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大興區(qū)人,現住大興區(qū)。委托代理人:谷云飛,固安縣。被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人,現住。委托代理人:范永強,河北范永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2、請求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7日簽訂《收條》內容為購買固安縣新興產業(yè)示范區(qū)北相村回遷房、定金10萬元。定金收條簽訂時,原告未明確房屋具體坐落位置,只是聲稱交付定金可以通過改底單保證買一套北相村回遷房。此后,雙方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也未履行購房之事。被告采用欺詐手段,獲得原告信任,導致交付10萬元定金。原告也未能完成購買北相村回遷房的行為,被告行為已侵犯原告合同利益。現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懇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馬某某辯稱,不同意返還定金。雙方已經對房屋買賣條款進行約定,包括購買房屋的面積、價格、交付定金、交付房款、交付房屋的時間等等,雙方買賣協議已經達成,原告交付定金后在被告通知原告更名變更登記時,原告反悔不想繼續(xù)購買房屋,屬于原告嚴重違反協議約定,存在違約行為,被告沒有過錯不應返還定金。原告曾與2017年起訴,根據同一事實起訴過一次,后撤訴,現在屬于重復訴訟,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河北固安新興產業(yè)示范區(qū)管理委員會、河北固安新興產業(yè)示范區(qū)北相村村民委員會與谷保東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一份,約定拆遷谷保東房屋一套,證載面積78平米,占地面積398.7平方米,安置房分為80、120、40、60平方米戶型。2017年1月29日被告和谷保東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約定被告購買谷保東位于北相村回遷房一套,建筑面積80平方米單價12500元每平方米,總金額1000000元,雙方簽字確認后,被告一次性付清購房款。2017年4月7日被告馬某某書寫收條一張,內容為:今收到吳某某(身份證號碼:)購買固安縣新興產業(yè)示范區(qū)北相村回遷房(80平米)定金壹拾萬元整。同日,原告向被告轉賬10萬元。后,原告不再購買被告訴爭回遷房屋,并與被告協議退還定金未果。2017年4月18日原告吳某某起訴被告馬某某要求返還定金10萬元,后撤訴。2018年4月18日原告吳某某起訴被告馬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馬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云飛、被告委托代理人范永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提供被告微信簽名截屏,要求證明被告不實際具有訴爭的回遷房,被告否認,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以欺詐為由,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原告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實,且被告否認,故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提供曾治中、吳國慶、張紅軍三人證人證言及房屋買賣協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庭審筆錄證明被告馬某某從谷保東處購買房屋出賣給原告吳某某并收取購房定金,原告違約不購買訴爭回遷房屋的事實,被告的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相互印證,本院予以認定。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吳某某要求被告馬某某雙倍返還定金200000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300.0元,減半收取計2,150.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 洋
書記員:王聰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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