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
張紅(黑龍江恒辰律師事務所)
昆明邦聚銀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
周曉琳(黑龍江龍廣律師事務所)
金榮欣
原告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紅,黑龍江恒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昆明邦聚銀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經開區(qū)南崗集中區(qū)長江路209號中浩華爾街A棟3層1號。
法定代表人王磊,男,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曉琳,黑龍江龍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榮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鮮族,該公司技術分析師,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葉某與被告昆明邦聚銀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以下簡稱昆明邦聚哈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紅、被告昆明邦聚銀哈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曉琳、金榮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客戶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協(xié)議約定,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的改變導致原告風險,被告不承擔責任。原告2014年7月18日平倉系因昆明貴金屬交易所系統(tǒng)升級所致,被告不存在過錯,不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稱的57197.93元損失,因未實際平倉,損失并未發(fā)生,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57197.9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稱的庫存費用系原告實際應支付費用,不屬原告損失,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庫存費1097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41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客戶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協(xié)議約定,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的改變導致原告風險,被告不承擔責任。原告2014年7月18日平倉系因昆明貴金屬交易所系統(tǒng)升級所致,被告不存在過錯,不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稱的57197.93元損失,因未實際平倉,損失并未發(fā)生,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57197.9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稱的庫存費用系原告實際應支付費用,不屬原告損失,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庫存費1097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41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趙欣
審判員:陳淑華
審判員:劉靜
書記員: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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