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海某
崔?。ê颖蓖フZ律師事務所)
米某某
李樹強(山西神業(yè)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原告:呂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順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米某某(又名米二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qū)興寺街3號5。
身份證號碼:xxxx。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qū)興寺街3號5。
身份證號碼:xx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強,山西神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呂海某訴被告米某某、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呂海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巍,被告米某某及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海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貨款8924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自2009年被告陸續(xù)在原告處購買塑料膠條,截止2016年5月8日,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合計89248元,并由被告米某某出具欠條。
為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償還。
因二被告系夫妻,故起訴二人,望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米某某、劉某某辯稱,原、被告合作業(yè)務多年,中間過程中積累的廢次品較多,用戶要求更換、賠償?shù)囊草^多,金額累計77494元,這是雙方在2016年5月8日核實確認的數(shù)額。
對于這部分欠款被告不應承擔,被告只承擔7600元尾款債務。
對于未拉回43件貨物(合款4160元),原告應將其收回,不應作為訴訟標的。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關系與欠款事實存在,并由欠條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因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此債務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的,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欠款金額應為欠款總額減去退貨款為:97100元-12012元=85088元。
原告未拉回貨物43件,合款4160元不應計入欠款數(shù)額。
關于被告主張的欠款總額減去退貨款減去被告未收回的貨款的計算方法,因欠條并未顯示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被告以自身未要回貨款為由抗辯欠原告貨款數(shù)額的事實,侵害原告合法權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產(chǎn)品質量問題,被告可以另行提起訴訟加以解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一百零九條、一百三十條、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呂海某貨款85088元。
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呂海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31元減半收取1015元,由被告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關系與欠款事實存在,并由欠條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因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此債務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的,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欠款金額應為欠款總額減去退貨款為:97100元-12012元=85088元。
原告未拉回貨物43件,合款4160元不應計入欠款數(shù)額。
關于被告主張的欠款總額減去退貨款減去被告未收回的貨款的計算方法,因欠條并未顯示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被告以自身未要回貨款為由抗辯欠原告貨款數(shù)額的事實,侵害原告合法權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產(chǎn)品質量問題,被告可以另行提起訴訟加以解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一百零九條、一百三十條、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呂海某貨款85088元。
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呂海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31元減半收取1015元,由被告米某某負擔。
審判長:侯彭剛
書記員:趙棲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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