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臺灣地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景,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鄂州市格某某休閑會所,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沿江大道裕江花苑大門臨街面。經營者:彭劍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
原告葉某某與被告鄂州市格某某休閑會所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葉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葉某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葉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收取為25.00元,由原告葉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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