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譚筆銘,湖北雄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向某某。
上訴人田某某為與被上訴人向某某財產(chǎn)損失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來鳳縣人民法院(2013)鄂來鳳民初字第014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向某某與田某某因一塊土地權(quán)屬素有糾紛,10余年前向某某在該土地上挖有一口苕洞,現(xiàn)已棄用。2013年10月11日向某某將田某某種在該土地上菜苗拔掉。同年10月13日田某某再次在該土地上栽種了菜苗,次日早上7時許,向某某的妻子田紅瓊將該土地上的菜苗拔掉。8時許,田某某及其丈夫向代元到向某某家開的商鋪里與向某某及其妻子向紅瓊發(fā)生口角后離開。十幾分鐘后,田某某及其丈夫向代元返回再次與向某某及其妻子田紅瓊爭吵,爭吵過程中,向代元將向某某家售賣的燈管摔壞兩只,隨后向某某便沖向向代元,向代元掏出隨身攜帶的泥刀與向某某廝打,田紅瓊看到向代元、向某某廝打在一起便前去幫助向某某。田某某見三人廝打在一起,便轉(zhuǎn)身跑到向某某家商鋪外邊用腳踹玻璃,踹了幾腳后見沒踹破,隨即轉(zhuǎn)身拿起向某某家的椅子去幫其丈夫向代元。隨后向代元便與向某某廝打在一起,田某某與田紅瓊廝打在一起。不久后向某某與向代元停止扭打,田某某與田紅瓊也停止了扭打。扭打停止后田某某用向某某家的椅子砸向某某家的玻璃,導致椅子和玻璃被毀損。此次打斗導致向某某家熒光燈損壞2只,木質(zhì)椅子損壞2把,玻璃損壞2M×1.25M(厚0.6M)一塊,田某某手部受傷,向代元、田某某、向某某、田紅瓊的身體各有損傷,其中熒光燈系向代元毀壞,椅子及玻璃系田某某毀壞。經(jīng)來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向某某家損壞的熒光燈價值25元×2=50元;木質(zhì)椅子價值70元×2=140元,玻璃恢復原狀需要費用551元。田某某花去醫(yī)藥費211元。向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訴要求田某某賠償損失741元。田某某當庭提出反訴,要求向某某賠償醫(yī)療費用211元,補栽菜苗并將土地恢復原狀。
原審認為,反訴的目的,在于抵銷、吞并本訴,從而使原告的起訴部分或者全部失去實際意義,其要求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關(guān)系。本案中,反訴原告田某某要求反訴被告向某某賠償醫(yī)藥費的請求,與本案的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基于同一事實,具有牽連關(guān)系,故該項請求成立反訴。反訴原告田某某提出要求反訴被告向某某補栽菜苗并將土地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與本訴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之間不具有牽連關(guān)系,因此反訴原告的該項請求不能成立反訴,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該請求不能與本訴合并審理,反訴原告可以另行起訴。
被告田某某故意將原告向某某家的物品毀壞,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告向某某要求被告田某某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jù)查明的事實,熒光燈系向代元毀壞,不應當由田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田某某毀壞椅子2把、玻璃一塊,椅子價值140元,玻璃修復費用需要551元,共計造成向某某691元的損失。從客觀上來看,被告田某某及其丈夫向代元(身上攜帶泥刀)離開向某某生活起居的商鋪后再次返回,向代元首先摔壞向某某的物品激化矛盾導致本案的發(fā)生,因此本院認為田某某、向代元蓄意挑起糾紛,并且在打斗停止后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反訴原告田某某訴稱其被反訴被告向某某打傷手部,卻并未向本院提交醫(yī)院診斷證明,究竟是被向某某持泥刀(鈍器)所傷還是在其砸玻璃過程中被玻璃劃傷,本院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查實。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因此反訴原告田某某要求反訴被告向某某支付醫(yī)藥費的請求因證據(jù)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判決:一、被告(反訴原告)田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賠償原告(反訴被告)向某某691元。二、駁回反訴原告田某某要求反訴被告向某某賠償醫(yī)藥費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某某負擔5元,被告田某某負擔2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反訴原告田某某負擔。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田某某在一審訴訟中就請求被上訴人將其拔掉的菜苗進行補栽及將菜地恢復原狀并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的反訴請求,一審就其反訴請求進行了庭審。一審經(jīng)庭審后認為田某某反訴要求向某某補栽菜苗并將土地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與本訴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之間不具有牽連關(guān)系,因此田某某的該項請求不能成立反訴,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該請求不能與本訴合并審理,反訴原告田某某可以另行起訴。一審判決就田某某的此項反訴請求已作了說明并交待了訴權(quán),一審的程序處理是正確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田某某要求被上訴人向某某賠償醫(yī)療費的反訴請求,因上訴人田某某并未提交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實其所受之傷系被上訴人向某某致傷。因此,上訴人田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不予支持是正確的。就本案的起因雙方因瑣事已有糾紛,雙方因土地權(quán)屬發(fā)生糾紛后,雙方均不冷靜處理而致本案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雙方均有過錯。上訴人田某某在糾紛發(fā)生后而損害被上訴人向某某的財產(chǎn),上訴人田某某理應承擔主要責任,本院確定80%為宜,被上訴人向某某承擔20%。一審判決對電杠的表述不準確,本院更正為熒光燈。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但責任劃分不當。上訴人田某某請求按混合過錯劃分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田某某的其他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2013)鄂來鳳民初字第01485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駁回反訴原告田某某要求反訴被告向某某賠償醫(yī)藥費的訴訟請求。
二、撤銷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2013)鄂來鳳民初字第01485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反訴原告)田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賠償原告(反訴被告)向某某691元。
三、被上訴人向某某的財產(chǎn)損失人民幣691元,上訴人田某某承擔80%即人民幣552.8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被上訴人向某某自理20%即人民幣138.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共計125元,上訴人田某某負擔100元,被上訴人向某某負擔25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田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開平 審 判 員 段 斌 代理審判員 覃恩洲
書記員:劉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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