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邢臺市鼎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qū)百泉路翔泰實業(yè)公司汽修廠院內(nèi)。機構代碼證號:69206986-8。
法定代表人甄軍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甄小強(甄軍風哥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住邢臺市橋西區(qū)勝利北小區(qū)8號樓1單元401號。身份證號:xxxx。
被告(反訴原告)賀銀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邢臺市福某小區(qū)項目3#4#樓工地。身份證號:xxxx。
委托代理人張勇,北京市高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邢臺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中華西路三超地產(chǎn)3樓1-4-401號。機構代碼證號:56197259-8。
法定代表人賀志強,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勇,北京市高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邢臺市鼎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順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賀銀光、被告(反訴原告)邢臺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鼎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甄小強和被告(反訴原告)賀銀光、被告(反訴原告)福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鼎順公司訴稱,2012年10月20日,鼎順公司(售方)與左二害、賀銀光(購方)和福某公司(擔保方)簽訂《購銷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賀銀光從鼎順公司采購鋼材,用于承建福某小區(qū)項目3#4#樓工程,鋼材款支付及保證責任為:購方每批收到售方鋼材(詳細品種、數(shù)量、規(guī)格及價格與付款時間詳見協(xié)議附表)數(shù)量品種由購方指定梁玉珍確認后開據(jù)入庫收單,并在售方開具的鋼材調(diào)撥單上簽字確認做為每批鋼材的結算依據(jù)。在工程施工至正付零完工后,擔保方給購方撥付工程款時由擔保方將購方當期所欠售方鋼材款扣除直接支付給售方。每批鋼材款的具體付款日期以購、售雙方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不得拖延逾期支付,如延期支付需經(jīng)售方同意并在到期應付鋼材款時按實際噸數(shù)每噸4元/天給付售方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的天數(shù)、金額按協(xié)議約定購方給付售方鋼材款之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售方鋼材款日止的實際天數(shù)計算金額),直至購方付清所欠全部鋼材款。以上鋼材款及資金占用費用的支付,由福某公司提供擔保,按合同約定,如購方在承諾的付款日期未給付售方鋼材款,由擔保方先行支付給售方鋼材款及逾期產(chǎn)生的資金占用費,直至購方付清所欠售方全部鋼材款及資金占用費。購方或者擔保方在約定付款期到期前提前付款時,每提前一天則從約定款項中每噸扣除4元,以此類推。
合同簽訂后,鼎順合同按合同約定賣給賀銀光5101537.36元的鋼材,但被告只給付鼎順公司部分鋼材款3711586.78元,余款1389950.58元至今未付。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給付原告鋼材款,被告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按未付鋼材款的噸數(shù)每噸每天4元向原告支付資金使用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判令:一、被告賀銀光給付原告鋼材款1383350.58元,并按合同約定從應付鋼材款之日起每日按實際噸數(shù)每噸4元計算資金占用費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其中:①從2013年2月5日起按127.74噸×4元/噸計算至給付之日止;②從2013年2月20日起按103.692噸×4元/噸計算至給付之日止;③從2013年2月21日起按119.937噸×4元/噸計算至給付之日止;④從2013年4月18日起按202.964噸×4元/噸計算至2013年7月19日止)。二、被告邢臺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及資金占用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由被告賀銀光和被告邢臺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保全費以及原告主張債權支出的一切費用。
被告賀銀光訴稱,對原告起訴的鋼材款的金額沒有異議,但福某公司已將鋼材款代扣,應由福某公司給付。2013年3月期間,我與鼎順公司私下達成協(xié)議,自2013年4月由我直接支付的鋼材款,鼎順公司不再向我收取資金占用費。
被告福某公司辯稱,(一)對鼎順公司起訴的鋼材款金額沒有異議。(二)鼎順公司起訴的三筆鋼材款的資金占用費時間不對,福某公司已經(jīng)支付該鋼材款。(三)2013年4月2日,鼎順公司供應不合格鋼材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福某公司停止支付鋼材款系合法行使法定權利,故不應支付資金占用費。
