證明,鑒定不真實,鑒定費、護理費、后期治療及誤工在雙方沒有產生異議情況下不應該鑒定。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該鑒定的委托程序合法性鑒定機構的選擇及檢材的提供有異議。
因為事故處理機關于2014年5月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復核期限屆滿后,該交通案件的程序已經終結,關于傷殘等級確定等民事訴訟證據的搜取,與公安機關行政職能無關,由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的委托超越了公安機辦理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要求,因此,該司法鑒定結論的合法性存在瑕疵。
對于送檢材料的收集和提供,特別是鑒定機構的選擇沒有征詢各位當事人的意見,但是為了減輕訴訟消耗,建議法庭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該證據的效力,及鑒定意見書
能否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不申請重新鑒定。
被告遲某某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同意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的意見,鑒定費應該有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對傷殘鑒定結論8級殘和10級殘無異議,對于傷后護理前一個月需兩人,后兩個月需一人護理沒有異議,對于后續(xù)治療二次手續(xù)費,牙齒鑲牙費參考住院第一次手術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來確定,牙齒鑲裝費太高。
關于鑒定費,根據強制保險條款19條規(guī)定,鑒定費、訴訟費、評估費等相關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在鑒定前沒有通過保險公司書
面同意,因此,保險公司對其不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該組證據是由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其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被告未申請本院重新組織對原告徐某某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故本院對原告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六、交通費票據150張。
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徐某某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治療期間,護理人員葉麗、梁淑賢進行護理,發(fā)生交通費600.00元。
上述交通費的發(fā)生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被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有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
按規(guī)定應該坐公交車不應該打車,出租車票據是挨號
的,公交車票據也是挨號
的,應該按照規(guī)定每天3.00元計算。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出租車票據部分有異議,對其證明問題及原告以該證據證明訴訟請求的支持作用,請法庭不予采信。
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原告就醫(yī)轉院發(fā)生的費用屬于交強險中交通項目的賠償規(guī)定,原告已經明示是護理人員產生的,原告主張護理人員護理費的情況下,不應當再向保險公司主張項目外的費用,該項費用不應該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按照比例賠償。
被告遲某某同意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的意見。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有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
認為,目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賠償問題,應按照每天市內交通3.00元的標準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票據雖然沒有完全體現法律規(guī)定的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等因素,但是原告就醫(yī)必然要產生相應的交通費用,按照每日3.00元的標準計算較為合理,也較符合實際,本院對四被告的意見予以采納,同時,考慮到因原告受傷時傷情較為嚴重,參與搶救的人員較多等因素,酌情支持100.00元租車費。
本院對原告因傷住院產生的交通費酌情保護397.00元。
被告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人壽保隊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遲某某在本訴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遲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收條一張、牡丹江第二人民院門診票據二張、白蛋白藥瓶6個。
證明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給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徐某某墊付醫(yī)療費96178.32元。
其中白蛋白6瓶共計2710.00元,因為購買是處方藥,藥店沒有出具票據。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3680.00元血費中,含有反訴原告支付的920.00元。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徐某某對收條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反訴被告(本訴原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實際發(fā)生醫(yī)療費201380.13元,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徐某某墊付醫(yī)療費82830.13元,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在本訴中主張的醫(yī)療費中沒有包括反訴原告(本訴被告)墊付的91150.00元,反訴被告(反訴原告)在治療過程中使用了20瓶白蛋白,反訴被告(本訴原告)自己買了14瓶。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給買了6瓶,一瓶530元。
在本次事故中反訴被告(本訴原告)無交通事故責任。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墊付醫(yī)療費超出比例的,應該向宋某某主張,與反訴被告(本訴原告)無關;對于門診費票據形式要件無異議,對反訴原告(本訴被告)墊付的醫(yī)療費無異議,但是要說明,反訴被告(本訴原告)無責任,應向宋某某主張,與反訴被告(本訴原告)無關。
依法駁回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宋某某不發(fā)表質證意見。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不發(fā)表意見,認為與其無關。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不發(fā)表意見。
本院認為,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對反訴原告(本訴被告)所舉證據證明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用數額無異議,本院對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的該主張予以確認。
關于該筆費用應當由誰承擔的問題,本院在本案的綜合論理“本院認為”部分一并進行論述。
證據二、牡丹江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收據一份,收費1800.00元,牡丹江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
