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
姚曙明(湖北杰偉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人民路營業(yè)部
張娟(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黃某
孟東花
孟某
潘文杰(湖北聯(lián)邦律師事務所)
劉雄文(湖北聯(lián)邦律師事務所)
原告向某某,男,1972年3月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廣水市系受害人向濟義之子。
委托代理人姚曙明,湖北杰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人民路營業(yè)部。
住所地:襄陽市。
代表人李青,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人民路營業(yè)部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娟,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男,1988年7月出生,漢族,住襄陽市。
委托代理人孟東花,女,1969年11月出生,漢族,住襄陽市系黃某母親。
被告孟某,男,1990年8月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
委托代理人潘文杰、劉雄文,湖北聯(lián)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向某某與被告黃某、孟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人民路營業(yè)部(以下簡稱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后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由審判員陳明軍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鄧民、萬蕊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曙明,被告孟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文杰、劉雄文,被告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張娟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黃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訴訟中,原告申請對被告孟某所有的鄂FNC992號輕型貨車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裁定對上述車輛予以扣押。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因向濟義死亡,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審理。
后向某某作為向濟義唯一法定繼承人以原告身份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某某訴稱,2014年4月16日15時1分,被告黃某(系被告孟某雇請的司機)駕駛被告孟某所有的鄂FNC992號輕型貨車,沿樊城區(qū)臥龍大道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行至“綠地集團”對面公交車站臺非機動車道處,與在該機動車道內由南向北向濟義騎行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電動三輪車側翻,向濟義受傷。
2014年5月26日,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黃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向濟義被送往解放軍第四七七醫(yī)院重癥醫(yī)學科搶救。
住院治療85天,因傷情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三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82245.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20元/天×85天)、護理費6057元(26008元/年÷365天×85天)、喪葬費19360元(38720元/年÷12個月×6個月)、死亡賠償金177340元(8867元/年×20年)、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496702.3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黃某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黃某不是孟某雇請的司機。
事故發(fā)生后已向原告墊付費用73035.57元,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被告孟某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黃某不是孟某雇請的司機,原告起訴孟某主體有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孟某的訴請。
被告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辯稱,原告訴請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明;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商業(yè)三者險部分應扣除20%的免賠率;訴訟費不承擔。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
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黃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向濟義受傷,后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向濟義無責任。
該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責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
向濟義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向某某以原告身份參加訴訟,并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
故原告向某某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黃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因肇事車輛在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該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不足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
仍有不足,由黃某予以賠償。
肇事車輛所有人孟某將車輛借給黃某使用期間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黃某持有有效駕駛證,孟某對損害的發(fā)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訴稱被告黃某與孟某系雇傭關系,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原告向某某的損失中,醫(yī)療費282245.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20元/天×85天)、護理費6057元(26008元/年÷365天×85天)、喪葬費19360元(38720元/年÷12個月×6個月)、死亡賠償金79803元(8867元/年×9年)、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399165.37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損失,由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計110000元。
以上合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扣除已墊付的10000元,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還應賠償110000元。
不足部分279165.37元,由被告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按照合同約定在5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扣除免賠部分10000元(20%),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還應賠償40000元。
剩余部分239165.37元,由被告黃某予以賠償,扣除黃某已墊付的60000元,還應賠償179165.37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人民路營業(yè)部賠償原告向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50000元;二、被告黃某賠償原告向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79165.37元;三、駁回原告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依法收取2983元,由原告向某某負擔383元,被告黃某負擔2600元。
財產(chǎn)保全費320元,由被告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開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1338。
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陳明軍審判員鄧民審判員萬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書記員梁燕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
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黃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向濟義受傷,后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向濟義無責任。
該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責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
向濟義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向某某以原告身份參加訴訟,并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
故原告向某某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黃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因肇事車輛在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該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不足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
仍有不足,由黃某予以賠償。
肇事車輛所有人孟某將車輛借給黃某使用期間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黃某持有有效駕駛證,孟某對損害的發(fā)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訴稱被告黃某與孟某系雇傭關系,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原告向某某的損失中,醫(yī)療費282245.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20元/天×85天)、護理費6057元(26008元/年÷365天×85天)、喪葬費19360元(38720元/年÷12個月×6個月)、死亡賠償金79803元(8867元/年×9年)、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399165.37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損失,由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計110000元。
以上合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扣除已墊付的10000元,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還應賠償110000元。
不足部分279165.37元,由被告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按照合同約定在5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扣除免賠部分10000元(20%),財保人民路營業(yè)部還應賠償40000元。
剩余部分239165.37元,由被告黃某予以賠償,扣除黃某已墊付的60000元,還應賠償179165.37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人民路營業(yè)部賠償原告向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50000元;二、被告黃某賠償原告向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79165.37元;三、駁回原告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依法收取2983元,由原告向某某負擔383元,被告黃某負擔2600元。
財產(chǎn)保全費320元,由被告黃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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