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魏縣棘針寨鄉(xiāng)相公莊村人。
原告王海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魏縣棘針寨鄉(xiāng)相公莊村人。
原告司睿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魏縣棘針寨鄉(xiāng)相公莊村人。
原告司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魏縣棘針寨鄉(xiāng)相公莊村人。
司博、司睿陽的法定代理人王海利,系該二原告母親。
以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振林,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魏縣棘針寨鄉(xiāng)相公莊村人。
被告翟鳳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魏縣棘針寨鄉(xiāng)相公莊村人。
被告司彥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魏縣棘針寨鄉(xiāng)相公莊村人。
被告司若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魏縣棘針寨鄉(xiāng)相公莊村人。
司彥杰、司若研法定代理人房單霞,魏縣東代固鄉(xiāng)房小莊村人,系該二被告的母親。
以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楊連斌,魏縣正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魏縣沙口集鄉(xiāng)馬頭村人。
被告焦振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魏縣東代固鄉(xiāng)前羅莊村人。
被告邯鄲市吉祥汽車運輸隊(以下簡稱吉祥運輸隊)。
住址邯鄲縣309國道北常張策村。
法定代表人王靜,該運輸隊經理。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眾擁,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以下簡稱鐵廠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寧,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野峰,河北現代恒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五原告訴八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司力、王海利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五原告訴稱,2016年3月1日我們的親人司某乘坐司利鋒駕駛的冀D×××××小型客車撞在前方田軍駕駛的冀D×××××、冀D×××××重型車尾部,造成司利鋒、司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認定司利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司某不負責任,田軍駕駛的重型汽車在被告鐵廠支公司投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要求八被告賠償我們的損失共計838564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八被告均未答辯,庭審時司某某、翟鳳梅、司彥杰、司若研的代理人稱,事故發(fā)生屬實,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田軍、焦振剛、吉祥運輸隊的代理人稱,田軍是焦振剛雇傭的司機,焦振剛是實際車主,事故的責任應由焦振剛負責,該事故車輛投有交強險和保額為105萬元的商業(yè)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鐵廠支公司庭審時稱,原告的合法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且商業(yè)險僅限于主車的保額為100萬元,鑒定費、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1日22時10分許,司利鋒醉酒后駕駛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造成司利鋒、司永杰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司利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司永杰生前被撫養(yǎng)人有:父司力、母劉某某、子司博、女司睿陽。司力夫婦共生育兩個子女。原告的損失:1、死亡賠償金26152元×20年=523040元。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人)17587元×11年+(17587元+9023元)÷2人×1年+9023元×5年÷2人=229319.5元。3、喪葬費26204.5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停尸、運尸及喪葬人員誤工費酌定5000元,共計833564元;冀D×××××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造成司利鋒、司永杰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司利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司永杰生前被撫養(yǎng)人有:父司力、母劉某某、子司博、女司睿陽。司力夫婦共生育兩個子女。原告的損失:1、死亡賠償金26152元×20年=523040元。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人)17587元×11年+(17587元+9023元)÷2人×1年+9023元×5年÷2人=229319.5元。3、喪葬費26204.5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停尸、運尸及喪葬人員誤工費酌定5000元,共計833564元;小型普通客車(車上乘坐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造成司利鋒、司永杰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司利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司永杰生前被撫養(yǎng)人有:父司力、母劉某某、子司博、女司睿陽。司力夫婦共生育兩個子女。原告的損失:1、死亡賠償金26152元×20年=523040元。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人)17587元×11年+(17587元+9023元)÷2人×1年+9023元×5年÷2人=229319.5元。3、喪葬費26204.5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停尸、運尸及喪葬人員誤工費酌定5000元,共計833564元;司某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造成司利鋒、司永杰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司利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司永杰生前被撫養(yǎng)人有:父司力、母劉某某、子司博、女司睿陽。司力夫婦共生育兩個子女。原告的損失:1、死亡賠償金26152元×20年=523040元。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人)17587元×11年+(17587元+9023元)÷2人×1年+9023元×5年÷2人=229319.5元。3、喪葬費26204.5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停尸、運尸及喪葬人員誤工費酌定5000元,共計833564元;)沿長安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興源北街路口時未按操作規(guī)范駕駛,撞在前方同方向行駛的被告田軍駕駛超載且未在規(guī)定車道內行駛的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造成司利鋒、司永杰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司利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司永杰生前被撫養(yǎng)人有:父司力、母劉某某、子司博、女司睿陽。司力夫婦共生育兩個子女。原告的損失:1、死亡賠償金26152元×20年=523040元。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人)17587元×11年+(17587元+9023元)÷2人×1年+9023元×5年÷2人=229319.5元。3、喪葬費26204.5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停尸、運尸及喪葬人員誤工費酌定5000元,共計833564元;冀D×××××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造成司利鋒、司永杰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司利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司永杰生前被撫養(yǎng)人有:父司力、母劉某某、子司博、女司睿陽。司力夫婦共生育兩個子女。原告的損失:1、死亡賠償金26152元×20年=523040元。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人)17587元×11年+(17587元+9023元)÷2人×1年+9023元×5年÷2人=229319.5元。3、喪葬費26204.5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停尸、運尸及喪葬人員誤工費酌定5000元,共計833564元;、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造成司利鋒、司永杰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司利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司永杰生前被撫養(yǎng)人有:父司力、母劉某某、子司博、女司睿陽。司力夫婦共生育兩個子女。原告的損失:1、死亡賠償金26152元×20年=523040元。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人)17587元×11年+(17587元+9023元)÷2人×1年+9023元×5年÷2人=229319.5元。3、喪葬費26204.5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停尸、運尸及喪葬人員誤工費酌定5000元,共計833564元;冀D×××××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尾部,造成司利鋒、司永杰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司利鋒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軍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司永杰生前被撫養(yǎng)人有:父司力、母劉某某、子司博、女司睿陽。司力夫婦共生育兩個子女。原告的損失:1、死亡賠償金26152元×20年=523040元。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人)17587元×11年+(17587元+9023元)÷2人×1年+9023元×5年÷2人=229319.5元。3、喪葬費26204.5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5、停尸、運尸及喪葬人員誤工費酌定5000元,共計833564元;
另查明,事故車輛在被告鐵廠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保額為105萬元的三者險,不計免賠等險種。死者生前在城鎮(zhèn)長期居住,被撫養(yǎng)人司力為城鎮(zhèn)居民、劉某某為農村居民,其他被撫養(yǎng)人在死者生前均隨其共同生活。事發(fā)后被告焦振剛為原告墊付費用20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身份證、責任認定書、交通費票據、保險單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死亡的損失首先應由本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按責任的比例承擔。故本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833564元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0000元×48.5%=53350元,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833564元-53350元)×30%=234064.2元,不足部分833564元-53350元-234064.2元=546149.8元應由死者司利鋒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份額內賠償。被告鐵廠支公司共賠償原告287414.2元,因被告焦振剛以墊付20000元,故該公司應實際賠償原告267414.2元,另20000元應支付給被告焦振剛。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267414.2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焦振剛20000元;
被告司某某、翟鳳梅、司彥杰、司若研在繼承遺產的份額內賠償原告546149.8元;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96元,減半收取604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天津鐵廠支公司負擔2086元,被告司某某、翟鳳梅、司彥杰、司若研負擔39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克玲
書記員:王全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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