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戶籍地黑龍江省雞東縣,現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瑞明,黑龍江天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尤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現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負責人:王昊,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德明,該公司保險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華,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
負責人:王兵,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穆延,公司理賠部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華,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某與被告尤某(反訴原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雞西保險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瑞明,被告尤某,被告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華到庭參加訴訟。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21日為鑒定期間。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反訴被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11515.81元、護理費1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殘疾賠償金128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牡丹江博愛鑒定交通費424元、雞西協和鑒定費1500元,合計42307.1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25日,被告尤某駕駛黑X號小型轎車在X路X號樓門前倒車時與后方行人原告王某某相接觸,致王某某受傷。王某某被送入雞西市人民醫(yī)院住院40天。經交警部門認定,尤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尤某在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交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在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交納第三者商業(yè)險。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反訴原告尤某提出的墊付2000元醫(yī)療費的事實,待雙方最后協商或判決后多退少補。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尤某系黑X號小型轎車車主。2016年11月30日雞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雞冠區(qū)交警大隊出具雞公冠認字[2016]第001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16年11月25日8時10分許,尤某駕駛黑X號小型轎車在X路X號樓門前處倒車時與后方行人王某某相接觸,致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尤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王某某被送至雞西市人民醫(yī)院,經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高血壓三級、腦梗死、支氣管肺炎,住院40天,支付醫(yī)療費11437.31元,尤某墊付2000元。黑X號小型轎車在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20萬元。2017年3月15日,雞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委托雞西協和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王某某傷情進行鑒定,2017年3月20日,雞西協和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雞協和2017臨交鑒字第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某某傷殘評定為十級。護理期限為60天,一人護理。鑒定費1500元,其中護理期限鑒定費600元。訴訟中,三被告對雞協和2017臨交鑒字第07號鑒定意見書的傷殘等級有異議,稱該鑒定系訴前王某某自行鑒定,不應支持。要求重新鑒定。但對護理天數60天無異議。依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申請,經雙方搖號確定牡丹江博愛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王某某傷情進行鑒定,牡博愛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154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某某傷殘等級十級。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墊付鑒定費1000元。庭審中,1、三被告對牡博愛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154號鑒定意見有異議,稱鑒定意見依據標準已作廢,被告尤某提供王某某視頻光碟,證明王某某不構成傷殘。被告平安雞西保險支公司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咨詢,鑒定人員李某某出庭接受咨詢稱,本鑒定依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標準》因司法廳沒有紅頭文件規(guī)定該文件正式廢除,因此2016年12月31日之前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還繼續(xù)適用該標準;從尤某提供的視頻中可以看出兩個動作,一個是左手拎東西的動作,一個是坐著觸膝動作,拎東西主要是手的功能,腕關節(jié)受限不影響手的功能,除了神經損傷除外;坐著觸膝給王某某檢測時手背曲35度,視頻里具體多少度現在看不清楚,也沒法檢測,但應該可以做視頻里的動作。三被告對鑒定人員陳述有異議,稱鑒定程序違法,依據已作廢,鑒定人員未說明檢測手段、沒有合議筆錄,未體現什么部位構成十級傷殘。因牡博愛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154號鑒定意見書依據的公安部GB18667——2002《道路交通師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目前只是獲準廢止,還未正式文件規(guī)定該標準已廢止,且新標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11月30日,故該鑒定用此標準并無不當。三被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存在違法情形,故不予采信,對該鑒定意見予以確認;2、王某某要求醫(yī)療費11515.81元,并提供醫(yī)療費票據4張、復印病案票據3張予以證實,王某某認可有1471.85元醫(yī)療費用于治療高血壓和支氣管炎,但因為王某某受傷用這些藥阻止高血壓等疾病的發(fā)作,不應扣除。三被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提出在2017年1月4日出院后發(fā)生的費用不能證實與本案有關,王某某用藥中有3348.93元用于治療高血壓、腦梗死、支氣管炎應予扣除。因王某某出院病歷中顯示門診繼續(xù)治療,隨診復查,因此對出院后的檢查費110元予以支持;但病歷復印費78.5元不應計入醫(yī)療費中應予扣除;對于用藥中治療高血壓和支氣管炎的用藥,王某某年事已高,不能排除存在因本起事故導致相應老年疾病發(fā)作的可能,故不應扣除。三被告稱有3348.93元不合理用藥未提供證據證實亦不申請鑒定,故對其異議本院不予采信。