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海,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鴻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馬口工業(yè)園。組織機構代碼:7932549-5。
法定代表人:干愛武,女,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司副總經(jīng)理,住湖北省武穴市。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志軍,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呂某某訴被告湖北鴻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鑫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海、被告鴻鑫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李劍、蔡志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鴻鑫公司賠償呂某某因二甲苯中毒而導致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自2009年4月2日開始計算至起訴之日止)共計312226.88元。事實和理由:呂某某于2007年3月18日在鴻鑫公司生產(chǎn)增白車間的墻頂做油漆時,因鴻鑫公司車間放出來的二甲苯中毒送至武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2007年3月24日出院。2007年5月5日,呂某某因二甲苯中毒后遺癥再次入院治療。呂某某于2007年、2008年5月8日先后兩次起訴至武穴市人民法院,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07)武民一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2008)武民一初字第100號民事調解書。后經(jīng)武穴市、黃岡市兩級法院多次審理,最終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鄂黃岡中監(jiān)二民再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書,對呂某某在2009年4月2日前的各項損失作出了賠償判決,并告知呂某某在2009年4月2日之后的損失應另行主張權利。呂某某自2009年4月2日以后因鴻鑫公司的二甲苯中毒后遺癥長期門診、住院治療,產(chǎn)生巨額醫(yī)療費、交通、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呂某某因鴻鑫公司的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失應由鴻鑫公司賠償。故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鴻鑫公司辯稱:呂某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他提出的賠償項目在此前法院判決書中已處理過,此次屬于重復起訴。
對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相互質證。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鴻鑫公司對呂某某提交的湖北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鄂明醫(yī)鑒字[2012]第01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認為該鑒定是呂某某單方面申請作出的,且鑒定結論不準確,并在庭審中要求重新鑒定,但在本院限定的時間內未預交重新鑒定的鑒定費,故對呂某某提交的湖北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鄂明醫(yī)鑒字[2012]第01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07年3月18日,呂某某在鴻鑫公司化工生產(chǎn)增白劑車間的墻頂做油漆時,因聞到該車間內釋放出來的氣體后,頭腦發(fā)昏,身體癱軟,被送到武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07年3月24日,呂某某出院。鴻鑫公司支付了呂某某住院治療費2321.03元。2007年5月5日,呂某某再次到武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07年6月1日,呂某某出院。呂某某支付了此次住院醫(yī)療費8504.52元。出院時,醫(yī)院出具給呂某某的診斷證明書結論為二甲苯中毒后遺癥。
2007年6月20日,呂某某訴至本院,要求鴻鑫公司支付醫(yī)療費11334.13元,誤工費16200元,護理費990元,交通費245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95元,營養(yǎng)費500元,住宿費990元,貸款利息801元,專家會診鑒定費4500元,打印費277.90元,郵寄費43元,共計38581.83元,減去鴻鑫公司已支付的5000元,鴻鑫公司還應賠償33581.83元。
2007年9月23日,鴻鑫公司向本院申請對呂某某是否是二甲苯中毒進行鑒定。2007年9月25日,黃岡楚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受本院委托作出黃楚劍[2007]臨法鑒字第WX068號司法文證審查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呂某某二甲苯中毒依據(jù)不足。呂某某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2007年11月28日,武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作出武科漢鑒字[2007]第031號法醫(yī)司法鑒定書。鑒定結論為:呂某某所述2007年3月18日臨床表現(xiàn)符合急性二甲苯中毒。
2007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武民一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鴻鑫公司賠償呂某某醫(yī)療費8504.52元,誤工費1305元,護理費5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95元,營養(yǎng)費500元,交通費546元,住宿費200元,鑒定費1000元,打印費80元,郵寄費43元,共計13270.52元,減去鴻鑫公司已支付的5000元,鴻鑫公司應當賠償呂某某8270.52元。
呂某某、鴻鑫公司均不服本院(2007)武民一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并且分別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8年3月24日,受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務所的委托,武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作出武科漢鑒字[2008]第058號法醫(yī)司法鑒定書。鑒定結論為:呂某某因二甲苯中毒構成十級傷殘。
2008年5月6日,呂某某訴至本院,要求鴻鑫公司賠償誤工費21140元,殘疾賠償金6838元,后期治療費2萬元。
2008年5月20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湖北同濟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對2007年3月18日呂某某住院是否系鴻鑫公司排放的二甲苯中毒所致及2007年3月29日,2007年5月5日呂某某兩次住院與二甲苯中毒的關聯(lián)程度進行鑒定。2008年10月8日,湖北同濟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同濟司法鑒定中心[2008]法醫(yī)臨床061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呂某某2007年3月18日住院系鴻鑫公司排放二甲苯中毒所致的依據(jù)不足;認定呂某某2007年3月29日和2007年5月5日兩次住院與二甲苯中毒有關的依據(jù)不充分。
