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某
邱兵(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呂某某
吳再紅
恩施市辰源嬰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嚴奉祥(湖北雄視律師事務所)
恩施市南方貝某教育信息咨詢中心
原告呂某某。
法定代理人呂某某,系原告呂某某之父。
原告呂某某,系原告呂某某之父。
原告吳再紅,系原告呂某某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邱兵,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恩施市辰源嬰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2號硒都商城七樓。
法定代表人劉云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嚴奉祥,湖北雄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恩施市南方貝某教育信息咨詢中心,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2號硒都商城七樓。
法定代表人伍克強,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呂某某、呂某某、吳再紅訴被告恩施市辰源嬰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恩施市南方貝某教育信息咨詢中心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三原告以被告主體發(fā)生變化需補充證據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呂某某、呂某某、吳再紅申請撤回起訴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呂某某、呂某某、吳再紅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50元,減半交納575元,由原告呂某某、吳再紅共同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呂某某、呂某某、吳再紅申請撤回起訴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呂某某、呂某某、吳再紅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50元,減半交納575元,由原告呂某某、吳再紅共同負擔。
審判長:肖如義
書記員:張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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