二份。
證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產生的經濟損失按照交通事故認定的比例應該由第三人宋某某承擔70%的費用。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不發(fā)表質證意見,認為與其無關。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
宋某某不是被告是第三人,反訴原告無權向第三人主張費用;出租車鑒定與本案宋某某無關聯(lián)性,不是宋某某造成的,也不是兩車相撞造成的,所以,向宋某某主張是錯誤的。
車輛損失鑒定不是法律規(guī)定必須做的,是當事人自愿行為,向宋某某主張沒有根據。
另外,票據不是法定收據,不是正規(guī)收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不予質證。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以該組證據不予質證。
本院認為,反訴原告(本訴被告)所舉該組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予以確認。
關于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的具體請求,本院結合全案情況一并進行認證。
證據三、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單一份、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一份。
證明反訴原告在第三人太平洋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依法由第三人太平洋保險公司對反訴被告的經濟損失在這兩個險種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認為,該組證據只能證實反訴原告在太平洋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不能證明其他問題。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不予質證。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不予質證。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其不是反訴被告。
按照規(guī)定屬于免責范圍內,對不應當賠償的項目,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反訴原告(本訴被告)所舉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予以確認。
關于責任承擔主體及比例問題,本院結合全案情況綜合予以確定。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在反訴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宋某某在反訴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反訴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反訴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定本案的事實如下:2014年4月20日21時02分,被告宋某某駕駛黑C70987號
低速自卸貨車,沿光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陽明區(qū)檢察院門前時,與由沿光華街由北向南步行橫過道路的行人徐某某相撞,徐某某倒在光華街雙黃線南側的機動車道上,事故發(fā)生后,宋某某駕車逃離現場,約五分鐘后,徐某某又被沿光華街由西向東行駛該事故地點被遲某某駕駛的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騎壓,向東推行十米遠,告在造成徐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陽明大隊依法認定,徐某某無交通事故責任,宋某某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遲某某負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宋某某所有的黑C70987號
低速自卸貨車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遲某某駕駛的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車主譚金元墊付醫(yī)療費82830.13元,宋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7400元(含人壽保險公司支付的10000.00元),遲某某墊付醫(yī)療費96178.32元(其中920元支付原告的血費),其余賠償款達成協(xié)議,故請求法院
判決四被告賠償原告259566.72元。
本院認為,被告宋某某駕駛車輛將原告撞傷倒地后,被告遲某某駕車將原告騎壓,二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宋某某所有的黑C70987號
低速自卸貨車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遲某某駕駛的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因此,原告的經濟損失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
本院確定的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數額如下:一、醫(yī)療費總額為209638.45元;二、關于精神撫慰金,原告因傷殘等級為一個八級兩個十級,本院對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60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三、住院伙食補助費1485.00元(15元/日×99日);四、殘疾賠償金125420.80元(19597.00元/年×32%×20年);五、誤工費為13200.00元(110元/日×120日);六、護理費13053.60元(100元/日×30日﹢135.12元/日×30日﹢100元/日×60日);七、司法鑒定費2700.00元;八、交通費397.00元;九、二次手術費用8600.00元。
以上合計380494.85元。
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司法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金額為160771.40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10000.00元限額內各自賠償原告80380.70元;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醫(yī)療費總額為219723.45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0000.00元限額內各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已經向原告支付了10000.00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總額為180771.40元。
余款199723.45元,被告宋某某承擔70%的責任即139806.42元,因宋某某已經支付了17400.00元,所以,被告宋某某尚需向原告支付122406.42元;被告遲某某承擔30%的責任,即59917.03元。
被告遲某某駕駛的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0元,因此,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直接向原告賠償59917.03元。
遲某某已經向徐某某支付了96178.32元,因此,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將59917.03元直接向被告遲某某支付,徐某某返還遲某某36261.29元。
因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應向原告徐某某支付90380.70元,所以,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向原告徐某某支付的該款項中扣除36261.29元,直接向被告遲某某支付。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向原告徐某某支付54119.41元,向被告遲某某支付96178.32元。
