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
陳闊成(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
曹巖(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匯通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劉金忠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史某某。
法定代理人:史海民。
法定代理人:尤海玲。
委托代理人:陳闊成、曹巖,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匯通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劉金忠。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史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被告匯通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通路橋建設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保定北市支公司”)、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銀保險保定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寇媛媛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巖,被告匯通路橋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金忠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史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史海民、尤海玲及委托代理人陳闊成,被告劉某某,被告匯通路橋建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忠強,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北市支公司的代表人魏岐峰,被告中銀保險保定支公司的代表人呂大雁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史某某無事故責任。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被告匯通路橋建設公司所有的冀F9096V號輕型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北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中銀保險保定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已全額使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已使用58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已使用5655.50元,對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北市支公司在交強險剩余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中銀保險保定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剩余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劉某某是被告匯通路橋建設公司雇傭的司機,且在本次事故中無重大過失,故超出和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部分由被告匯通路橋建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史某某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史某某護理費、交通費合計1940.00元。
二、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史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4062.56元的50%,即2031.28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史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匯通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劉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史某某無事故責任。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被告匯通路橋建設公司所有的冀F9096V號輕型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北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中銀保險保定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已全額使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已使用58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已使用5655.50元,對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北市支公司在交強險剩余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中銀保險保定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剩余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劉某某是被告匯通路橋建設公司雇傭的司機,且在本次事故中無重大過失,故超出和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部分由被告匯通路橋建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史某某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史某某護理費、交通費合計1940.00元。
二、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史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4062.56元的50%,即2031.28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史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匯通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寇媛媛
書記員: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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