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旭東
封國強(河北瑞亨律師事務所)
趙紅楊(河北瑞亨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原告呂旭東。
委托代理人封國強,河北瑞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紅楊,河北瑞亨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李某某。
本院審理原告呂旭東與被告李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口頭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呂旭東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336元減半收取4668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口頭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呂旭東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336元減半收取4668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黃林
書記員: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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