關于反訴原告遲某某要求反訴第三人宋某某支付檢車費的請求,遲某某與宋某某因過失分別實施了侵害徐某某身體的行為,遲某某沒有舉證證明其車輛的損壞與宋某某之間有必然的聯(lián)系,因此,對其向宋某某要求支付部分檢車費用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超過限額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
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
應予受理。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級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
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
所在地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相反的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
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第七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
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反訴第三人)宋某某給付原告徐某某122406.42元;二、被告(反訴第三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徐某某90380.70元(其中10000.00元已支付);三、被告(反訴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徐某某54119.41元;四、被告(反訴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給付遲某某96178.32元;五、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徐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反訴原告(本訴被告)遲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案件受理費5194.00元,減半收取2597.00元,由被告(反訴第三人)宋某某負擔1817.90元,被告(反訴原告)遲某某負擔779.1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114.00元,減半收取557.00元,由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徐某某負擔365.00元,反訴原告(本訴被告)遲某某負擔19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該份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被告對該份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二份,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單一份。
證明被告宋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遲某某駕的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無異議。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及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計算兩家保險公司的應當承擔的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比例有異議,對原告的傷、殘成因可先行擱置,僅就多車傷一人的處理問題,交強險不按照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比例承擔民事賠償的份額,只分有責和無責,交強險部分主責和次責保險公司是均等承擔責任的,不存在30%和70%的比例問題,要求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承擔70%的責任是錯誤的,建議法院
對原告該組證據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
被告遲某某對該組證據無異議。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該組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被告宋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的事實予以確認,對被告遲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事實予以確認。
證據三、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原告徐某某住院病案一份,出院證及診斷證明書
一份,血費票據一份,醫(yī)療費結算單一份,住院費用明細清單一份。
證明原告徐某某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經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多發(fā)性肋骨骨折、血氣胸等損傷”,住院治療99天,發(fā)生醫(yī)療費201380.13元。
其中,被告宋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7400.00元,遲某某墊付醫(yī)療費91150.00元,原告自己墊付82830.13元。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
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血費票據有異議,認為,應該是原告家屬去獻血后退回原告,不應該由其他被告承擔。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無異議。
被告遲某某對該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中關于被告遲某某墊付的錢數有異議,認為,原告舉證的201380.13元的醫(yī)療費票據中,被告遲某某交付給原告91150.00元包含在201380.13元醫(yī)藥費中,3680.00元血票中包含了被告遲某某給付原告的920.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無異議。
原告承認被告遲某某所陳述的情況屬實。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該組證據來源、形式合法,內容真實,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四、原告徐某某戶口登記本二份,牡丹江市隆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工薪支付明細表單三份,工資證明一份,護理人員葉麗居民身份證一份,牡丹江市陽明區(qū)前進街道辦事處機車東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護理人員梁淑賢居民身份證一份,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凱瑞摩戶外裝備店出具的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工資條三份,證明一份。
證明原告徐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年滿40周歲。
徐某某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2013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00元計算20年;原告徐某某為牡丹江市隆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員工,工資收入為每月3300元,2014年4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傷,耽誤工作,單位未向其支付工資。
