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颖笔嬷菔袦婵h。委托代理人:吳洪崗、謝晨雪,河北子帥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房永樂,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颖笔嬷菔袦婵h。委托代理人:高玉豹、胡榮俊,河北蒼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房永樂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l、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地代耕協(xié)議;2、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代耕在滄縣草家地(窯坑子)的承包地8.29畝,并支付自2018年的承包費800元;3、要求被告將代耕土地上的附著物移除并恢復原貌.事實與理由。事實和理由:被告提曰寶、許景麗分別是原告的侄子和侄媳。1980年春原告分得其所在地滄縣大布村村北“庫當?shù)亍?,南至道邊,北至提金云,東至李書真(提長坤之母),西至楊寶洪。經(jīng)原告平整種上葡萄,南北長52米,南寬31米,北寬30米,實際耕種面積2.37畝(原分地為1.75畝)。1995年春天本人腿病,提長有代種至1997年冬。1998年初春,被告提曰寶和被告許景麗到我家要求代種原告名下土地。原告要求二被告像提長有那樣每年交400斤小麥,100斤玉米,二被告答應。二被告騙種至2008年底,只給原告30斤玉米。1999年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證書》。之后二被告領取了原告名下的相關證書,一直隱瞞。2008年秋,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討要,并因此生氣患病,多次住院治療,二被告至今未歸還原告涉案土地,至今非法侵占原告名下承包地。故原告訴至法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地代耕協(xié)議;被告將代耕土地上的附著物移除并恢復原貌。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地代耕協(xié)議;二、被告將代耕土地上的附著物移除并恢復原貌;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寶康
書記員:田亞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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