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紅某
李某聯(lián)
程相峰(河南慕容律師事務所)
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王海廷
馬法軍
吉運集團洛陽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
許林清
張建法
上訴人(原審被告)田紅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聯(lián)。
委托代理人程相峰,河南慕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吉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陘縣微礦路16號
法定代表人趙六棟,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廷。
委托代理人馬法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吉運集團洛陽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陽市龍門大道293號。
法定代表人梁國強,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許林清。
委托代理人張建法。
本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秀初字第00002號民事判決書;
二、發(fā)回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秀初字第00002號民事判決書;
二、發(fā)回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秦樹軍
審判員:周玉杰
審判員:劉云峰
書記員:周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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