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葉某與陳某某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葉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強,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縣,系原告之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鴻,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美哲,河北乾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客志國,河北若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李殿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青縣。
第三人:馬靜,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廣陽區(qū)。

原告葉某與被告陳某某、第三人李殿國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過程中,案外人馬靜申請參加訴訟,本院依法追加馬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強、劉鴻,被告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美哲,第三人馬靜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李殿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缺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某訴稱,1、依法確認原告對被告李殿國名下的房產中首層最北端門店一處享有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權益。2、依法終結被告陳某某申請執(zhí)行上列門店的執(zhí)行(終結執(zhí)行涉案房屋中屬于原告部分的房屋份額)。事實和理由:原告原在青縣旁)有平房一套,土地證號青集建(98)字第181**號,房產證號青私字第××號,2010年4月15日,因華府天地區(qū)域整體規(guī)劃拆遷,經青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見證(主管領導魏某),滄州宏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以產權調換形式將原告所有的平房拆遷,滄州宏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首層最北端門店一處(原紀元教學樓處)110平方米及80平方米樓室拆遷置換給原告,于2012年3月18日前交付原告。實際交付后,原告將門店出租給湯會存從事商業(yè)經營。近日得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滄執(zhí)字第49號執(zhí)行裁定查封李殿國名下的房產一套,但查封房產中包含了已置換給原告的首層最北端門店一處110平方米,原告認為原裁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2015年9月7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滄執(zhí)異字第42號執(zhí)行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為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訴請人民法院依法維權。
被告陳某某辯稱,1、陳某某作為本案的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理由:2015.4.2陳某某與馬靜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由滄州中院作出的2015滄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馬靜。2015.12.9滄州中院依法作出(2015)滄執(zhí)字第49-2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如下變更第三人馬靜為本案的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5.12.14滄州中院作出(2015)滄執(zhí)字第49-3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如下將被執(zhí)行人李殿國位于河北省青縣清州鎮(zhèn)的房產一套證號清州鎮(zhèn)字第22912號及相應的土地交給申請執(zhí)行人馬靜抵償2015滄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相應的債務,故此說明陳某某與本案無任何法律關系,其作為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2、原告與第三人李殿國并未簽署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李殿國也未將涉案房屋置換給原告.2013.1.14李殿國與陳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2000萬元。2013.1.15李殿國與陳某某簽訂了抵押合同,將李殿國所有位于河北省青縣清州鎮(zhèn)的房產一棟包括案涉爭議的房產在內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了抵押登記,事后因李殿國未如期履行還款義務,故陳某某向滄州中院提起訴訟,經滄州中院依法調解作出2015滄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協(xié)議如下陳某某對李殿國的抵押物編號為青國用字2005第36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編號為清州鎮(zhèn)字第22912號房屋所有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事后李殿國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故被告向滄州中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將抵押在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進行強制執(zhí)行。事后被告與馬靜簽訂了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并進行公證,將被告對李殿國所有債權轉讓給馬靜,馬靜依法向滄州中院申請變更申請執(zhí)行人,同時依法將涉案房屋進行評估拍賣。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第三人李殿國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
