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凱,男,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漢,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大道140號教育優(yōu)秀人才安居小區(qū)商住樓二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0067645212X1。
主要負責人:陳先猛,男,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洋,男,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民,男,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呂某某與被告柯某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凱、被告柯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漢、被告陽某財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車輛損失費等費用和損失共計120766.99元;3.本案訴訟費及費用由二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6日14時40分許,呂某某駕鄂A×××××8號小型轎車由武穴市梅武線南往北方向行駛,當車行至梅武線24KM+200M處,與對向行駛柯某某駕駛鄂J×××××1號小型普通客車(載周保紅)發(fā)生碰撞,造成呂某某、柯某某、周保紅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鄂公交認字[2016]第0048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柯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周保紅無責。事發(fā)當日,呂某某被送往武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經診斷為左股骨外髁粉碎性骨折、肝挫傷,支出醫(yī)藥費28701.12元及支付武漢專家會診費6000元。2017年1月15日,經湖北武穴科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武科劍臨法[2017]鑒字第8號法醫(yī)司法鑒定書評定,呂某某傷殘等級為十級。
本案事故車輛鄂J×××××號車的所有人、駕駛人為柯某某,已在陽某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不計免賠,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次事故致呂某某精神和經濟受損,現(xiàn)因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具狀起訴,望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呂某某駕駛鄂A×××××號車與駕駛的鄂J×××××號車的柯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呂某某、柯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呂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柯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柯某某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本案事實,對呂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柯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陽某財險公司已承保鄂J×××××號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因柯某某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車輛導致呂某某人身損害,屬無證駕駛,現(xiàn)呂某某請求陽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院予以支持,陽某財險公司可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在賠償范圍內向柯某某主張追償權。根據(jù)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約定,柯某某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陽某財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免責,不予理賠。不足部分,由柯某某予以賠償。
就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藥費:經核對醫(yī)藥費票據(jù),呂某某為治療支出醫(yī)藥費計28701.12元,予以確認。
2.后期治療費:依據(jù)重新鑒定意見認定為130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要求賠償1400元(50元/天×28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
4.營養(yǎng)費:依據(jù)鑒定意見認定為1350元(15元/天×90天)。
5.護理費:依據(jù)重新鑒定意見認定護理期為120日,現(xiàn)依據(jù)上一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予以計算,計10743.12元(32677元/年÷365天/年×120天)。
6.誤工費:原告因事故造成身體受傷構成十級傷殘,對其要求賠償誤工費的請求予以支持。因其未提供勞動合同及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相應證據(jù),現(xiàn)依據(jù)上一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予以計算,誤工時間依法計算至定殘日前一日為100天,計8952.60元(32677元/年÷365天/年×100天)。
7.殘疾賠償金:依據(jù)鑒定意見認定呂某某傷殘等級為十級,其經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F(xiàn)依據(jù)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予以計算,計58772元(29386元/年×10%×20年)。
8.精神損害撫慰金:呂某某因事故受傷構成十級傷殘,造成其嚴重精神損害,對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予以支持,結合其在事故中的責任,酌情支持900元。
9.交通費:結合呂某某的就醫(yī)情況,酌情支持其計500元。
10.鑒定費:呂某某為傷殘鑒定支出鑒定費1751元,柯某某為重新鑒定支出鑒定費2500元,系實際發(fā)生,予以確認。
11.財產損失:陽某財險公司已對鄂A×××××號車定損21860元,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呂某某在事故中各項損失合計150429.84元,由陽某財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項下賠償91867.72元(醫(yī)療費限額內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79867.72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2000元);余下56062.12元,柯某某應承擔的16818.64元(56062.12元×30%);重新鑒定費2500元,由呂某某負擔500元,由柯某某負擔2000元。超出上述范圍的呂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呂某某91867.72元;
二、被告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呂某某17318.64元;
三、駁回原告呂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6元,由原告呂某某負擔250.80元,由被告柯某某負擔585.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磊
書記員:郭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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