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東興,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漢族,住威縣。
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孫福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建元,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茌平縣。
委托代理人:劉坦,茌平縣信達運輸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茌平縣信達運輸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236806860254。
住所地:山東省茌平縣信發(fā)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莊桂強,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坦,公司職工。
被告:安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798861327G。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順河路東街66號銀座晶都國際1號樓2層。
負責人:劉愛東,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艷冬,公司職工。
原告吳東興訴被告李建元、茌平縣信達運輸有限公司(茌平信達公司)、安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下稱安邦財險濟南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東興委托代理人彭英亮、被告李建元、茌平信達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坦、安邦財險濟南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艷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被告訴辯爭議
原告吳東興的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損失共計70,000元,庭審時變更訴訟請求為50,000元;二、保留評殘、后續(xù)治療費的請求權;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吳東興損失為醫(yī)療費26,231.67元、誤工費11,606元、護理費6,4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50元、交通費5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附賠償清單)。
原告上述損失依法由被告安邦財險濟南公司在魯P×××××、魯P×××××號半掛車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吳東興共計28,566元(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1,606元、護理費6,460元、交通費50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21,081.67元(醫(yī)療費16,231.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5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由被告安邦財險濟南公司在該車投保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吳東興共計14,757.17元(21,081.67元×70%)。因原告損失均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李建元、茌平信達公司不再負賠償責任。被告李建元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在扣除其應負擔訴訟費200元后,由安邦財險濟南公司在給付原告賠償款中直接退還李建元9,800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在魯P×××××、魯P×××××號半掛車投保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吳東興共計28,566元;在該車投保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吳東興共計14,757.17元(被告李建元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在扣除其應負擔訴訟費200元后,由安邦財險濟南公司在給付原告賠償款中直接退還李建元9,800元);
二、被告李建元、茌平縣信達運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負賠償責任。
上述給付事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安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負擔300元,被告李建元、茌平縣信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00元(已在判決主文第一項中折抵),原告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佳麟
書記員:王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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