原告葉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證據1、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滄執(zhí)異字第49號,在執(zhí)行過程中我方才知道涉案房屋已經被被告申請執(zhí)行。證據2、執(zhí)行異議申請,得知情況后,我方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證據3、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滄執(zhí)異字第42號。證據4、我方置換涉案房屋之前的最原始的房產證和土地證原件,證明當時我方在此處有平房。將涉案房屋置換給我方是因為拆遷了我方的平房。證據5、拆遷補償協(xié)議原件,證明涉案房屋已經置換給我方。證據6、青縣住建局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在2012年8月涉案房屋就已經實際交付我方,且拆遷的整個手續(xù)是李殿國辦理的。證據7、我方房屋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四份,證明涉案房屋交付我方后,我方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8月27日,出租給湯會存經營超市。證據八:對李殿國錄音光盤一份和書面整理資料,是法院在拍賣之前到實地考察的公告,發(fā)現涉案房屋被法院裁定執(zhí)行,發(fā)現之后和李殿國的通話,李殿國在電話里面表示房子就是你們的。上述證據證明拆遷補償協(xié)議雖然是加蓋宏基公司的公章,但是李殿國和我方簽署的,我方認為涉案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已經簽訂了合法的拆遷協(xié)議,由城鄉(xiāng)建設局見證,且查封前我方已經合法占有房屋并交付了拆遷房。而沒有辦理過戶原因不在我方,在李殿國一方,該行為符合最高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8條之情形,雖然房產證登記在李殿國名下,李殿國向被告借款是在2013年,李殿國向被告用整棟樓進行抵押帶有欺騙性質,損害了被拆遷戶的利益,涉案房屋所列紀元中學的房屋是李殿國的,李殿國是借宏基名義進行了該欺騙的整體開發(fā),因此我方享有對涉案房屋的排他的執(zhí)行權。
另,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滄執(zhí)字第49號執(zhí)行裁定書涉及的22912號房產證項下包含了我方提供法庭的拆遷補充協(xié)議中的第三條第2項門店所列房屋,即涉案房屋在第22912號的范圍內。
被告陳某某對以上證據的質證意見: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無異議。對證據四,有異議,與本案無關聯性,被告不發(fā)表任何證據意見。對證據五、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該協(xié)議中最后李殿國的署名不是李殿國本人簽署的,是虛假的、不真實的,又因涉案房屋登記在李殿國名下,系其個人財產,故未經李殿國本人同意滄州宏基公司私自將涉案房屋置換給原告的行為是無權處分,是無效的行為。根據本協(xié)議內容可以得知該協(xié)議于2010年簽署的,該協(xié)議最后簽訂的時間為2001.4.15。關于證據六、有異議,該證據雖加蓋了青縣建設局的公章,但青縣建設局在本案的地位僅為見證方,故該證據屬于證人證言,又因該證據并沒有當時知情人的簽字(即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見證人魏某的簽字),不能從該證明上看出該證據的主述人員是魏某,該內容無法確定其真實性、準確性。根據證明內容首先在建設局在協(xié)商拆遷工作時應首先確定李殿國的身份,也就是說宏基公司是否授權李殿國出面協(xié)商此事。該證明內容并沒有反應出當時各方是如何協(xié)商的,協(xié)商內容是什么,是否將涉案房屋置換給原告,均無法考證。根據證明內容,因為在拆遷協(xié)議上有李殿國的署名,可見在簽訂協(xié)議時李殿國也在現場,但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中李殿國的最后署名不是其本人簽署的,足以說明該證明材料是虛假的。關于證據七、對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從4份租賃協(xié)議格式、內容、手寫的字體均可以看出該4份租賃合同是完全一樣的,該4份租賃合同是同一時間簽訂的。在前3份租賃合同內容均未涉及到租金及交付方式,已經明顯不符合正常邏輯。4份租賃協(xié)議最后葉某、湯會存的署名均不是本人簽署的。對證據八、有異議,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有異議,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證據規(guī)定第22條,當事人應向法庭出示原始載體,致使被告無法確認該證據的內容是否與原始載體的內容一致。也無法確定通話對方雙方當事人是否是葉強與李殿國,同時無法確定李殿國是否在其自愿的情況下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思。最后,該證據的內容無法確定交錢的房屋是涉案房屋。
被告陳某某為反駁原告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現場評估筆錄一份;證據二、2015滄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一份;證據三、送達回證一份;證據四、借款合同一份;證據五、證明一份;證據六、租賃合同一份;證據七:清州鎮(zhèn)字第22912房產證一份;證據八、2015滄執(zhí)字第49號執(zhí)行裁定書一份;證據九、2015滄執(zhí)字第49號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一份;證據十、送達回證一份;證據十一、借款合同一份;證據十二、抵押合同一份;證據十三、青房他證清州鎮(zhèn)字第××號;證據十四、2015滄民初字第2號民事調解書一份;證據十五、公證書一份;證據十六、2015滄執(zhí)字第49-2號執(zhí)行裁定書一份;證據十七、2015滄執(zhí)字第49-3號執(zhí)行裁定書一份。證明被告陳某某、第三人馬靜有權申請執(zhí)行涉案房屋。
