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原告:方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鍵鍵、劉敬尊,石家莊市長安北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正定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方北路13號。
負責人:李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班元飛,河北時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慶豐,石家莊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呂某某、方晶訴被告張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方晶委托代理人李鍵鍵、被告張某某、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班元飛、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慶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呂某某、方晶系夫妻關系。2016年1月13日,被告張某某駕駛冀A×××××車輛沿石家莊市石紡路行駛時與原告呂某某駕駛電動車發(fā)生相撞,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受傷、物品損壞的交通事故。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長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張某某負主要責任,原告呂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方晶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呂某某被送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六零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右鎖骨粉碎性骨折、頭部開放性外傷,原告方晶被送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六零醫(yī)院門診治療。2016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原告呂某某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六零醫(yī)院住院行右鎖骨骨折術后取內固定物。2017年7月11日,河北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冀醫(yī)法鑒[2017]臨鑒字第554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呂某某的誤工期為120-150日。
關于原告的損失:1、醫(yī)療費,原告提交醫(yī)療費票據6張25414.67元(包含原告方晶醫(yī)療費118元),原告稱被告張某某墊付16600元,被告對醫(yī)療費票據無異議,但要求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提交住院病案2份顯示住院33天,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被告主張按照60元/天計算;3、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參照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營養(yǎng)費3000元,被告以無相關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為由不予認可;4、誤工費,原告提交住院病案、診斷證明15張、工資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及新華區(qū)東秋簡餐廳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主張其誤工天數(shù)為354天,月工資為3490元,誤工費共計3490/30*354=41182元,被告不予認可,稱原告提交的工資表非原始工資表,診斷證明無相關檢查報告、門診病歷佐證,主張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135天;5、護理費,原告提交護理人員工資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工資表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主張護理期33天,護理人員月工資3400元,護理費為3400/30*33=3740元,被告予以認可;6、交通費,原告提交出租車票若干酌情主張1000元,被告以車票時間與入院、出院時間不一致為由認可300元;7、財產損失,原告提交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出具的物損清單顯示電動車損失1000元、手機損失500元、眼鏡損失450元,被告無異議。
另,冀A×××××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責險及不計免賠。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呂某某墊付檢查費1035.87元、為原告方晶墊付檢查費406.09元,向原告支付眼鏡損失45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住院病案、醫(y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勞動合同、工資表、工資證明、出租車票、物損清單,被告張某某提交的檢查費票據、眼鏡票據等證據及庭審筆錄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呂某某、方晶受傷,被告張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保額范圍內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付。鑒于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責任比例酌定為70%。
醫(yī)療費,有原告、被告張某某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為證,本院予以認定。醫(yī)療費數(shù)額為26856.63元,其中原告支付8814.67元,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墊付18041.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有住院病歷為證,本院予以認定。營養(yǎng)費,參照原告的傷情,本院參照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300元。誤工費,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工資證明、工資表及新華區(qū)東秋劍餐廳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能夠證明原告月收入為3490元,經鑒定原告的誤工期為120-150日,本院酌定按照135日計算,誤工費為3490/30*135=15705元。護理費,原告主張3740元,被告予以認可,本院依法認定。交通費,本院酌定500元。物品損失,有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出具的物損清單為證,本院予以認定,具體金額為1950元,其中被告張某某向原告賠償45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6856.63元(被告張某某墊付18041.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營養(yǎng)費3300元、誤工費15705元、護理費3740元、交通費500元、財產損失1950元(被告張某某支付450元),以上共計55351.63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原告的醫(yī)療費3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營養(yǎng)費3300元、誤工費15705元、護理費3740元、交通費500元、財產損失1950元(包含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財產損失450元)合計31895元;不足部分醫(yī)療費23456.63元,原告呂某某負擔30%即7036.99元,被告張某某負擔70%即16419.64元,鑒于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責險且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8041.96元,被告人保公司應當在商業(yè)三責險保額范圍內賠償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6419.64元,原告返還被告張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622.32元。以上合并計算,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777.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營養(yǎng)費3300元、誤工費15705元、護理費3740元、交通費500元、財產損失1500元合計29822.68元,賠償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622.32元、向原告支付的財產損失450元;被告人保公司應當在商業(yè)三責險保額范圍內賠償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16419.64元。
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呂某某、方晶醫(yī)療費1777.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營養(yǎng)費3300元、誤工費15705元、護理費3740元、交通費500元、財產損失1500元合計29822.68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被告張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622.32元、財產損失450元合計2072.32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責險保額范圍內賠償被告張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6419.64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5元,原告呂某某、方晶負擔724元,被告張某某負擔6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按照不服判決的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范 矛 審 判 員 劉繼豐 人民陪審員 郝涌材
書記員:崔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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