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
張云
湖北紅源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宋友元(湖北中鑫律師事務所)
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云。
被告湖北紅源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紅安縣經濟開發(fā)區(qū)新型產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袁順波,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宋友元,湖北中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史某某訴被告湖北紅源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史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史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史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史某某負擔。
審判長:孫麗霞
書記員:劉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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