原告質證認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為2013.1.14-2013.8.31,簽署時間是2013.1.15;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為公司經營,款項轉入邢金勝賬戶;現場評估筆錄為2015.8.4,陳某某、李殿國到場,筆錄中明確記載有四家租賃戶;李殿國的房產證及他項權利證書中注明設定抵押為2013.1.14,抵押期限為七個半月;陳某某與馬靜債權轉讓協(xié)議為2015.4.2,公證書為2015.4.7。被告方提交的證據除去涉及我方的租賃合同和相關裁定之外,其他的材料我方均是當庭看到,包括陳某某與李殿國之間的調解書,那么上列證據由于我方沒有參與,我們不認可其合法性,對我方不具備法律效力。宏基公司包括李殿國是2010.4.15與我方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置換協(xié)議,且是在青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即當時拆遷的主管協(xié)調部門見證下簽訂,宏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軍即李殿國的親侄子簽字確認,上面也有李殿國的簽字。而事實上華府天地區(qū)域整體的拆遷開發(fā)是以宏基公司為主體,但是實際操控人是李殿國,且我方有理由相信李殿國與陳某某的借款也是用于該區(qū)域的開發(fā)。在整個案件中房屋拆遷補償置換是由李殿國經手,我方知道房屋被法院裁定后,在執(zhí)行異議和起訴之間李殿國拒不到庭,但是李殿國與陳某某包括2015.12.30李殿國為其出具的證明及債權轉讓等細節(jié),陳某某和李殿國能聯系到,但是李殿國是故意回避葉某一方的訴訟,而陳某某與李殿國的調解書出具的時間是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逾期之后,也就是說沒有抵押權了,足見是李殿國與陳某某串通損害葉某的利益,所以被告方提供的證據均不能作為對涉案房屋執(zhí)行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2001年4月15日,原告葉某與滄州宏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宏基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第三條第2款約定,調換區(qū)域:新調換門店房屋位臨華興大街西側,已有建筑(原臨華興街新紀元教學樓)首層最北端門店一處(緊臨在建朝華興街方向商住樓)……。第3款約定,調換面積:門店房屋建筑面積約110平方米……。該拆遷協(xié)議簽訂后,宏基公司將該房屋交付于葉某,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青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出具《證明材料》一份,證實宏基公司辦理房屋拆遷事宜的是該公司的李殿國,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后,并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宏基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向該局交納了拆遷保證金20萬元,2013年1月28日與葉某聯系,得知安置樓全部交付,并同意將保證金退回宏基公司,該局遂將20萬元保證金退回宏基公司。
另查,本案涉案門店房屋面積約為110平方米,其產權包括在清州鎮(zhèn)字第22912號房產證范圍內,登記戶名為第三人李殿國。
被告陳某某因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執(zhí)行李殿國名下清州鎮(zhèn)第22912號房產證范圍內的全部房產,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滄執(zhí)字第49號執(zhí)行裁定書,原告對該裁定書提起執(zhí)行異議,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滄執(zhí)異字第42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駁回了異議人葉某的異議。2015年12月9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滄執(zhí)字第49-2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變更第三人馬靜為陳某某與李殿國合同糾紛案執(zhí)行過程中的申請執(zhí)行人。
以上內容有原、被告陳述,并有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滄執(zhí)異字第49號、第42號、第49-2號執(zhí)行裁定書、《拆遷補償協(xié)議》、青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出具的《證明材料》、原告置換涉案房屋之前的最原始的房產證和土地證、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以及開庭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葉某因房屋拆遷與宏基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約定,房屋置換的對象是第三人李殿國所有的位于華興大街西側,已有建筑(原臨華興街新紀元教學樓)首層最北端門店一處,面積約為110平方米,協(xié)議加蓋有宏基公司印章,并有“李殿國”簽字。被告陳某某雖對協(xié)議中“李殿國”簽字的真實性有異議,不認可為李殿國本人所簽,但青縣住建局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在2012年8月涉案房屋就已經實際交付葉某。據此,即使李殿國的簽字非本人所簽,但宏基公司事后交付房屋的行為,應視為李殿國對協(xié)議的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原告葉某在法院查封前與宏基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葉某通過置換方式取得涉案房屋并合法占有該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亦非因原告自身原因,故其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zhí)娲斒氯顺袚V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上述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人雖變更為馬靜,但并不影響被告陳某某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根據馬靜的申請,本院依法追加馬靜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綜上,原告葉某主張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得執(zhí)行登記在李殿國名下清州鎮(zhèn)字第22912號房產證范圍內的(原臨華興街新紀元教學樓)首層最北端門店。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郭景嶺
審判員 李美華
審判員 王蘭英

書記員: 劉書慧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