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路橋銳鑫機電設備廠
王鐵成(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
高學磊(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臺州市路橋銳鑫機電設備廠。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金清鎮(zhèn)沙頭村。
負責人:陶某某,該單位廠長。
委托代理人:王鐵成,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學磊,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臺州市路橋銳鑫機電設備廠申請宣告中國民生銀行唐山分行營業(yè)部出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5日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在60日內(nèi)申報權利?,F(xiàn)公示催告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提出申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中國民生銀行唐山分行營業(yè)部出具的票號為30500053/26256583,付款行全稱:中國民生銀行唐山分行營業(yè)部,票面金額:伍萬元整,出票人:玉田縣海波商貿(mào)有限公司,收款人:遷西縣幸福樹商貿(mào)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5日,匯票到期日:2015年7月5日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無效。
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臺州市路橋銳鑫機電設備廠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莉
審判員:劉立峰
審判員:張寧
書記員: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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