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琪利,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培培,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qū)廟山開發(fā)區(qū)兩湖大道廟山管委會。
法定代表人:袁榮形,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建偉,男,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向某芹訴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某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琪利、張培培,被告榮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榮形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建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某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資1406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8月入職到被告處工作,月平均工資2500元。由于被告無力向我支付2016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的工資,其于2017年2月10日向我出具下欠工資金額為14064元的欠條一張?,F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榮某公司下欠原告向某芹工資14064元有欠條證實,且被告榮某公司予以認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榮某公司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向某芹支付下欠工資款1406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76元,由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羅燕紅
書記員:王雅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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