原告主張誤工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在原告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由妻子葉麗進行護理,葉麗戶口性質為非農業(yè)家庭戶口,無工作無收入,其護理費應當按照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yè)49320.00元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護理人員梁淑賢為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凱瑞摩戶外裝備店員工,擔任店長職務,月工資為3000.00元,在原告徐某某受傷住院期間,其護理30天,減少工資收入3000.00元,該護理費被告應當依法賠償。
被告宋某某對護理人員梁淑嫻的身份證、個體工商戶愛民區(qū)凱瑞摩營業(yè)執(zhí)照及梁淑嫻工資條及證明的前兩份證據形式要件無異議,對梁淑嫻工資條及證明形式要件及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原告沒有出示梁淑嫻與用工單位的用工合同,牡丹江個體工商戶用工人員的工資發(fā)放大多數都是現金支付沒有工資條,屬于臨時用工性質,工資3000.00元不真實,原告應當提交“五險一金”的證據和書
面勞動合同,原告提交的書
面證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此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的收入是多少。
且原告提交的證據沒有護理證明支持,所以,兩個護理人員應該出庭作證,沒有出庭無法核實,主張護理人員的護理費用不符合規(guī)定。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戶口、證明及原告為非農業(yè)性質的居民身份證的形式要件,對證明的內容無異議。
對牡丹江市龍昌機械制造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工薪支付明細表形式要件無異議,對真實性及證明問題有異議,根據該公司的注冊登記情況看,其公司的住所地為牡丹江市陽明區(qū)對俄經貿園區(qū)裕民路和丹江路的2號
,與原告自述的牡丹江市前進警務室轄區(qū)以及牡丹江市愛民區(qū)麻花溝附近地址不一致,重要的是根據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作為單位員工,如果沒有為原告繳納社?;穑搯挝徊荒軓氖抡5纳a經營活動,對于社?;鸬恼魇詹块T依法對該單位進行欠費稽核,原告憑單位出具的證明不足以證明依法證明勞動或勞務關系的存在。
對于護理人員的證據的異議理由同該證據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遲某某同意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的意見。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于原告的戶籍證明、單位誤工證明、工資證明形式要件無異議,但認為,應該提供勞務合同,關于兩個護理人員,對梁淑嫻的工作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無異議,對工資表和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工資發(fā)放應該是財務部門,應該有財務章或者有勞務合同。
對葉莉無工作這一事實,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的戶口登記本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對原告徐某某的戶口登記本予以確認;關于原告徐某某的誤工損失及護理人員的護理費用,原告提供的證據雖然在形式上缺少一些必要的要件,比如勞動合同等,但是,原告請求的誤工費及護理費均低于黑龍江省上一年度同行業(yè)在崗職工工資的標準,因此,本院對其主張的誤工費及護理費計算標準予以采信。
證據五、牡丹江博愛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一份,司法鑒定費票據一份。
證明徐某某雙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左側1-12肋、右側2、7肋);左面輕度面癱;腰3椎體骨折,傷殘八級、十級、十級。
2、誤工損失日為傷后120日;傷后前一個月需二人護理、后二個月一人護理;肋骨存有固定物,需手術取出,醫(yī)療費約人民幣7000.00元;兩個牙齒需修復、醫(yī)療費約人民幣1600.00元。
合計人民幣8600.00元或依實際支付為準。
該份司法鑒定意見具有客觀性和合理性,應當作為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的證據使用。
司法鑒定費2700.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
交警部門委托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委托鑒定事項不真實,對傷殘等級無異議,對傷者的誤工日、護理及后期治療進行司法鑒定存在異議,按照習慣性作法,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應該由傷者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委托法院
鑒定,原告?zhèn)笳`工日期、護理日期、護理人數及期限有問題,因為只有在被告對原告的治療期護理期原告、被告產生異議的情況下,才能鑒定。
住院的醫(yī)院沒有出示護理證明,鑒定不真實,鑒定費、護理費、后期治療及誤工在雙方沒有產生異議情況下不應該鑒定。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該鑒定的委托程序合法性鑒定機構的選擇及檢材的提供有異議。
因為事故處理機關于2014年5月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復核期限屆滿后,該交通案件的程序已經終結,關于傷殘等級確定等民事訴訟證據的搜取,與公安機關行政職能無關,由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的委托超越了公安機辦理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要求,因此,該司法鑒定結論的合法性存在瑕疵。
對于送檢材料的收集和提供,特別是鑒定機構的選擇沒有征詢各位當事人的意見,但是為了減輕訴訟消耗,建議法庭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該證據的效力,及鑒定意見書
能否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不申請重新鑒定。
被告遲某某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同意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的意見,鑒定費應該有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對傷殘鑒定結論8級殘和10級殘無異議,對于傷后護理前一個月需兩人,后兩個月需一人護理沒有異議,對于后續(xù)治療二次手續(xù)費,牙齒鑲牙費參考住院第一次手術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來確定,牙齒鑲裝費太高。
關于鑒定費,根據強制保險條款19條規(guī)定,鑒定費、訴訟費、評估費等相關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在鑒定前沒有通過保險公司書
面同意,因此,保險公司對其不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該組證據是由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其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被告未申請本院重新組織對原告徐某某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故本院對原告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證據六、交通費票據150張。
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徐某某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治療期間,護理人員葉麗、梁淑賢進行護理,發(fā)生交通費600.00元。
上述交通費的發(fā)生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被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有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
按規(guī)定應該坐公交車不應該打車,出租車票據是挨號
的,公交車票據也是挨號
