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
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師事務(wù)所)
劉某1
劉某2
劉某3
曹某
劉振文
原告:史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磁縣。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磁縣。
被告:劉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峰峰礦區(qū)。
被告:劉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磁縣。
被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磁縣。
委托代理人:劉振文,男,住磁縣,系被告曹某的丈夫。
本院在審理原告史某訴被告劉某1、被告劉某2、被告劉某3、被告曹某為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6月23日因病死亡,其女兒劉某2、劉某3、曹某既是原告史某的三位繼承人,同時(shí)又是本案的三名被告,作為原告的繼承人該三人明確表示放棄本案原告的訴訟權(quán)利。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結(jié)訴訟。
案件受理費(fèi)100元,由被告劉某1、被告劉某2、被告劉某3、被告曹某分別各自負(fù)擔(dān)25元。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結(jié)訴訟。
案件受理費(fèi)100元,由被告劉某1、被告劉某2、被告劉某3、被告曹某分別各自負(fù)擔(dān)25元。
審判長(zhǎng):馬艷萍
審判員:孫連達(dá)
審判員:王科琰
書記員:朱麗燕
成為第一個(gè)評(píng)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