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柘城縣。
委托代理人:劉順坡,河南信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鐵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縣。
被告: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循環(huán)經濟園區(qū)駕校路南側(西張村對面),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朱春生,該公司經理。
被告:寇永濤,男,住衡水市阜城縣。
被告:鄭學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衡水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280980197XP。
負責人:高宏,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谷艷彩、杜躍存,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原告史金某與被告周鐵軍、寇永濤、鄭學增、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趙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順坡與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艷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鐵軍、寇永濤、鄭學增、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趙普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史金某訴稱,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00607.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根據(jù)已生效判決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2000元。在審核行車本、駕駛本及從業(yè)資格證、被保險人身份證等證件合法有效后,我公司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原告合理合法損失,首先扣除無責車輛的交強險無責限額賠付后,在我公司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差額部分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另外,因車輛超載,應扣除我公司承擔損失的10%的絕對免賠率。本案產生的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周鐵軍、寇永濤、鄭學增、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趙普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00時40分許,劉寬營駕駛豫A×××××號“解放牌”重型廂式貨車(乘車人為原告史金某),沿南三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冀湘物流園門前掉頭時,與同向直行的被告周鐵軍駕駛的冀T×××××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T×××××)相撞,后T75612號(牽引冀T×××××)車輛失控駛入對向車道,又與由東向西直行的被告趙普駕駛的冀A×××××號“廣汽菲亞特”牌小型轎車相撞,致三車受損,豫A×××××號車上貨物受損,劉寬營、史金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華交警大隊勘驗及調查,認定劉寬營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周鐵軍負次要責任,趙普、史金某無責任。
另查明,被告周鐵軍駕駛的冀T×××××號(牽引冀T×××××)車輛的主車實際車主為被告鄭學增,掛車實際車主為被告寇永濤,冀T×××××號車輛掛靠在被告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名下,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原告史金某受傷后到石家莊市第一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股骨近端骨折、頭顱外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右眼瞼裂傷等,住院15天,后轉入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6天,于2017年5月11日出院。經本院委托,2017年9月6日,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史金某的目前狀況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限建議為60日,營養(yǎng)期限建議為90日。
庭審中,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陳述并提供證據(jù)如下:
1、醫(yī)療費39344.26元;提交醫(yī)藥費票據(jù)5張、住院病案、費用總清單、診斷證明。
2、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50元天×住院21天)。
3、營養(yǎng)費3330元[30元天×(住院21+院外90天)];提交司法鑒定意見書。
4、誤工費22892.12元;參照河北省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60548元計算到定殘前一天。提交車輛協(xié)議、豫A×××××管理費收據(jù)、豫A×××××行駛證各一份,證明原告從事長途運輸,誤工費應參照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計算。
5、護理費8640元;根據(jù)住院病案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護理期為住院21天及院外60日,護理人員月工資按3200元天計算。提交護理人員史超鵬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護理人近3個月的工資表及誤工證明,證明護理人員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誤工損失。
6、傷殘賠償金56498元;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zhèn)闃嫵蓚麣埵?,按?017年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即28249元年×20年×10%=56498元。提交暫住證兩份、租賃協(xié)議一份,證明原告系城鎮(zhèn)戶口,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
7、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700元;提交被撫養(yǎng)人身份證復印件、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父母無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應支付扶養(yǎng)費。
8、精神撫慰金5000元。
9、司法鑒定費2700元;提交鑒定費票據(jù)。
10、車損100819元;提交公估報告書一份。
11、貨損59056元;提交公估報告書一份。
12、車損評估費10000元、貨損評估費3543元;提交公估費票據(jù)。
13、施救費9000元;提交施救費票據(jù)。
14、拖車費5000元;提交拖車費票據(jù)。
15、交通費2000元;請法院酌定。
被告保險公司對以上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
1、醫(yī)療費應扣除15%非醫(yī)保用藥及非事故產生的相關費用,請法庭核實第二次住院產生的相關醫(yī)療費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
2、對伙食補助無異議。
3、對營養(yǎng)費我公司同意按照每天20元給付住院21天。
4、對誤工費,其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從事交通運輸行業(yè),我公司不同意按照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給付誤工費,我公司同意按照每天80元給付,不超過60天的費用。
5、對護理費同意按照住院期間21天,每天80元給付,原告提交的給付護理費的相關證據(jù)不具有真實性。
6、對傷殘賠償金,因原告體內尚有固定物存在,不符合評定傷殘的條件,我公司請求給予5個工作日進行審核其是否構成傷殘等級。原告提交的租賃協(xié)議及居住證不足以證明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一年居住于城鎮(zhèn),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我公司同意按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在我公司對傷殘鑒定審核認可的情況下,如審核不構成傷殘等級則不給付相關費用)。
7、對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未提交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且未達到二級傷殘,根據(jù)中院會議紀要精神不應當給付該項費用。
8、對交通費請法院酌定。
9、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我公司不認可。
10、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我公司不予承擔。
11、關于車損和貨損,車損、貨損的公估報告屬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我公司要求給予5個工作日予以審核。另外,我公司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限額已用盡。
12、對評估費、拖車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且在已支付施救費的情況下不應當再支付拖車費。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本次交通事故經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華交警大隊勘驗及調查,認定劉寬營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周鐵軍負次要責任,趙普、史金某無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在本次事故中,被告趙普無責任且其駕駛的車輛并未與劉寬營駕駛豫A×××××號車輛發(fā)生接觸,故原告史金某的人身及財產損失與被告趙普無關,被告趙普本人及其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失,應首先由為冀T×××××號車輛承保保險的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先付賠償責任,交強險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額范圍內根據(jù)30%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史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結合庭審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審查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39344.2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3、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4、誤工費22892.12元(參照河北省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60548元年計算到定殘前一天);5、護理費6400元(3200元月×2個月);6、傷殘賠償金25762元;(原告提交的鄭州市居住證到2014年已到期,無其他有效證據(jù)證實其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原告戶籍所在地為農村,應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原告的傷殘構成十級,故依法計算為12881元年×20年×10%=25762元);7、精神撫慰金3000元;8、司法鑒定費2700元;9、施救費9000元;10、拖車費5000元;11、交通費酌定1000元;共計118848.38元。上述損失有相應證據(jù)證實,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以上損失中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43094.26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限額內承擔10000元,超出的33094.26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30%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9928元,因超載免賠10%即993元,剩余8935元;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合計61754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人身傷亡項下承擔;施救費、拖車費140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30%即4200元,因超載免賠10%即420元,剩余3780元。
原告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但其未提供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證明,故對其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車損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且未提供車輛維修明細、維修費發(fā)票或支付維修費用的有效憑證加以佐證,或提供有權部門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評估的相關證據(jù),以證實其車輛損失數(shù)額,故對其主張的車損,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物損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但其未提供貨物的購買證明和貨物所有權的證明,以證實其為貨物實際所有人及損失數(shù)額,故對其主張的貨損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史金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84469元。
二、被告鄭學增、寇永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史金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413元,被告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史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10元減半收取2155元,由被告鄭學增、寇永濤、衡水康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承擔974元,由原告史金某自負11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賬號:62×××47)。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愛民
書記員: 梁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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