的,應該按照規(guī)定每天3.00元計算。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出租車票據部分有異議,對其證明問題及原告以該證據證明訴訟請求的支持作用,請法庭不予采信。
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原告就醫(yī)轉院發(fā)生的費用屬于交強險中交通項目的賠償規(guī)定,原告已經明示是護理人員產生的,原告主張護理人員護理費的情況下,不應當再向保險公司主張項目外的費用,該項費用不應該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按照比例賠償。
被告遲某某同意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的意見。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有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
認為,目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賠償問題,應按照每天市內交通3.00元的標準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票據雖然沒有完全體現法律規(guī)定的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等因素,但是原告就醫(yī)必然要產生相應的交通費用,按照每日3.00元的標準計算較為合理,也較符合實際,本院對四被告的意見予以采納,同時,考慮到因原告受傷時傷情較為嚴重,參與搶救的人員較多等因素,酌情支持100.00元租車費。
本院對原告因傷住院產生的交通費酌情保護397.00元。
被告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人壽保隊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遲某某在本訴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遲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收條一張、牡丹江第二人民院門診票據二張、白蛋白藥瓶6個。
證明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給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徐某某墊付醫(yī)療費96178.32元。
其中白蛋白6瓶共計2710.00元,因為購買是處方藥,藥店沒有出具票據。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3680.00元血費中,含有反訴原告支付的920.00元。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徐某某對收條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反訴被告(本訴原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實際發(fā)生醫(yī)療費201380.13元,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徐某某墊付醫(yī)療費82830.13元,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在本訴中主張的醫(yī)療費中沒有包括反訴原告(本訴被告)墊付的91150.00元,反訴被告(反訴原告)在治療過程中使用了20瓶白蛋白,反訴被告(本訴原告)自己買了14瓶。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給買了6瓶,一瓶530元。
在本次事故中反訴被告(本訴原告)無交通事故責任。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墊付醫(yī)療費超出比例的,應該向宋某某主張,與反訴被告(本訴原告)無關;對于門診費票據形式要件無異議,對反訴原告(本訴被告)墊付的醫(yī)療費無異議,但是要說明,反訴被告(本訴原告)無責任,應向宋某某主張,與反訴被告(本訴原告)無關。
依法駁回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宋某某不發(fā)表質證意見。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不發(fā)表意見,認為與其無關。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不發(fā)表意見。
本院認為,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對反訴原告(本訴被告)所舉證據證明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用數額無異議,本院對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的該主張予以確認。
關于該筆費用應當由誰承擔的問題,本院在本案的綜合論理“本院認為”部分一并進行論述。
證據二、牡丹江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收據一份,收費1800.00元,牡丹江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
二份。
證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產生的經濟損失按照交通事故認定的比例應該由第三人宋某某承擔70%的費用。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不發(fā)表質證意見,認為與其無關。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
宋某某不是被告是第三人,反訴原告無權向第三人主張費用;出租車鑒定與本案宋某某無關聯(lián)性,不是宋某某造成的,也不是兩車相撞造成的,所以,向宋某某主張是錯誤的。
車輛損失鑒定不是法律規(guī)定必須做的,是當事人自愿行為,向宋某某主張沒有根據。
另外,票據不是法定收據,不是正規(guī)收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不予質證。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以該組證據不予質證。
本院認為,反訴原告(本訴被告)所舉該組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予以確認。
關于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的具體請求,本院結合全案情況一并進行認證。
證據三、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單一份、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一份。
證明反訴原告在第三人太平洋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依法由第三人太平洋保險公司對反訴被告的經濟損失在這兩個險種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認為,該組證據只能證實反訴原告在太平洋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不能證明其他問題。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宋某某對該組證據不予質證。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不予質證。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其不是反訴被告。
按照規(guī)定屬于免責范圍內,對不應當賠償的項目,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反訴原告(本訴被告)所舉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本院對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予以確認。
關于責任承擔主體及比例問題,本院結合全案情況綜合予以確定。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在反訴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宋某某在反訴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反訴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反訴第三人(本訴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反訴中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定本案的事實如下:2014年4月20日21時02分,被告宋某某駕駛黑C70987號
