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葉吉林。
委托訴訟代理人:畢錚,河北智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鞍山市馬京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學從,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玲玲、李玉祥,河北律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吉林與被告馬鞍山市馬京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馬京建筑勞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吉林委托訴訟代理人畢錚,被告馬京建筑勞務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玲玲、李玉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22日,原告葉吉林經(jīng)其老鄉(xiāng)程XX介紹到被告馬京建筑勞務公司工作,5月23日到XX公司承建的XX小區(qū)工地施工,公司為其配發(fā)有安全頭盔,5月24日上午9時左右在拆模板時,其不慎由腳手架上摔下受傷,被送到醫(yī)院進行治療。雙方曾為賠償事宜進行過協(xié)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葉吉林所用安全頭盔及電話通話錄音可證。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葉吉林于2016年5月22日經(jīng)老鄉(xiāng)介紹到被告馬京建筑勞務公司工作,并于第二天即到該公司工地XX小區(qū)施工,公司并為其配發(fā)安全頭盔,其受傷后,相關人等曾多次協(xié)商解決。基于以上事實,本院有理由相信并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葉吉林與被告馬鞍山市馬京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馬鞍山市馬京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金百印
書記員: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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