2009年4月2日,本院作出(2008)武民一初字第100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呂某某與鴻鑫公司達成的如下協(xié)議:一、鴻鑫公司在2009年4月10日前賠償呂某某誤工費、后期治療費、殘疾賠償金共計22855元;二、呂某某放棄其他一切訴訟請求。
同日,呂某某和鴻鑫公司均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對本院(2007)武民一初字第137號民事判決的上訴。2009年4月3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黃民一終字第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呂某某、鴻鑫公司撤回上訴。
2010年7月9日,呂某某以本院作出的(2008)武民一初字第100號民事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且內容顯失公平為由,請求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撤銷原調解書。2010年11月2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黃監(jiān)一民申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呂某某的再審申請。呂某某對此不服,向黃岡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訴,黃岡市人大常委會交辦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復查。2011年11月28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黃監(jiān)一民申通字第1號通知書,駁回呂某某的申訴。
2012年4月10日,受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湖北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鄂明醫(yī)鑒字[2012]第01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呂某某所述2007年3月18日臨床表現(xiàn)符合急性二甲苯中毒;2、呂某某目前的精神癥狀不完全排除與急性二甲苯中毒存在因果關系;3、呂某某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呂某某支付鑒定費1000元。
2013年7月8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呂某某提出的再審申請作出(2013)鄂黃岡中立二民申字第00004號民事裁定書,再次駁回了呂某某的再審申請。
此后,呂某某一直以審判不公,法院調解違背其真實意愿為由在申訴。
2014年6月26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本院(2008)武民一初字第100號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為由,作出(2014)鄂黃岡中監(jiān)二民申字第000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指令本院對本院(2008)武民一初字第100號民事案件進行再審。
2015年4月22日,本院經(jīng)再審作出(2015)鄂武穴民再字第000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本院(2008)武民一初字第100號民事調解。
呂某某不服本院(2015)鄂武穴民再字第00002號民事判決,上訴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12月9日,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黃岡中監(jiān)二民再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撤銷本院(2015)鄂武穴民再字第00002號民事判決;二、撤銷本院(2008)武民一初字第100號民事調解書;三、由鴻鑫公司賠償呂某某(2009年4月2日前)損失45787.02元,扣除呂某某已經(jīng)實際領取的賠償款37000元,鴻鑫公司還應賠償8787.02元;四、駁回呂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鴻鑫公司不服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黃岡中監(jiān)二民再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6年4月1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民申35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該案終結審查。
2016年3月17日,呂某某訴至本院,要求鴻鑫公司賠償其因二甲苯中毒所致于2009年4月2日開始至起訴之日(2016年3月17日)止的各種損失312226.88元。其中,醫(yī)療費3275.65元,誤工費198741.71元(從2009年4月2日起計算至2016年3月14日止按2015年湖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年人均工資資收入28729元計算),護理費944.52元(12天×28729元/年÷365天/年),營養(yǎng)費2000元,后期治療費暫定5萬元,(具體數(shù)額待申請鑒定后依據(jù)鑒定結論確定),精神損失費5萬元,鑒定費1500元,交通、住宿、郵寄、打印費516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12天×50元/天)。
訴訟中,本院根據(jù)呂某某提出的先予執(zhí)行申請,裁定鴻鑫公司先予支付醫(yī)療費3萬元給呂某某。呂某某向本院申請對其因二甲苯中毒后期治療費及誤工期限進行鑒定,鴻鑫公司則提出申請對呂某某是否屬于二甲苯中毒所致后遺癥及其關聯(lián)性進行重新鑒定。因鴻鑫公司在法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未繳納鑒定費,導致其申請的鑒定無法完成。呂某某對其后期治療費及誤工時間進行鑒定的申請,因鑒定機構無法鑒定也被退回。
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本案庭審辯論終結之日)止,呂某某先后在武穴市中醫(yī)院、武穴市三醫(yī)院、武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武穴市博愛醫(yī)院、武穴市腫瘤醫(yī)院門診或住院治療,共計支付醫(yī)療費4360.50元。其中,住院二次,共計29天,即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23日,呂某某在武穴市三醫(yī)院住院12天,支付醫(yī)療費2384.24元;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29日,呂某某在武穴市三醫(yī)院住院17天,支付醫(yī)療費4269.80元,新農合報銷3295元,呂某某實際支付974.80元。另門診13次,即2010年8月7日,呂某某在武穴市中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46元。2012年7月28日,呂某某在武穴市中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33.90元。2013年4月23日,呂某某在武穴市博愛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120元。2013年4月24日,呂某某在武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110.70元。2013年12月1日,呂某某在武穴市中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204.30元。2014年5月13日,呂某某在武穴市腫瘤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20元。2014年11月2日,呂某某在武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91.52元。2015年10月1日,呂某某在武穴市三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61.40元。2015年12月23日,呂某某在武穴市三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59.10元。