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學軍,河北李俊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昕,易縣晴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史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史某某的申請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史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負擔。
審判員 何永國
書記員:田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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