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臺州市黃罐米某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慧敏,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靜如,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正橋,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濠辰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滌。
原告臺州市黃罐米某林食品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濠辰商貿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靜如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原告不當得利款44,000元;2、要求被告償付原告以44,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因原告公司財務人員操作不當,原告誤將本應該轉給三邑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邑公司)名下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5銀行賬戶的貨款44,000元,轉至被告名下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5的銀行賬戶,因被告在沒有法律根據的情形下取得不當利益,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未作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購銷合同》、上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zhí)等證據。本院對原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核,經查明,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3月5日,原告(需方)與案外人三邑公司(供方)簽訂《購銷合同》1份,約定需方向供方購買膨化蛋白顆粒500袋、海藻糖500袋,貨款總金額為44,000元,結算方式為款到發(fā)貨,供方負責提供16%增值稅發(fā)票。該合同左下方載明三邑公司的開戶行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打浦路支行,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5。
2019年3月28日,三邑公司作為銷售方向原告開具編號為XXXXXXXX的上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張,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膨化蛋白顆粒、海藻糖,價稅合計為44,000元。該發(fā)票左下方載明銷售方的開戶行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打浦路支行,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5。
2019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名下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5的銀行賬戶轉賬44,000元,用途為貨款。
審理中,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裁定凍結被告銀行存款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價值的財產。
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原告將本該支付給案外人的貨款44,000元誤支付至被告賬戶,被告系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不當利益,且被告的不當得利與原告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原告有權請求被告向其返還不當利益,該不當利益應當同時包括不當得利款44,000元和該款項所生的法定孳息,即以44,000元為基數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相應利息,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濠辰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臺州市黃罐米某林食品有限公司不當得利款44,000元;
二、被告上海濠辰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付原告臺州市黃罐米某林食品有限公司以44,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460元,由被告上海濠辰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顧??飛
書記員:沈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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