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某
趙秋林(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
龔某新
李新春
王某
葉某某
王淼清
赤壁市經濟住宅開發(fā)總公司
赤壁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呂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秋林,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龔某新。
被告李新春。
第三人王某。
第三人葉某某。
第三人王淼清。
第三人赤壁市經濟住宅開發(fā)總公司(下稱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安,該公司經理。
第三人赤壁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軍,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呂某某訴被告龔某新、李新春,第三人王某、葉某某、王淼清、開發(fā)公司、金某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中,原告呂某某于2014年12月15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呂某某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呂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呂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呂某某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呂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呂某某負擔。
審判長:方曉春
書記員: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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