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葉承某。
委托代理人方鋒,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侯某某,晉C×××××駕駛員。四川人。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文林,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霞,湖北振楊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葉承某訴被告侯某某、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裴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葉承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鋒,被告侯某某,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請求被告侯某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車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承保,其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仍不足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的事實,被告侯某某理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被告侯某某駕駛的晉C×××××號小轎車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對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葉承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結合其訴訟請求,評析如下:
1、車輛損失。依據(jù)鑒定,扣除殘值,確定鄂J×××××車輛損失為116631元。
2、施救費。根據(jù)發(fā)票確定為2000元。
3、鑒定費。根據(jù)發(fā)票確定為3000元。
以上費用合計121631元。根據(jù)被告侯某某與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的約定,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葉承某118631元,被告侯某某賠償原告鑒定費3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葉承某118631元。
二、被告侯某某賠償原告3000元。
上述一、二項給付義務,限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葉承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65元,由原告葉承某承擔65元,被告侯某某承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裴 展
書記員:胡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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