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戶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軍,湖北聯(lián)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高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
被告: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戶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縣)。
原告葉某某與被告高某明、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軍、被告高某明、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8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兩被告系夫妻,原告系被告葉某某的父親。2015年6月兩被告欲購買鋼花新村121街坊246門9號住房一套,遂向原告提出支付上述房屋首付款的借款要求,并口頭承諾賣掉結(jié)婚住房后立即還錢。出于親情,原告短期內(nèi)迅速籌集80,000余元資金,歸結(jié)在自己名下的工商銀行借記卡中,隨時等待被告購房使用。2015年7月2日上午,兩被告來到原告家中借款以支付所購上述房屋首付。原告在上班,原告配偶將原告?zhèn)浜玫拇嬗?0,000余元的工商銀行卡交給被告,被告現(xiàn)場書寫一張70,000元的借條后拿走銀行卡。2015年7月3日兩被告用原告提供的銀行卡及密碼陸續(xù)取款80,000余元,過一個星期將卡歸還原告。后經(jīng)原告查詢發(fā)現(xiàn),被告取款超出借條書寫的數(shù)額10,000元(欠條書寫借款為70,000元),兩被告實際向原告借款金額為80,000元。兩被告向原告借款購買上述住房并在2015年9月賣掉先前的結(jié)婚住房后,并未按承諾償還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包括通過湖北電視臺“幫女郎”節(jié)目幫助)無果,被告依然拒不還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支持訴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兩被告因購房共同向原告借款7萬元的事實,雙方均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高某明與被告葉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于2008年2月15日登記結(jié)婚。原告葉某某與被告葉某某系父女關(guān)系。2015年兩被告因購房需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2日原告配偶將原告的銀行卡交給被告葉某某,兩被告于2015年7月3日共同取款70,000元,同日該卡顯示還有10,000元跨行取款的記錄。一周后被告葉某某才將卡交還原告。取款數(shù)日后被告葉智成向原告補寫借條1張,載明:“高某明、葉某某于2015.7.2.借老爸(葉某某)柒萬元整用于購青山區(qū)121街246門9號的購房款。(70000)。2015.7.2號?!北桓嫒~某某在借條上簽名并捺印,被告高某明的簽名和印跡均系被告葉某某所為。
本院認為,兩被告均承認原告要求其返還借款70,000元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2015年7月3日跨行取款的10,000元是否系兩被告共同向原告的借款問題。原告葉某某與被告葉某某均認為是共同借款,被告高某明不認可。本院認為,原告僅憑銀行卡取款記錄,不足以認定該筆款項的借貸關(guān)系的成立,本案中原、被告關(guān)系特殊,且借條系取款后才進行的補寫,庭審中原告認可拿到借條時因基于親情關(guān)系對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并未提出異議。因此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系雙方合意的借款金額,70,000元的借貸關(guān)系成立,另10,000元的借貸關(guān)系不成立。故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此1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借款7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明、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返還原告葉某某借款70,000元;
二、駁回原告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葉某某負擔112.5元,由被告高某明、葉某某負擔7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80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鄧學軍
書記員: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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