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吐爾洪肉孜。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輝,河北尅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杜固鎮(zhèn)南累頭村中心街東10排11號,身份證號xxxx。
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邯邰鎮(zhèn)南張村西北區(qū)新開北路南片23號,身份證號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樂市新開西路267號。
負責人:安洪波,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妍妍、信程遠,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國占。
被告:孫華忠。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解放西路1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11732L.
負責人:李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美玲,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吐爾洪肉孜與被告默某某、甄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李國占、孫華忠、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9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吐爾洪肉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輝,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信程遠,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美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默某某、甄某某、李國占、孫華忠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16時35分,默某某駕駛冀A×××××、冀A×××××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甄某某購買的車輛,掛靠在新樂市安達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營。冀A×××××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駛至北京方向326公里+810米處時,因未與前車保持足夠安全距離和違反禁止標線指示,在第一車道與吐爾洪肉孜駕駛的新R×××××、新R×××××掛東風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吐爾洪肉孜購買的車輛,登記在和田地區(qū)拔雅萬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名下)追尾相撞,致新R×××××、新R×××××掛貨車又與李國占駕駛的冀J×××××、冀J×××××掛陜汽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孫華忠購買的車輛,登記在青縣小不點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冀J×××××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追尾相撞,造成新R×××××、新R×××××掛貨車和冀J×××××、冀J×××××掛貨車不同程度損壞、駕駛?cè)四衬呈軅慕煌ㄊ鹿?。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了第13980252015006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默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吐爾洪肉孜和李國占共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此認定書,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
原告現(xiàn)主張車損44018元(原告提交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確定新R×××××車的損失情況為:更換配件37818元、維修項目6300元、殘值100元,估損金額44118元)、公估費350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收取新R×××××車公估費3500元的發(fā)票)、現(xiàn)場施救費30000元(原告提交了石家莊市欣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收取新R×××××、新R×××××掛車施救費30000元的發(fā)票)等損失77518元。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損失、提交的證據(jù)提出如下質(zhì)證意見: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是其單方委托作出的,確定的車損數(shù)額過高,申請重新鑒定;對施救費的關(guān)聯(lián)性有異議,原告應提供具體的施救明細,施救費過高,不認可,且施救費屬間接損失,不屬保險理賠范圍。公估費屬間接損失,不屬保險理賠范圍。
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本院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了QTFY20160346號公估報告,確定新R×××××車的損失情況為:更換部件費用31439元、修理工時費5050元、殘值作價289元,估損金額為36200元。對此,原告稱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在違反評估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出具的公估報告,缺乏客觀公正性,不認可;并稱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失實的公估報告,若給原告造成財產(chǎn)損失,保留提起訴訟的權(quán)利。被告未提出異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證明、掛靠協(xié)議、保險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等證實。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52015006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默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吐爾洪肉孜和李國占共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作為實際車主的被告甄某某、孫華忠應對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是根據(jù)法院的委托作出的,該公估報告改變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原告雖對該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足以否定該公估報告的證據(jù),其要求按照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確定車損的辯解不予采信,根據(jù)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確定原告的車損為36200元。原告主張的公估費3500元、施救費30000元,是原告為施救其車輛、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697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各先行賠付給原告吐爾洪肉孜2000元。根據(jù)當事人在此事故中的責任情況,確定甄某某承擔70%的責任,吐爾洪肉孜、孫華忠各承擔15%的責任,被告甄某某應賠償給原告吐爾洪肉孜(69700元-4000元)×70%=4599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nèi)賠付給原告吐爾洪肉孜45990元,其共應賠償給原告吐爾洪肉孜47990元。被告孫華忠尚應賠償給原告吐爾洪肉孜(69700元-4000元)×15%=9855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nèi)賠付給原告9855元,其共應賠償給原告11855元。原告吐爾洪肉孜應自負985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賠付給原告吐爾洪肉孜車損36200元、公估費3500元、施救費30000元等損失69700元中的47990元。
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原告吐爾洪肉孜車損36200元、公估費3500元、施救費30000元等損失69700元中的11855元。
三、駁回原告吐爾洪肉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2元,減半收取881元,由原告吐爾洪肉孜負擔141元,被告甄某某負擔610元,被告孫華忠負擔1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何海源
書記員:韓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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