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燕、米柱,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彥芬、馬雅晶,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史某與被告楊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燕、米柱、被告楊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彥芬、馬雅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史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史延輝位于石家莊市,原告享有34產(chǎn)權,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2、依法判令原、被告雙方在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史延輝的債務63364.45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系被繼承人史延輝的母親,被繼承人史延輝的父親史沛澤于1989年12月31日去世。我是被繼承人史延輝和母親王玉清的親生女兒,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父親史延輝和母親王玉清于××××年××月結婚,并于2003年6月協(xié)議離婚。2016年8月19日,父親史延輝因病去世,留有位于石家莊市天同名城二期6號樓二單元1204號房屋(現(xiàn)更名為樂苑城東區(qū)。該房產(chǎn)的由來是2008年6月,石家莊市房產(chǎn)管理局為父親頒發(fā)了位于長安區(qū)的《房屋產(chǎn)權證》。2010年10月25日,父親與石家莊市土地儲備中心簽訂關于爭議房屋《城市房屋拆遷產(chǎn)權調換協(xié)議書》,石家莊市土地儲備中心為我父親調換爭議房屋一套(位于石家莊市交口天同名城二期6號樓二單元1204號房屋,現(xiàn)更名為樂苑城東區(qū)5-2-1204)。該協(xié)議書約定,父親還需向石家莊市土地儲備中心支付產(chǎn)權調換差價98739元,但至2016年2月我和父親搬至爭議房屋時一直未領取爭議房屋的過渡費用。因為父親與石家莊市土地儲備中心協(xié)商可用過渡費折抵產(chǎn)權調換差價,因此截止到目前為止尚欠石家莊市土地儲備中心產(chǎn)權調換差價約4000元。在父親生前,我和父親一直在爭議房屋處居住。父親生前未留任何遺囑,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和被告是合法的繼承人。父親生病后需要長期服藥,并需要有人照顧,尤其是2014年,父親被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一醫(yī)院確診為癌癥晚期,我一直照顧父親直到他去世,并為父親墊付了59364.45元的醫(yī)藥費。因此,我對父親盡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對爭議房產(chǎn)應多分。父親去世后,我很悲痛,暫時到母親處居住。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于2016年10月5日將爭議房屋的鎖換掉搬進去居住,導致我現(xiàn)在有家不能回,被告還多次向我提出要繼承全部爭議房屋。我曾多次跟被告溝通、解釋,被告拒不搬出爭議房屋。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望貴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楊某辯稱,原告要求繼承的房屋應當屬于我的個人財產(chǎn),不是史延輝的遺產(chǎn)。該房屋登記在史延輝名下是基于房屋買賣合同,但是我并未簽訂該份合同,且簽訂該合同時史延輝患有精神分裂癥,我已經(jīng)以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向裕華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且已經(jīng)立案受理。裕華區(qū)法院的案件審理結果對本案的案件結果有影響,所以申請法院對本案中止審理。關于史延輝的遺產(chǎn)還包括部分銀行存款,有定期銀行存款13萬元,因為有轉存情況,具體現(xiàn)在多少錢我們不清楚,還有2016年天同名城投資有限公司向史延輝支付了大概40000元的過渡費存在建行卡中,原告已經(jīng)領取,第三筆是史延輝中國銀行退休卡中的退休工資。上述三筆款項均由原告保管,應當作為遺產(chǎn)進行分割。由于存單、銀行卡均由原告保管,舉證責任應當由原告承擔。關于原告要求支付醫(yī)療費的債務,原告稱其為史延輝墊付醫(yī)療費沒有事實依據(jù),即使存在墊付也是原告贍養(yǎng)父親的法定義務,不應作為被繼承人的債務。關于原告主張對被繼承人盡到贍養(yǎng)義務的主張不認可,被繼承人于1999年開始患有精神分裂癥,2003年與原告母親離婚,離婚后一直由我及史延輝的兄弟姐妹照顧照顧。原告于1990年出生,其父母離婚時也才13歲,后來一直上學沒有收入。從訴狀上可以看出原告在2014年辭職照顧史延輝也是沒有收入的,直到被繼承人去世,所以原告沒有能力和時間照顧被繼承人,也沒有經(jīng)濟能力為被繼承人支付巨額的癌癥醫(yī)療費。綜上,對被繼承人盡到較多照顧的應當是我,并且我年過80,生活困難,沒有住所,在分割遺產(chǎn)時應當對被告予以照顧。房屋怎么具體分割,權屬如何,我年齡已高,沒有住所,要求在該房屋的居住權。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繼承人史延輝與案外人王玉清于××××年××月結婚,2003年6月協(xié)議離婚。原告系被繼承人史延輝與案外人王玉清的女兒。被告系被繼承人史延輝的母親。被繼承人史延輝的父親史沛澤于1989年12月31日去世。2016年8月19日,被繼承人史延輝因病去世。2008年6月,位于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史延輝名下。