2015年12月30日,呂某某在武穴市三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87.11元。2016年3月3日,呂某某在武穴市三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87.50元。2016年4月7日,呂某某在武穴市三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75.44元。2016年4月25日,呂某某在廣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4.5元。故在庭審中,呂某某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要求鴻鑫公司賠償其因二甲苯中毒所致于2009年4月2日開始至庭審之日(2016年5月16日)止的各種損失315703.19元。其中,醫(yī)療費4360.50元,誤工費198741.71元(從2009年4月2日起計算至2016年3月14日止按2015年湖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年人均工資資收入28729元計算),護理費944.52元(12天×28729元/年÷365天/年),營養(yǎng)費2000元,后期治療費暫定5萬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鑒定費1000元,交通、住宿、郵寄、打印費56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50元(29天×50元/天)。庭審后,呂某某還陸續(xù)向本院提交其在相關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的費用的票據(jù),要求由鴻鑫公司賠償。鴻鑫公司拒絕對此進行質證。
本院認為:2007年3月18日,呂某某在鴻鑫公司化工生產(chǎn)增白劑車間的墻頂做油漆作業(yè)時,被有毒氣體二甲苯損傷。鴻鑫公司并未舉出呂某某的損害系其故意造成的,就應對呂某某的損傷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對呂某某因二甲苯中毒致其損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鴻鑫公司負責賠償。呂某某在2009年4月2日之前的主要損失已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了。在本案中應當解決的是呂某某因二甲苯中毒后期治療及相關損失的賠償問題。首先,自2009年4月2日之后,呂某某是否仍患有二甲苯中毒后遺癥?這是本案審理并確定鴻鑫公司是否繼續(x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呂某某提供了湖北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鄂明醫(yī)鑒字[2012]第01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呂某某目前的精神癥狀與二甲苯中毒存在有因果關系。盡管鴻鑫公司對此有異議,并向本院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未預交鑒定費,導致其申請的重新鑒定無法完成。鴻鑫公司不能舉證推翻呂某某提供的湖北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鄂明醫(yī)鑒字[2012]第01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依法采信該鑒定結論,認定呂某某目前仍處于二甲苯中毒后遺癥狀中。其次,呂某某因二甲苯中毒后遺癥所致的損失范圍如何確定問題。鴻鑫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應僅限于呂某某因二甲苯中毒后遺癥所致的正常、合理的損失:1、醫(yī)療費。呂某某在訴狀上訴請賠償?shù)尼t(yī)療費為3275.65元。庭審中,呂某某將訴訟請求中的醫(yī)療費賠償金額變更為4360.50元。庭審后,呂某某還在陸續(xù)提供其在相關醫(yī)院治療的費用的票據(jù),要求一并由鴻鑫公司賠償。本院認為,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只能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故呂某某在本案中的醫(yī)療費只能認定4360.50元。2、后期治療費。呂某某訴請賠償?shù)暮笃卺t(yī)療費5萬元。后期醫(yī)療是相對于前期醫(yī)療而言的,對于呂某某主張本案醫(yī)療費相對于2009年4月2日之前的醫(yī)療費而言均屬后期醫(yī)療費范疇。由于呂某某述稱其一直在治療之中,醫(yī)療費最終金額無法確定,并且未能提供后期醫(yī)療費金額的鑒定結論,故對呂某某主張賠償其后期醫(yī)療費5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呂某某實際住院29天,每天按50元標準進行伙食補助,共計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450元。4、誤工費。呂某某訴請要求賠償?shù)恼`工費從2009年4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按28729元/年標準計算為198741.71元。由于呂某某因二甲苯中毒所致十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及前期誤工損失已經(jīng)賠償?shù)轿唬瑓文衬潮敬握`工期限只能以其住院的實際天數(shù)(29天)以及到醫(yī)院門診治療的實際天數(shù)(13天)計算,其誤工的實際天數(shù)為42天,按照31138元/年標準計算呂某某的實際誤工費為3583.02元。5、護理費。按住院29天,每天85.31元計算,護理費為2473.99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呂某某訴請中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由于呂某某因二甲苯中毒所致十級傷殘,使其精神上受到一定的損害,故呂某某有權提出此項賠償請求,并且,該項訴求在以前的訴訟中未被處理,故對呂某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笥枰灾С?,但其主張的賠償金額5萬元過高,結合其傷殘程度以及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對呂某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3000元。7、營養(yǎng)費。是否支付營養(yǎng)費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的傷情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呂某某在本案中既未提供醫(yī)療機構的醫(yī)囑來證明其確需加強營養(yǎng),也未提供法醫(yī)鑒定證明其確需加強營養(yǎng)。故對其提出的要求鴻鑫公司賠償營養(yǎng)費2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8、交通、食宿、打印、郵寄費。呂某某訴請中要求賠償其支出的交通、食宿、打印、郵寄費5695元??紤]到呂某某因治療、維權確實支出了上述必要費用,結合實際,可酌情認定此項費用為5000元。9、鑒定費1000元。故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呂某某因二甲苯中毒后遺癥所致的各項損失為20867.51元,應由鴻鑫公司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鴻鑫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賠償款20867.51元給原告呂某某;
二、駁回原告呂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限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1元,原告呂某某負擔1700元,被告湖北鴻鑫化工有限公司負擔1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饒國雄
代理審判員 游軍
人民陪審員 鄧廣龍
書記員: 劉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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