反訴原告賀銀光反訴稱,2012年10月期間,我與鼎順公司及福某公司共同簽署了《購銷協(xié)議》,就我承建施工的福某小區(qū)項目3#、4#樓工程采購鼎順公司鋼材之相關事宜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后,鼎順公司自2012年10月29日開始按照我施工的進度要求供應鋼材。2013年4月2日,鼎順公司按照我施工進度要求供應的由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品牌號為HRB400熱軋帶肋鋼筋2件共4.4噸(以下簡稱該批鋼材),該批鋼材分別用于3#樓墻柱、頂板、梁梯4-8層,4#樓墻柱、頂板、梁梯3-8層。該批鋼材于2013年4月5日分別見證取樣送邢臺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簡稱檢測中心)實驗室進行試驗,經(jīng)檢驗該批鋼材不合格。按檢測中心的要求,2013年4月9日再次分別雙倍見證取樣送檢測中心復檢,該批鋼材復檢不合格。為此,監(jiān)理單位河北齊翔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隨即對該批鋼材進行了查封,在質監(jiān)站的監(jiān)督下于2013年4月11日全部退場處理。因該鋼筋質量不合格,2013年4月13日,我更換由天津天鐵冶金集團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品牌號為HRB400熱軋帶肋鋼筋,并按要求見證取樣后送檢測中心進行試驗,經(jīng)檢測合格,至此更換后的鋼筋進場用于項目建設。由于鼎順公司供應的鋼材不合格,導致復檢、更換、再次送檢,導致我承建的工程停工、窩工8天,造成326440元的經(jīng)濟損失。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鼎順公司賠償反訴人賀銀光停工、窩工損失326440元,并由鼎順公司承擔本案本訴部分和反訴部分訴訟費用。
反訴被告鼎順公司辯稱,一、賀銀光請求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共計326440元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我公司承認2013年4月2日賣給施工方賀銀光的4.4噸鋼材,在施工前經(jīng)檢驗不合格的事實,但生產(chǎn)商向我公司所提供的該批鋼材有產(chǎn)品合格證書,從形式上來看,在我公司與施工方的買賣過程中,我公司不存在銷售不合格鋼材的故意。而且一經(jīng)檢驗有質量問題就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進行了更換,已依承擔了法定責任。(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驗收和檢驗制度。對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驗收,并經(jīng)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對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驗、測試,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施工方在使用鋼材前對鋼材進行檢驗,是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應職責。條例規(guī)定在鋼材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說明了鋼材有可能合格,也有可能不合格,就要求施工方對此類問題的出現(xiàn)要有預見性,制定因鋼材檢測不合格而不影響施工的防范措施,做到不因鋼材檢測不合格而影響工期。如果說有點影響,也是賀銀光計劃不周、防范措施不得力、備料存在問題等原因造成的,而不應歸責于我公司。況且,本案所涉及的建筑物需要使用2000噸左右的鋼材,我公司所提供的鋼材經(jīng)檢測僅4噸質量存在問題,并及進行了更換,已經(jīng)依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了補救措施,承擔了合同責任,根本就不會影響施工,更不會造成停工、窩工的事實。(四)該工地根本就沒有因4.4噸鋼材檢測不合格而停工,做人要講天地良心,要講誠信,要講事實。施工方拖欠我公司鋼材款達1389950.58元,我公司每天都要去工地討要鋼村款,從沒有看到工地因鋼材檢測的事而停工,也沒有接到施工方因鋼材檢測而向我公司送達任何關于影響施工的書面意見。所謂停工、窩工的事是因我公司追要鋼材款無果而起訴到法院后,才由賀銀光杜撰出來的,其目的是想以此方式逼迫我公司讓利。但我公司也是有成本核算,目前鋼材生意的利潤本來就薄,全靠量來維持,所以希望被告賀銀光講究誠信,按合同約定履行其應當承擔的義務。二、賀銀光違約在先,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在2013年4月2日以前,賀銀光就拖欠我公司351.37噸鋼材款本金1306714.2元,經(jīng)多次催要仍不付款,無奈之下,才訴至法院,賀銀光便拿4.4噸鋼材的事杜撰出停工、窩工損失問題,希望法庭查明事實,依法作出正確的裁判。
反訴原告福某公司反訴稱,因該批鋼材不合格(檢測該批鋼材不合格的事實經(jīng)過同賀銀光反訴意見),直接影響了福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福某小區(qū)項目的竣工、驗收及交付。按照3#、4#樓可銷售面積(3#樓共69套,地上面積8878.66㎡;4#樓共57套,地上面積7383.41㎡)及已銷售面積的價格(3#樓已銷售63套,均價4469元/㎡;4#樓已銷售51套,均價4219元/㎡)、未銷售面積的可銷售價格(現(xiàn)售單價5400元/㎡)計算,福某公司因延期交房將直接承擔延期交房違約金共計72916046元(銷售額)×0.01%(延期交房違約金比例日萬分之一)×8天(延期交房時間)=58333元,該損失系鼎順公司供應不合格鋼材造成工程延誤直接導致的,鼎順公司應賠償福某公司該項損失。