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宏勝,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桂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宏勝、被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桂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萬元,并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從2018年2月8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自2015年起,被告劉某某因買房需要資金多次向我借款,均口頭約定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2018年2月7日,經結算,被告欠我借款共計50萬元,口頭約定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出具借條一份。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償還。
被告劉某某辯稱,劉某某于2014年到2017年在吳某某家打牌借了很多錢,本案的借款就是打牌輸了借的錢。光是去年就還了20多萬元的現金,10萬元一次,還了好幾次。以前是月利率2%,后來改了條子沒有約定利息。劉某某會慢慢賺錢還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據此,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自2015年起,被告劉某某因買房需要資金多次向原告吳某某借款,均口頭約定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2018年2月7日,經結算,被告欠原告借款共計50萬元,出具借條一份。后經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吳某某借款5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應承擔償還原告借款的民事責任。被告辯稱本案借款系因打牌所借,但被告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認可。原告請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沒有證據證實雙方約定了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雙方沒有約定借款期限,被告應按年利率6%自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原告吳某某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2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駁回原告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財產保全費302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880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高昳春
審判員 周鵬
人民陪審員 陳文娟
書記員: 劉瀲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