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張晶晶,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門北大街1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郭少軍,職務經理。
原告史某某訴稱:2017年8月16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含保險金額為16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7年8月17日0時起至2018年8月16日24時止。2018年4月13日17時許,高秀聰駕駛原告所有的×××小型轎車沿學院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學院路與匯豐大街交叉口時,與前方等紅燈的王玉東駕駛的車牌號為×××的輕型貨車相撞,后貨車前部又與前方×××轎車相撞,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高秀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玉東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險,被告怠于對車輛進行定損和理賠,為此原告委托河北瀚海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損進行評估,結論為車損45349元,支出評估費1800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損失共計47149元,因無法在賠償問題上與被告達成一致,特起訴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請。在庭審中原告史某某請求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學院路營業(yè)部變更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辯稱,保單公章為北京市分公司公章,學院路公司為北京市分公司下屬分支機構,我司統(tǒng)一以北分應訴,請原告變更訴訟主體。本案事故車輛發(fā)動機號×××,車架號為×××(請法官核實其與本事故車輛一致性)在我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出險時間在保險期間范圍之內,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為500000元(含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160000元(含不計免賠)。答辯人同意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1、因我司所收到材料中無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資料,對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和責任情況的認定,答辯人認為應當以交警的責任認定書為準,故原告應當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請法院核實)。且保戶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沒有故意破壞、醉酒、吸毒等,免責情況,答辯人才同意賠償,否則商業(yè)險不賠。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因其沒有在我司進行定損,故答辯人認為其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相關證明材料及有關費用單據等,如:1、車損費,首先原告應提供其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產權證,證明其為此車輛所有人。其次,原告應當提供正式的修理發(fā)票和維修明細,證明與此次事故相關。最后,原告應交回舊件,否則扣8%殘值。2、評估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答辯人不能承擔。且請法院核實河北瀚海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及評估人員是否有合法資質。3、訴訟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答辯人不能承擔。如開庭時原告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答辯人重新要求答辯期,請求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及訴訟證據規(guī)則要求,向答辯人重新送達開庭傳票,起訴書及證據。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13日17時許,高秀聰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轎車沿學院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學院路與匯豐大街交叉口時,與前方等紅燈的王玉東駕駛的車牌號為×××的輕型貨車相撞,后貨車前部又與前方×××轎車相撞,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秀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玉東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由原告史某某委托河北瀚海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進行公估,公估結論為×××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合計金額為人民幣45349元,并支付鑒定評估費人民幣1800元。后原告將車輛送至唐山市路南賓寶汽車修理廠維修,共支付配件及維修費合計人民幣45350元,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7150元。另查明,原告史某某為×××號小型轎車的實際車主,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6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以上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原告史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晶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內容合法,且雙方均無異議,本院對高秀聰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王玉東無責任予以確認。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此合同成立、有效。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因其提交了由河北瀚海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并提交了由唐山市路南賓寶汽車修理廠出具的維修費票據,由唐山市路南德元汽車配件經銷處出具的配件費票據予以佐證,證明原告的車輛損失為人民幣45350元,故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人民幣45349元,本院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guī)定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評估費不予承擔的主張,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鑒定評估費人民幣1800元予以確認;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7150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因原告的主張未超出其實際損失,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付原告史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4714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8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4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占祿
書記員: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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