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某
李鳳海(河北龍信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
劉淑嵐
原告吉某某,司機。
委托代理人李鳳海,河北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地址唐山市開平區(qū)。
負責人吳存章,該公司總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
委托代理人劉淑嵐,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吉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鳳海,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淑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吉某某作為冀B×××××號轎車的被保險人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之間存在機動車保險合同法律關系。2014年7月27日15時許原告駕駛冀B×××××號轎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雖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被保險機動車,但造成事故的原因為原告躲車操作不當,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冀B×××××號轎車的車輛損失60516元為有資質的公估機構依法公估得出,該車的施救費2000元、拆解費6000元、公估費3000元均有正規(guī)發(fā)票證實,且拆解費、公估費為確定車輛損失的必要費用,以上各項為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負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上述損失減除兩無責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應賠償的200元后,剩余部分71316元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和第六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付原告吉某某車輛損失71316元。
二、駁回原告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9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交納上訴費,逾期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吉某某作為冀B×××××號轎車的被保險人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之間存在機動車保險合同法律關系。2014年7月27日15時許原告駕駛冀B×××××號轎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雖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被保險機動車,但造成事故的原因為原告躲車操作不當,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冀B×××××號轎車的車輛損失60516元為有資質的公估機構依法公估得出,該車的施救費2000元、拆解費6000元、公估費3000元均有正規(guī)發(fā)票證實,且拆解費、公估費為確定車輛損失的必要費用,以上各項為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負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上述損失減除兩無責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應賠償的200元后,剩余部分71316元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和第六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付原告吉某某車輛損失71316元。
二、駁回原告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9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陳碩
書記員:張若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