2010年10月25日,被繼承人史延輝就該套房屋與石家莊市土地儲備中心、河北天同名城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城市房屋拆遷產(chǎn)權調換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史延輝上述房屋拆遷后,史延輝選擇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的房屋位于天同名城二期6號樓二單元1204室,現(xiàn)更名為樂城苑(東區(qū))5-2-1204室。2018年7月18日,原告史某申請對涉案房屋現(xiàn)價值進行評估,本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評估。2018年8月21日,河北興誠房地產(chǎn)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估價報告,結論為涉案房屋現(xiàn)價值為177.14萬元。原告史某支付評估費14471元。被告楊某稱被繼承人史延輝仍有其它遺產(chǎn),申請本院調查,本院根據(jù)原告楊某提出的財產(chǎn)線索查詢到被繼承人史延輝生前在中國建設銀行裕華東路支行尚有存款45142.35元,該款項在被繼承人史延輝去世后2016年10月19日被原告史某支取。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案外人史巖偉、史維娜作為原告將史某、楊某訴至本院,案外人史巖偉、史維娜訴稱涉案房屋即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房屋是楊某以買賣方式變更到被繼承人史延輝名下,楊某該行為侵害了共有人的權益,故主張楊某與史延輝的買賣協(xié)議無效。2017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7)冀0102民初16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案外人史巖偉、史維娜的訴訟請求。史巖偉、史維娜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8月25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民終80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楊某以史某為被告訴至裕華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其與史延輝簽訂的涉案房屋即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房屋的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無效,裕華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5月29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民終42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史延輝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故被繼承人史延輝遺產(chǎn)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本案原、被告各繼承二分之一。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拆遷調換后的房屋即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天同名城二期6號樓二單元1204室,現(xiàn)更名為石家莊市樂城苑(東區(qū))5-2-1204室,該房屋在被繼承人史延輝生前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在無其它反證的情況下,該房屋系被繼承人史延輝個人財產(chǎn),現(xiàn)為遺產(chǎn),由原、被告各繼承二分之一。因被告楊某年過八十,考慮履行能力的實際可能性,該房屋的分割方式為由原告史某所有,原告史某給付被告楊某房屋折價款88.57萬元為宜。因原告史某預付評估費14471元,故被告楊某向原告史某支付一半的評估費7235.5元。被繼承人史延輝生前在中國建設銀行裕華東路支行的存款45142.35元系被繼承人史延輝遺產(chǎn),因該款項被原告史某支取,故原告史某應向被告楊某返還該款項的一半即22571.175元。原告史某所主張的為被繼承人史延輝看病而負擔的債務63364.45元,因只有被繼承人史延輝住院的病案或票據(jù)等,但并無證據(jù)證明該部分款項性質為被繼承人史延輝的債務,故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楊某所主張的被繼承人史延輝的其它遺產(chǎn),因無證據(jù)證明,故對被告該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史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告楊某支付房屋折價款88.57萬元后,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拆遷調換后的房屋即石家莊市樂城苑(東區(qū))5-2-1204室(原名為天同名城二期6號樓二單元1204室)歸原告史某所有;
二、被告楊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史某支付評估費7235.5元;
三、原告史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被告楊某22571.175元(該款項系被繼承人史延輝原在中國建設銀行裕華東路支行的存款);
四、駁回原告史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40.0元,減半收取計4,870.0元,由原告史某、被告楊某各負擔一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趙美靈
書記員: 范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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