2013年7月7日,邢臺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邢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邢臺市建設局、邢臺市公安局聯(lián)合發(fā)布邢質監(jiān)發(fā)(2013)50號文件《關于對建筑裝修材料和日用品質量違法典型案例的通報》,將上述福某小區(qū)項目進場鋼筋不合格事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通報,并在市領導主持的各市、區(qū)、縣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參加的會議上公開予以通報。2013年7月10日,邢臺日報以《我市公開通報7起質量違法典型案例》為標題對該事件進行了報道。2013年7月12日,燕趙都市報以《邢臺福某小區(qū)項目進場不合格鋼筋》為標題對該事件進行了轉載。隨后,包括新浪、搜狐、石家莊置家網(wǎng)、石家莊房地產(chǎn)網(wǎng)等14家網(wǎng)站對該事件進行了轉載報道。因鼎順公司供應的鋼筋不合格,對福某公司的名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直接影響了福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福某小區(qū)的銷售,增加了福某公司的銷售成本,并直接導致7戶已經(jīng)購買福某小區(qū)項目房產(chǎn)的消費者因擔心所購房產(chǎn)使用了不合格鋼筋房屋質量無保障而退房,雖然福某公司對消費者做了大量的解釋工作,但仍流失了大量的意向客戶,致使福某公司為銷售該項目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付之流水,且該侵權行為呈延續(xù)狀態(tài),福某公司仍需繼續(xù)投入更多的銷售成本。鼎順公司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恢復福某公司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由此給福某公司造成的損失,截止反訴之日,給福某公司造成各項損失共計210700元。為維護福某公司的權益,請求判令:一、鼎順公司恢復福某公司名譽、消除對福某公司造成的影響;二、鼎順公司賠償福某公司已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69033元,并承擔自福某公司提起反訴之日起至鼎順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之日止期間給福某公司造成的損失;三、由鼎順公司承擔本案本訴部分和反訴部分訴訟費用。
反訴被告鼎順公司辯稱,一、福某公司請求鼎順公司恢復其名譽,消除對福某公司所造成的影響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鼎順公司不存在損害福某公司的名譽的行為,不應承擔消除影響的責任。因為生產(chǎn)商向鼎順公司所提供的該批鋼材有產(chǎn)品合格證書,從形式上來看,在鼎順公司與施工方的買賣過程中,鼎順公司不存在銷售不合格鋼材的故意。(二)鼎順公司承認2013年4月2日賣給施工方賀銀光的4.4噸鋼材,在施工前的檢驗過程中不合格的事實,并及時進行了更換,已依承擔了法定責任。(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驗收和檢驗制度。對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驗收,并經(jīng)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對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驗、測試,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施工方在使用鋼材前對鋼材進行檢驗,是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應職責。條例規(guī)定在鋼材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說明了鋼材有可能合格,也有可能不合格,就要求施工方對此類問題的出現(xiàn)要有預見性,制定因鋼材檢測不合格而不影響施工的防范措施,被告應當自己做到不因鋼材檢測不合格而影響工期。而且,本案所涉及的建筑物需要使用2000噸左右的鋼材,鼎順公司所提供的鋼材經(jīng)檢測僅4噸質量存在問題,并及時進行了更換,已經(jīng)依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了補救措施,承擔了合同責任。事實上也根本就不會影響施工,更不會造成停工、窩工。如果有些影響,也是施工方計劃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應當由施工方自己承擔。(四)該工地根本就不存在因4.4噸鋼材檢測不符格而停工的事實。施工方拖欠鼎順公司鋼材款達1389950.58元,鼎順公司每天都要去工地討要鋼村款,從沒有看到工地因鋼材檢測的事而停工,也沒有接到施工方因鋼材檢測而向鼎順公司送達任何關于影響施工的書面意見。所謂停工、窩工的事是因鼎順公司追要鋼材款無果而起訴到法院后,才由福某公司杜撰出來的,其目的是想以此方式逼迫鼎順公司讓利。但鼎順公司也是有成本核算的,目前鋼材生意的利潤本來就薄,全靠量來維持,所以希望福某公司講究誠信,按合同約定履行其應當承擔的義務。二、反訴費的承擔問題,是福某公司無理提出反訴造成的,應當由福某公司承擔。而且法律規(guī)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對此問題,不再進行答辯。再者,鼎順公司于2013年提供的鋼材4.4噸質量不符合格的事實我公司認可,但我公司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進行了更換,已履行了法律要求的義務。而在這之前福某公司已多次欠付鼎順公司的鋼材款,經(jīng)鼎順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違約在先的也是福某公司。