低速自卸貨車,沿光華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陽明區(qū)檢察院門前時,與由沿光華街由北向南步行橫過道路的行人徐某某相撞,徐某某倒在光華街雙黃線南側的機動車道上,事故發(fā)生后,宋某某駕車逃離現場,約五分鐘后,徐某某又被沿光華街由西向東行駛該事故地點被遲某某駕駛的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騎壓,向東推行十米遠,告在造成徐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牡丹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陽明大隊依法認定,徐某某無交通事故責任,宋某某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遲某某負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宋某某所有的黑C70987號
低速自卸貨車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遲某某駕駛的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車主譚金元墊付醫(yī)療費82830.13元,宋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7400元(含人壽保險公司支付的10000.00元),遲某某墊付醫(yī)療費96178.32元(其中920元支付原告的血費),其余賠償款達成協(xié)議,故請求法院
判決四被告賠償原告259566.72元。
本院認為,被告宋某某駕駛車輛將原告撞傷倒地后,被告遲某某駕車將原告騎壓,二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宋某某所有的黑C70987號
低速自卸貨車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遲某某駕駛的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因此,原告的經濟損失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
本院確定的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數額如下:一、醫(yī)療費總額為209638.45元;二、關于精神撫慰金,原告因傷殘等級為一個八級兩個十級,本院對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60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三、住院伙食補助費1485.00元(15元/日×99日);四、殘疾賠償金125420.80元(19597.00元/年×32%×20年);五、誤工費為13200.00元(110元/日×120日);六、護理費13053.60元(100元/日×30日﹢135.12元/日×30日﹢100元/日×60日);七、司法鑒定費2700.00元;八、交通費397.00元;九、二次手術費用8600.00元。
以上合計380494.85元。
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司法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金額為160771.40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10000.00元限額內各自賠償原告80380.70元;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醫(yī)療費總額為219723.45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0000.00元限額內各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已經向原告支付了10000.00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總額為180771.40元。
余款199723.45元,被告宋某某承擔70%的責任即139806.42元,因宋某某已經支付了17400.00元,所以,被告宋某某尚需向原告支付122406.42元;被告遲某某承擔30%的責任,即59917.03元。
被告遲某某駕駛的黑CT2000號
小型轎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0元,因此,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直接向原告賠償59917.03元。
遲某某已經向徐某某支付了96178.32元,因此,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將59917.03元直接向被告遲某某支付,徐某某返還遲某某36261.29元。
因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應向原告徐某某支付90380.70元,所以,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向原告徐某某支付的該款項中扣除36261.29元,直接向被告遲某某支付。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向原告徐某某支付54119.41元,向被告遲某某支付96178.32元。
關于反訴原告遲某某要求反訴第三人宋某某支付檢車費的請求,遲某某與宋某某因過失分別實施了侵害徐某某身體的行為,遲某某沒有舉證證明其車輛的損壞與宋某某之間有必然的聯(lián)系,因此,對其向宋某某要求支付部分檢車費用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超過限額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
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
應予受理。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級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
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
所在地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相反的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
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第七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
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反訴第三人)宋某某給付原告徐某某122406.42元;二、被告(反訴第三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徐某某90380.70元(其中10000.00元已支付);三、被告(反訴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徐某某54119.41元;四、被告(反訴第三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給付遲某某96178.32元;五、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徐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反訴原告(本訴被告)遲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案件受理費5194.00元,減半收取2597.00元,由被告(反訴第三人)宋某某負擔1817.90元,被告(反訴原告)遲某某負擔779.1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114.00元,減半收取557.00元,由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徐某某負擔365.00元,反訴原告(本訴被告)遲某某負擔192.00元。
審判長: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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