王某某醫(yī)療費應為11437.31元;3、王某某稱其雖為農村戶口,但在城鎮(zhèn)居住20多年,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并提供社區(qū)證明,證人張某某、遲某某證言,王某某長子李某1的中等專業(yè)學校選拔學生登記表,李某1身份證,李某1房屋所有權證予以證實。三被告對介紹信有異議,稱介紹信沒有編號及負責人簽字,該社區(qū)對王某某是否在該社區(qū)居住并不知情,房產證不能證明其主張,證人張某某證實王某某在該地區(qū)沒有經濟來源,故對王某某請求不應支持,證人遲某某一直在門口旁聽庭審情況,已經失去證人作證資格。因證人遲某某認可其一直在走廊來回走且出去打電話,故對證人遲某某證言本院不予采信;王某某提供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其在城鎮(zhèn)居住,但王某某已84歲,生活來源于幾個子女的贍養(yǎng)費,而殘疾賠償金系對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導致實際收入減少的賠償,因此農村戶口需滿足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才可按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賠償,收入來源亦因勞動而取得的收入,王某某的生活來源于幾個子女的贍養(yǎng)費不應認定生活來源于城鎮(zhèn)。因此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年11832元計算賠償;4、王某某稱住院期間有其子李某2護理,工資收入每月4000元,并提供李某2的身份證復印件,李某2在某勞動保障事務托管的檔案、雞西某公司某煤礦某采區(qū)某井誤工證明予以證實。三被告有異議。因未提供工資臺賬、納稅證明等證據相佐證,無法證明其真實性,故對護理人員月收入4000元不予支持,護理人員工資參照雞西護工行業(yè)工資每天80元計算賠償,天數60天,故護理費為4800元;5、王某某要求去牡丹江鑒定交通費424元并提供加油費票據、2017年6月8日收費公路通行費予以證實。三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關聯性、合法性有異議,提出應乘坐普通交通工具,該票據不能證實與本案有關。因該費用系因鑒定而發(fā)生的費用,票據上的時間、地點與鑒定的時間和地點吻合,故三被告辯解理由不成立,對該費用予以支持;6、王某某要求在雞西協和司法鑒定所的鑒定費1500元,并提供鑒定費票據予以證實。三被告有異議,稱該鑒定系王某某訴前私自鑒定不應支持。因該鑒定系王某某訴前自行鑒定,三被告對殘疾等級亦不認可,故對傷殘等級鑒定費不予支持,但三被告對護理期限60天無異議,故對護理期限鑒定費600元,予以支持;7、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稱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并提供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予以證實。王某某有異議稱該條款系免責條款應明確說明,如未明確說明不發(fā)生效力;尤某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稱法律規(guī)定訴訟費應保險公司承擔。因該條款第二十六條列舉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情形,并不包括鑒定費;對于訴訟費,第(七)款規(guī)定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但本案中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系本案被告,參與本案訴訟,不屬于免責情形,故鑒定費、訴訟費不適于該條款中規(guī)定的免賠情形,應由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負擔。因王某某損失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故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負擔,故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尤某駕駛其所有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受傷,經雞冠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尤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尤某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黑X號小型轎車在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與保險公司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且不存在法定免賠事由,故被告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責任限額內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仍有不足的,由尤某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案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足以支付王某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故尤某無需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王某某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反訴原告尤某要求反訴被告王某某返還墊付的醫(yī)藥費2000元,因反訴被告王某某無異議,予以支持。王某某主張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每天100元,三被告有異議,但未對住院天數申請鑒定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且每天100元符合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三被告雖有異議,但因王某某構成十級傷殘,已造成嚴重后果,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的主張應予支持。王某某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11437.31元、殘疾賠償金5912元(11832元×5年×10%)、護理費4800元(80元×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100元×40天)、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合計28149.31元。
綜上,原告王某某要求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合理訴訟請求為28149.31元。被告平安保險雞西支公司賠償醫(yī)療費1萬元、殘疾賠償金5912元、護理費48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合計22712元;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賠償醫(yī)療費1437.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合計5437.31元。反訴原告尤某要求反訴被告王某某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28149.31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22712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5437.31元。
二、反訴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反訴原告尤某墊付的醫(yī)療費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8元,減半收取429元,鑒定費600元、鑒定交通費424元,合計1453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21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1243元同上款一并給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紅杰
書記員: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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