三、福某公司要求鼎順公司賠償其損失269033元沒有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理,本案所涉及的買賣合同是賀銀光和鼎順公司,賀銀光是買售方,鼎順公司是出賣方,福某公司只是擔保買售方向鼎順公司支付鋼材款及資金占用費的擔保人,其無權直接向鼎順公司要求賠償。福某公司和賀銀光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鼎順公司的鋼材是出售給賀銀光,如果因為鋼材質量問題給福某公司造成損失,福某公司也只能向其合同的相對方賀銀光主張權利。鼎順公司希望福某公司理清法律關系,依法主張權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購方(賀銀光、左二害)與售方(鼎順公司)和擔保方(福某公司)簽訂《購銷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賀銀光從鼎順公司采購鋼材,用于承建福某小區(qū)項目3#4#樓工程,鋼材款支付及保證責任為:購方每批收到售方鋼材(詳細品種、數(shù)量、規(guī)格及價格與付款時間詳見協(xié)議附表)數(shù)量品種由購方指定梁玉珍確認后開據(jù)入庫收單,并在售方開具的鋼材調(diào)撥單上簽字確認做為每批鋼材的結算依據(jù)。在工程施工至正付零完工后,擔保方給購方撥付工程款時由擔保方將購方當期所欠售方鋼材款扣除直接支付給售方。每批鋼材款的具體付款日期以購、售雙方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不得拖延逾期支付,如延期支付需經(jīng)售方同意并在到期應付鋼材款時按實際噸數(shù)每噸4元/天給付售方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的天數(shù)、金額按協(xié)議約定購方給付售方鋼材款之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售方鋼材款日止的實際天數(shù)計算金額),直至購方付清所欠全部鋼材款。以上鋼材款及資金占用費用的支付,由福某公司提供擔保,按合同約定,如購方在承諾的付款日期未給付售方鋼材款,由擔保方先行支付給售方鋼材款及逾期產(chǎn)生的資金占用費,直至購方付清所欠售方全部鋼材款及資金占用費。購方或者擔保方在約定付款期到期前提前付款時,每提前一天則從約定款項中每噸扣除4元,以此類推。
賀銀光、鼎順公司和福某公司均認可左二害在《購銷協(xié)議》上簽名是受賀銀光的委托,由賀銀光享有該合同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
賀銀光和福某公司分別于2012年11月9日、2012年12月28日、2012年12月22日給鼎順公司出具福某小區(qū)3#、4#樓鋼材價格表(協(xié)議附表)3份,附表中注明了購方所需鋼材的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并注明以上價格為不含稅運到工地價格,以實際提貨數(shù)量為準,付款日期為1個月(30日)內(nèi)付清所欠全部鋼材款,其他條款及責任按購銷協(xié)議執(zhí)行。
鼎順公司分別于:①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1月5日賣給賀銀光127.74噸鋼材;②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1月20日賣給賀銀光103.692噸鋼材;③2012年12月11日至2012年12月20日賣給賀銀光119.937噸鋼材。以上三批鋼材約定了貨到工地一個月內(nèi)(30日)付清鋼材款。④2013年4月14日,賀銀光向鼎順公司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鼎順公司鋼材款728928元,鼎順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賀銀光出具202.964噸鋼材款728928元的發(fā)票。
以上鋼材款除已支付的外,共計尚欠鼎順公司1389950.58元。
鼎順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而賀銀光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鋼材款的義務。賀銀光應付給鼎順公司的鋼材款已被福某公司扣留,但未全部支付給鼎順公司。
2013年4月2日,通過質檢發(fā)現(xiàn)鼎順公司賣給賀銀光的4.4噸鋼材質量不合格,鼎順公司及時進行了更換。
賀銀光對原告主張的鋼材款的數(shù)額、價格,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比例無異議,但對部分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期間有異議。福某公司對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期間有異議,并認為資金占用費約定過高,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
本院認為,鼎順公司和賀銀光、左二害及福某公司簽訂的購銷協(xié)議合法有效,鼎順公司和賀銀光、福某公司均認可左二害在購銷協(xié)議上簽字的行為是受賀銀光的委托,購方的付款義務由賀銀光承擔,本院予以確認。
