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丁鐘良,黑龍江達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宇男,黑龍江達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新世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文化街84號。
法定代表人劉忠,男,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蔡任發(fā),該單位法律顧問。
被告劉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新世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蔡任發(fā),哈爾濱新世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哈爾濱新世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界公司)、劉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付紹青委托代理人丁忠良、王宇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新世界公司、劉忠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新世界公司分別于2011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195萬元、2011年5月25日又向原告借款73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4個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新世界公司僅向原告支付利息未能給付本金,后經雙方協(xié)商,原告與被告新世界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2011年9月25日就此借款重新達成借款協(xié)議。
2011年9月13日,原告與被告新世界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被告新世界公司向原告借款195萬元,借款期限為六個月,即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2年3月12日止,并以被告新世界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龍江省肇東共計十九套,合計面積1905.52平方米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同日,被告新世界公司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為月利率4.2%。
2011年9月25日,原告與被告新世界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被告新世界公司向原告借款73萬元,借款期限為六個月,即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并以被告新世界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龍江省肇東市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同日,被告新世界公司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為月利率4.2%。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與被告新世界公司按協(xié)議約定在肇東市房地局管理處對抵押物進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備案,并由肇東市房地局管理處出具《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備案書》,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新世界公司以無錢為由,拒不歸還。借款期間,被告劉忠出具連帶付款協(xié)議,承諾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一、被告新世界公司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68萬元及利息(2011年9月13日至給付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全部給付之日止);二、如被告新世界公司未能清償上述債務,則原告有權對被告新世界公司抵押的房產行使抵押權,依法折價變賣、拍賣被告抵押的房產,并就所得價款由原告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劉忠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
二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供書面的答辯意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向本院舉示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借款協(xié)議書、借條各二份,意在證明1、2011年9月13日、9月25日原告與被告新世界公司重新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被告新世界公司向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268萬元,借款期限為六個月。同日,被告新世界公司為原告出具《借條》約定月利率為4.2%;另證明195萬元借款到期日為2012年3月12日,73萬元借款到期日為2012年3月24日,現(xiàn)二筆借款均已逾期。
證據二、在建筑工程抵押登記備案書二份、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份(復印件),意在證明因被告新世界公司向原告借款,其用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向提供抵押并由原、被告到房產登記部門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合法有效,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權。
證據三、證明二份,意在證明原告分別于2011年5月13日向被告新世界公司發(fā)放借款195萬元、于同年5月25日發(fā)放借款73萬元,原告履行了借款協(xié)議的義務,被告新世界公司收到借款268萬元。
證據四、被告劉忠出具的連帶付款協(xié)議一份,意在證明被告劉忠承諾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原告舉示的證據審核后認為,原告舉示的證據客觀真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分析上述證據及原告的陳述,可查明如下事實,2011年9月13日,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新世界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被告新世界公司向原告借款195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3月12日,其以肇東市住宅樓做抵押。同日,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為月利率4.2%。2011年9月25日,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新世界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被告新世界公司向原告吳某某借款73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1年9月25日至2012年3月24日,被告新世界公司以肇東市住宅樓做抵押。同日,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均為月利率4.2%。上述抵押財產在肇東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了抵押登記。2011年1月11日,被告新世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忠為原告吳某某出具《連帶付款協(xié)議》一份,承諾上述借款于2012年4月1日前還清利息,同年5月1日前還清本金,如到期未還上本金,原告有權有權在七臺河“九九家園”商住小區(qū)和“富貴園”商住小區(qū)兩個房地產開發(fā)建設項目中劉忠應得收益中收回此部分資金。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新世紀公司未償還借款,雙方形成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新世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借款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新世界公司未償還借款,侵害了原告吳某某的合法權益,原告吳某某要求被告新世界公司償還借款268萬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吳某某要求被告新世界公司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給付該款利息,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位于黑龍江省肇東市八仙北路和諧家園二期15號樓,系被告新世界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房產,其用該房產中的部分房產為其借款做抵押擔保,系原告與被告新世界公司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抵押的房產已進行了抵押登記,合法有效,故對原告要求以抵押房產折價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脑V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劉忠承諾以其在七臺河項目中應得收益優(yōu)先受償,故被告劉忠應以其在七臺河項目中應得收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原告吳某某要求被告劉忠在七臺河項目中應得收益之外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新世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吳某某借款人民幣268萬元;
二、被告哈爾濱新世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給付借款本金195萬元的利息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止;
三、被告哈爾濱新世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給付借款本金73萬元的利息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止;
四、如本判決指定的上述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被告哈爾濱新世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吳某某可以黑龍江省肇東市八仙北路和諧家園15號樓二單元部分房屋共計二十七套房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五、被告劉忠以其在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九九家園”商住小區(qū)和“富貴園”商住小區(qū)兩個房地產開發(fā)建設項目中應得收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哈爾濱新世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劉忠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告吳某某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8240元,由被告哈爾濱新世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程壽昌
審判員 孫迎梅
代理審判員 趙欣
書記員: 呂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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