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西城,男,漢族,住嘉蔭縣朝陽鎮(zhèn)。委托訴訟代理人:關亞珍,嘉蔭縣朝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龍江凱瑪特超市有限公司嘉蔭分公司,駐嘉蔭縣朝陽鎮(zhèn)。法定代表人:XX,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隋富,黑龍江興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史西城訴被告黑龍江凱瑪特超市有限公司嘉蔭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史西城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史西城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史西城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56元,減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史西城自行負擔。
審判長 顏士華
審判員 周曉玲
審判員 楊 杰
書記員:程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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