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某
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師事務(wù)所)
苗玉霞(河北天雄律師事務(wù)所)
閆雪某
原告:葉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苗玉霞,河北天雄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閆雪某。
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葉某某與被告閆雪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廉學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已經(jīng)得到賠償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閆雪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葉某某提出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quán)益,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葉某某撤回對被告閆雪某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葉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葉某某提出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quán)益,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葉某某撤回對被告閆雪某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葉某某負擔。
審判長:廉學鋒
書記員:張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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