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吉林省長城鋼構型鋼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地長春市綠園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多金蘭,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曲海君,吉林德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長春市石油安裝有限公司,注冊號,住所地長春市南關區(qū)亞泰大街。
法定代表人賈長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力強,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朱宏亮,吉林朗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吉林省長城鋼構型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鋼構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長春市石油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油安裝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系由長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春高新開發(fā)區(qū)法院)移送管轄案件。2016年2月18日,長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對該案無管轄權為由,作出(2015)長高開民字第211號民事裁定書,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長高開民字第211號案件移送函,將該案裁定、移送至本院。此前,長春高新開發(fā)區(qū)法院依據(jù)長城鋼構公司關于財產(chǎn)保全申請,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長高開民初字第21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石油安裝公司銀行存款2,610,000.00元。2016年4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1日,2016年9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曲海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力強、朱宏亮到庭參加訴訟。2016年10月13日,長城鋼構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繼續(xù)凍結石油安裝公司銀行存款2,610,000.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4日,凍結了石油安裝公司賬戶的銀行存款233,419.44元。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石油安裝公司與長城鋼構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制作及安裝合同》,雖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因石油安裝公司將涉案鋼結構制作及安裝工程交給無專業(yè)資質的長城鋼構公司完成,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雙方所簽《鋼結構制作及安裝合同》依法無效。
一、關于城鋼構公司主張石油安裝公司給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能否支持的問題。
1.關于長城鋼構公司主張石油安裝公司給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幣2,582,089.80元(含質保金165,000.00元)的問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雖然長城鋼構公司與石油安裝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制作及安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但涉案工程已由長城鋼構公司實際施工完成,石油安裝公司也無證據(jù)證明該工程未竣工或質量不合格,故長城鋼構公司作為該工程承包人請求給付工程款的主張應予支持。對于長城鋼構公司依據(jù)《鋼結構制作及安裝合同》向石油安裝公司主張工程欠款本金人民幣220萬元,雖然石油安裝公司不予認可,但石油安裝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以電子郵件方式的“回復意見”,已明確答復合同工程總造價550萬元人民幣,已支付330萬元,尚有220萬元未支付,故該“回復意見”內容應視為石油安裝公司對工程款結算金額的自認。同時,長城鋼構公司承認已收到工程款進度款330萬元,故長城鋼構公司向石油安裝公司主張拖欠工程款220萬元(含質保金),本院應予支持;另關于長城鋼構公司向石油安裝公司主張雙方簽訂《鋼構件、樓承板加工合同》中拖欠加工款382,089.80元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jīng)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基于同一事實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本案中,長城鋼構公司向石油安裝公司主張的兩份合同,雖然原、被告主體相同,但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非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也非共同的,且兩份合同也不屬于同一事實發(fā)生的糾紛,石油安裝公司也不同意合并審理,故長城鋼構公司依據(jù)《鋼構件、樓承板加工合同》,向石油安裝公司索要加工款382,089.80元,不符合合并審理的條件,其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審理。對此主張,長城鋼構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對長城鋼構公司主張石油安裝公司給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幣2,582,089.80元的合理部分,即220萬元(含質保金)本院予以支持。
2.關于長城鋼構公司主張以2,582,089.80元為本金,自2013年7月有29日起,至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問題。
本院認為,《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第三人起訴之日。本案中,長城鋼構公司與石油安裝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制作及安裝合同》,關于付款方式?jīng)]有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但長城鋼構公司提供了竣工交付日期的相關證據(jù)證明,故本院對其主張的合理部分,支持其以長城鋼構公司竣交付之日(2013年7月28日)之次日起,以本金220萬元計算,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至給付之日止。
二、石油安裝公司反訴主張長城鋼構公司給付建筑材料合格證書、工程全部竣工驗收資料、工程結算書是否合理的問題。
1.關于石油安裝公司反訴主張長城鋼構公司給付建筑材料合格證書、工程結算書的問題。本院認為,長城鋼構公司在庭審中已舉示所施工鋼結構工程建筑材料的質量合格證書,即長城鋼構公司已完成、履行了提供產(chǎn)品質量合格證書之義務,故石油安裝公司反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石油安裝公司反訴主張長城鋼構公司提供工程結算書的問題,因石油安裝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對雙方工程結算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回復意見”,該“回復意見”對工程總價款,已付工程進度款,剩余未付工程尾款都已明確答復,故應視為是雙方的結算書,故石油安裝公司向長城鋼構公司反訴主張?zhí)峤还こ探Y算書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石油安裝公司反訴主張長城鋼構公司給付工程全部竣工驗收資料的問題。本院認為,作為施工單位負責提供竣工資料并交付發(fā)包方是合同約定的義務,否則工程將無法驗收,而且對發(fā)包方日后的使用及維修都不利。長城鋼構公司不能以石油安裝公司未給付工程尾款為由而拒絕履行施工單位應提交竣工內業(yè)資料之義務。依據(jù)《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依據(jù)該規(guī)定,長城鋼構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的標及其質量、數(shù)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shù)穆男蟹绞?、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故長城鋼構公司應在雙方竣工結算后,向發(fā)包方石油安裝公司提供竣工資料。據(jù)此,石油安裝公司反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六十條、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反訴原告)長春市石油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吉林省長城鋼構型鋼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2,200,000.00元(含質保金165,000.00元);
被告(反訴原告)長春市石油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吉林省長城鋼構型鋼有限責任公司以工程款2,200,000.00元為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反訴被告)吉林省長城鋼構型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被告(反訴原告)長春市石油安裝有限公司交付應由施工單位(長城鋼公司)完成的全部竣工驗收內頁資料。
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吉林省長城鋼構型鋼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長春市石油安裝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27,457.00元(長城鋼構公司預交)、財產(chǎn)保全費5,000.00元(長城鋼構公司預交),由被告(反訴原告)長春市石油安裝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24,400.00元、保全費1,687.00元,并與判決主文一并執(zhí)行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吉林省長城鋼構型鋼有限責任公司;反訴費50.00元(石油安裝公司預交),由原告(反訴被告)吉林省長城鋼構型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并與判決主文一并執(zhí)行給付被告(反訴原告)長春市石油安裝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恩君 代理審判員 蔣丹鳳 代理審判員 沈大為
書記員: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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