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廣陽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廣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素玉,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廣陽區(qū)。
法定代理人: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訴人之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杰,河北同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史某某、史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高某1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45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高某1的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保護,其戶口登記在廊坊市廣陽區(qū),該村福利分配其份額,應當歸其所有。該款應專屬于高某1,除為了高某1的利益外,高某1的父母均不得擅自使用該款項。因高某2與史某某離婚,但離婚后雙方均可對該款項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雙方可以共同到銀行開立史某某與高某2共同監(jiān)管的銀行賬戶,將涉案款項206667元存入該賬戶,由高某2與史某某對該款的使用共同進行監(jiān)督,待高某1成年后,再將該款交付給高某1。史某某作為高某1的外祖父,無權占有該款項,應當將該款項交付給史某某與高某2進行監(jiān)管。高某2單方作為高某1的法定監(jiān)護人,要求將該款交付其管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史某某、史某某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炳輝
審判員 相憲偉
審判員 王建軍
書記員: 竇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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