賀銀光和福某公司對鼎順公司提供的鋼材數(shù)量、主張的鋼材款數(shù)額、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比例、福某公司為賀銀光付款擔保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福某公司對資金占用費的起計時間有異議,并認為合同約定的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比例過高,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根據(jù)合同約定,如購方未按合同約定給付鋼材款,每延期一天,按每噸4元支付資金占用費;如購方和擔保方在約定的付款期到期前提前付款時,每提前一天則從約定款項中每噸扣除4元,鼎順公司對提前付款的部分已按此約定履行。故資金占用費的約定實際上是附條件的可得利益,而非違約金條款,依照公平責任原則,對福某公司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賀銀光主張2013年3月期間,其與鼎順公司私下達成協(xié)議,自2013年4月由其直接向鼎順公司支付鋼材款,鼎順公司不應再向其收取資金占用費。鼎順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賀銀光也不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對賀銀光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依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而被告賀銀光未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及償付資金占用費的義務。因賀銀光和福某公司對賀銀光欠付原告鋼材款共計1389950.58元無異議,原告請求賀銀光給付鋼材款1389950.58元,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約定了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方式,據(jù)此計算資金占用費如下:①從2013年2月5日起按127.74噸×4元/噸計算至給付之日止;②從2013年2月20日起按103.692噸×4元/噸計算至給付之日止;③從2013年2月21日起按119.937噸×4元/噸計算至給付之日止;④從2013年4月18日起按202.964噸×4元/噸計算至2013年7月19日止。
福某公司未將扣留的鋼材款直接支付給鼎順公司,應當繼續(xù)承擔付款及資金占用費的保證責任。購銷協(xié)議中就擔保的方式未作出明確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福某公司以鼎順公司在2013年4月2日向賀銀光提供了4.4噸不合格鋼材作為其延遲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在2013年4月2日以前,福某公司就已將賀銀光應付鼎順公司的鋼材款扣留,但并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給鼎順公司,已違約在先。并且鼎順公司在鋼材檢驗不合格后,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進行了更換,已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再者,按建筑行業(yè)的規(guī)定,在施工前,應當對所使用的鋼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能使用。所以,在施工前對鋼筋的檢測,是施工人應履行的法定責任,施工人應當對鋼筋的購買、檢測進行合理的安排,制定防范措施。事實也正是如此,對鼎順公司提供的4.4噸鋼材進行了檢測,發(fā)現(xiàn)該4.4噸鋼材不合格,并及時進行了更換,防止了不合格的鋼材投入使用。按常理推斷,該工程不應因此事件而停工、窩工。因此,對賀銀光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鋼材檢測不合格事件,經(jīng)報道后,給福某公司造成一些負面影響,同時也帶來積極影響,說明福某公司嚴把施工質量關,杜絕了不合格鋼材的使用,提高了房產(chǎn)質量。鼎順公司向賀銀光提供的該4.4噸鋼材,同時也提交了生產(chǎn)廠家的合格證書及標牌,鼎順公司不存在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對福某公司的侵權,且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福某公司的反訴事實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付。
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賀銀光于本判決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邢臺市鼎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鋼材款1389950.58元,并按合同約定從應付鋼材款之日起每日按實際噸數(shù)每噸4元計算資金占用費至實際給付之日止(①從2013年2月5日起按127.74噸×4元/噸計算至給付之日止;②從2013年2月20日起按103.692噸×4元/噸計算至給付之日止;③從2013年2月21日起按119.937噸×4元/噸計算至給付之日止;④從2013年4月18日起按202.964噸×4元/噸計算至2013年7月19日止)。
二、邢臺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鋼材款及資金占用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賀銀光的反訴請求;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邢臺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310元、保全費5000元,由賀銀光負擔,由邢臺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交納責任。鼎順公司已預交的訴訟費和保全費不再退還,原告在執(zhí)行程序中將預交的訴訟費和保全費一并申請執(zhí)行。反訴費11531元,由賀銀光負擔6196元,邢臺福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53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杜宗凡
審判員 崔龍強
人民陪審員 苗壯
書記員: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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